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d125 wrote:
如果对比文件1即不是抵触申请也不是现有技术,那么,从其可享有优先权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论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否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相同发明创造跑题了,相同发明创造目前指南的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R10规定了申请日“专利法中除二十八条和四十二条以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应视为优先权日(如果是部分优先权的话,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不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因此满足抵触申请的条件:他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在先申请,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开。参见A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