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说,代理人的工作应该是全面遵从发明人的技术交底来进行转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看似很“眼熟”的技术交底,此时,大家是如何应对的?有没有做出过技术引诱的暗示?希望能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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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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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hang1204  注册会员 | 2010-3-17 22:57:13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这需要因人而异吧。很多时候,有责任心的代理人 都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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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yigexd  注册会员 | 2010-3-18 00:21:08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什么是技术引诱?

孤陋寡闻了
彬彬有理  新手上路 | 2010-3-18 01:59:20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我也不明白什么是技术引诱?

代理人应该和发明人做充分的沟通,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并为发明人寻求最佳的保护范围。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3-18 19:27:34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是不是这样:代理人接了A公司的一个案子做代理,递交了申请后,又接到B公司的一个案子做代理,仔细一看B公司的技术交底书,技术方案和A公司的很相似,但是没有A公司做的好,很多细节都没搞清楚,有些观点根据A公司的实验结果结合现有技术来看还是错误的。那么代理人该怎么办?选择如下(多选):
1、告知B公司,已代理A公司类似专利申请,不能接B公司的案子,请B公司换其他代理所。
2、告知本所主管,换一个代理人接B公司的案子,并通知B公司。
3、告知B公司,其他人已经申请该技术方案,构成抵触申请,建议B公司放弃申请。
4、暗示B公司,其他人已经申请类似技术方案,可能构成抵触申请,提醒B公司修改技术方案。
5、不告知或暗示任何信息,通过和B公司交流技术方案时提建议的方式,诱导其修改技术方案,直至与A公司的有实质性差别。
6、完全忘记A公司的技术方案,就当没那么一回事,仅对B公司技术方案本身存在问题进行常规建议,明知是错误的地方也不说。
7、把给A公司写的申请文件结合B公司的具体实施例的数据改头换面一番就交差了,节省很多交流时间,顺便把B公司的错误也改了。

各位代理人还可以提供其他选择项吗?请补充
ACE  注册会员 | 2010-3-18 20:52:56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老杨同志罗列的几种情况中,1、3、4、7是违背代理制度的,绝对不能搭边。这种情况本人遇到过更加极端的,同一地方的两个单位,几乎同时联系技术交底,获知俩技术方案后,鉴于保密原则,我们不能做任何暗示(婉拒任何一方,一是老板会很生气,二是对方会很不爽。)。
我个人处理的方案是:1、同日递交,2、尽量避免法9(万一有审查意见的话,转发的同时,进行解释。)(此俩案已经被分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没有接到审查意见)
关于技术引诱:
在本地域,很多发明人对知识产权的欲望很强烈,有不少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或公开不充分。但其中有的发明构思很好,技术效果明确,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对于公开不充分的,我们有时需要进行技术“勾引”,就是利用我们的专业知识进行引导,一点一点的“勾”,对方一旦确定,就作为技术交底的内容。从而逐步形成一个清楚、完整的实施方式。
对于貌似很眼熟的(也就是明显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只能从其发明构思和技术效果方面反向发散,来“勾引”。如果明确认定其不具备新、创性,则要提供相应的依据来佐证。
superpatent  注册会员 | 2010-3-24 07:37:12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楼上是\"忽悠\"高手
dzx111  高级会员 | 2010-3-24 08:10:28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真没想到还有这么一说,好玩,学习了

可见沟通技巧是多么的重要
mark陈  注册会员 | 2010-3-24 22:52:48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嗯。。。ACE兄的论述非常精彩
zuojiuer  中级会员 | 2010-3-25 18:08:30

Re:请问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有没有技术引诱的行为?

不知道这个猛语出自何处
不过你说的这些所谓“引诱”情况,是合格的内内专利代理人日常应该做的
第一种是完善,第二种是申请前的可专利性检索分析(patentability opinion)
ACE wrote:
关于技术引诱:
在本地域,很多发明人对知识产权的欲望很强烈,有不少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或公开不充分。但其中有的发明构思很好,技术效果明确,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对于公开不充分的,我们有时需要进行技术“勾引”,就是利用我们的专业知识进行引导,一点一点的“勾”,对方一旦确定,就作为技术交底的内容。从而逐步形成一个清楚、完整的实施方式。
对于貌似很眼熟的(也就是明显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只能从其发明构思和技术效果方面反向发散,来“勾引”。如果明确认定其不具备新、创性,则要提供相应的依据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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