[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2007-11-9 22:57
762711
既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就应该着重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有新颖性创造性
不用过多考虑对比文件1,2到底能不能破坏本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如果以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到底是不是抵触申请还不一定)或其他原因为由  就不论述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显然是不合适的。
至少在实际工作中绝对应该这么做,至于考试,就不知道果汁局会以什么标准评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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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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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路上  注册会员 | 2007-11-9 23:16:23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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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qq_2006  注册会员 | 2007-11-10 17:16:30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强烈支持!这是一个整体思路正确性的问题!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7-11-10 18:02:00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支持的人很少啊
lawyerljp  注册会员 | 2007-11-10 20:42:22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支持!!!!!!!
光知道玩  注册会员 | 2007-11-11 06:10:35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思路有问题。
试卷上说了,所有判断以试卷给出的材料为准。
如果D1是抵触申请,就不能拿来对比创造性,拿来对比了,说明不懂抵触申请的定义,要扣分。
对于D1的判断是必须的。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7-11-12 19:24:22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光知道玩 wrote:
思路有问题。
试卷上说了,所有判断以试卷给出的材料为准。
如果D1是抵触申请,就不能拿来对比创造性,拿来对比了,说明不懂抵触申请的定义,要扣分。
对于D1的判断是必须的。
光知道玩  呵呵 我觉得坛子里的抵触申请之争  完完全全是你挑起来的
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1-12 20:59:03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严重同意这个思路,看看吴观乐老师代理实务中关于组合动物玩具这个案例吧。
springfilm  新手上路 | 2007-11-13 02:51:46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严重支持
beetle  新手上路 | 2007-11-13 17:00:12

Re:关于卷3,没什么好争的

支持一下LZ,现在有些人大谈特谈抵触申请,仿佛那就是考试的重点似的,其实不然,抵触申请考察不到什么知识点,只是细心一点就可以做到了,怎么能跟权利要求的撰写、修改、意见陈述等比起分来呢?所以我人为即使真的是抵触申请,分值也不过3-5分,为这几分的疑点吵得不亦乐乎而忽略主要的得分点,不是智者所为,也反映了对撰写没把握的内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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