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比如光盘,是不能授予专利的
(当然,对光盘的物理结构等改进除非,这里是指其并不因为存储了具有某一个功能的程序而具有可专利性的问题)。
满足专利三要素的计算机程序,是可专利的客体,专利是保护程序的“思想”,而平时说的计算机程序,是指利用一或多门语言编写,反应“思想”的具体表达,因此,计算机成为成为版权的保护客体(96年<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主要就是针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而制定的版权保护条约)。
当程序保存在光盘上时,客体“光盘”并不会因为存储了可专利的程序而获得可专利性。
举例来说,一个可专利的程序,独权可以如此表达:
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A. ===是可专利性的。
2、但是,如果以光盘为主题,类似于“一种存储了实现xxx方法的光盘,其特征在于,该xx方法为A。 这样是不行的。因为光盘只是存储介质,而并不具有执行可专利的程序、反应专利思想的必须元件(至少需要执行机构吧)。===不可专利性。
3、同时,还是上面的例子,比如,将上例中的程序应用在电子设备,比如电脑、路由器等通信设备中,这时,如果写一组claim:一种实现xxx方法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A。这样也是可专利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