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huiliang wrote:
握个手先,我也和楼主同样的想法。
在卷3第二题的说明里,已经明确要求代理人应该根据3份对比文件来撰写保护范围尽可能大的权利要求。
而3份对比文件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那就是:都具有透气的内包装层和不透气的外包装层,而且内、外包装层彼此之间是独立的,无粘接。
据此,完全可以将实施例3单独撰写成一个具有新、创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就像楼主所述的那样),然后可以将实施例1、2上位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根据实施例3写成的独权,其创造性不在于使用方便,而在于可以延长内包装层中物质丧失效力的时间。
按上述写法的话,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应该分案申请。
握手握手!
那么能不能再交流一下母案权利要求的写法?
我是这么写的:
1、一种###的包装体,包括###不透气外层、###透气内层和带状部件,可吸收气体的物质封装在内层中,其中所述带状部件粘在外层上,或位于外层和内层之间并且两端从外层的边缘伸出。
需要讨论的究竟实施例中公开的哪些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
a、外层、内层的粘接方式(粘在一起或仅在边缘粘接)没必要写进去,怎么粘接、或者甚至不粘接都不影响本发明的实现。
b、关于内外层密封,完全没必要写。
c、带状部件的位置关系,这个必须写进去,不然就不清楚。
d、带状部件与外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外层与内层之间的粘拉力,这个只有当外层与内层粘在一起时才是需要的,而如果外层与内层仅在边缘粘接或不粘接,就不需要有这个要求。这个特征可另写一份从属权利要求。
e、带状部件的另一位置关系是位于两个层之间,至于粘在内层上还是在中空中,都是具体的实施方式,独立权利中也没必要写。
f、当带状部件位于两个层中间时,其两端一定要从边缘伸出,不然就无法用来牵拉,不能实现本发明。
g、带状部件的功能是否应写,这个我拿不准,倾向认为没必要,只要位置关系限定了,其功能就能实现,写了多余。
h、##物质封装在内层中,这个写不写我觉得无所谓,写了不会增加多余的限定,不写也不会不清楚。
相对于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无效部分相当的简单,只不过写字太多累手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