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信息] 对比文件1的定性!

2007-11-9 21:08
504211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7-11-10 06:21:57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zd125 wrote:
如果对比文件1即不是抵触申请也不是现有技术,那么,从其可享有优先权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论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否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相同发明创造跑题了,相同发明创造目前指南的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R10规定了申请日“专利法中除二十八条和四十二条以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应视为优先权日(如果是部分优先权的话,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不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因此满足抵触申请的条件:他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在先申请,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开。参见A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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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花有意  注册会员 | 2007-11-10 22:53:32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如果是部分优先权的话,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不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得好!谁能告诉我,题目是否提供了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如果没有,代理人以此为据,怀疑或不认可对比文件1为可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文件有错吗?复审委会以细则10.2来支持请求人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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