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2007-11-7 23:55
556619
hugocd  新手上路 | 2007-11-8 06:32:38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ACE wrote:
楼主可惜了~差了一点点~~~~~

还望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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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cd  新手上路 | 2007-11-8 06:34:48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tntx1 wrote:
兄弟握个手,终于看到跟我想法一样的人了
握手!
看来大家不少都是潜水,没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我抢先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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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cd  新手上路 | 2007-11-8 06:54:30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dahuiliang wrote:
握个手先,我也和楼主同样的想法。

在卷3第二题的说明里,已经明确要求代理人应该根据3份对比文件来撰写保护范围尽可能大的权利要求。

而3份对比文件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那就是:都具有透气的内包装层和不透气的外包装层,而且内、外包装层彼此之间是独立的,无粘接。

据此,完全可以将实施例3单独撰写成一个具有新、创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就像楼主所述的那样),然后可以将实施例1、2上位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根据实施例3写成的独权,其创造性不在于使用方便,而在于可以延长内包装层中物质丧失效力的时间。

按上述写法的话,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应该分案申请。

握手握手!
那么能不能再交流一下母案权利要求的写法?

我是这么写的:
1、一种###的包装体,包括###不透气外层、###透气内层和带状部件,可吸收气体的物质封装在内层中,其中所述带状部件粘在外层上,或位于外层和内层之间并且两端从外层的边缘伸出。

需要讨论的究竟实施例中公开的哪些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
a、外层、内层的粘接方式(粘在一起或仅在边缘粘接)没必要写进去,怎么粘接、或者甚至不粘接都不影响本发明的实现。
b、关于内外层密封,完全没必要写。
c、带状部件的位置关系,这个必须写进去,不然就不清楚。
d、带状部件与外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外层与内层之间的粘拉力,这个只有当外层与内层粘在一起时才是需要的,而如果外层与内层仅在边缘粘接或不粘接,就不需要有这个要求。这个特征可另写一份从属权利要求。
e、带状部件的另一位置关系是位于两个层之间,至于粘在内层上还是在中空中,都是具体的实施方式,独立权利中也没必要写。
f、当带状部件位于两个层中间时,其两端一定要从边缘伸出,不然就无法用来牵拉,不能实现本发明。
g、带状部件的功能是否应写,这个我拿不准,倾向认为没必要,只要位置关系限定了,其功能就能实现,写了多余。
h、##物质封装在内层中,这个写不写我觉得无所谓,写了不会增加多余的限定,不写也不会不清楚。

相对于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无效部分相当的简单,只不过写字太多累手而已。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1-8 17:04:56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hugocd wrote:
握手握手!
那么能不能再交流一下母案权利要求的写法?

我是这么写的:
1、一种###的包装体,包括###不透气外层、###透气内层和带状部件,可吸收气体的物质封装在内层中,其中所述带状部件粘在外层上,或位于外层和内层之间并且两端从外层的边缘伸出。

需要讨论的究竟实施例中公开的哪些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
a、外层、内层的粘接方式(粘在一起或仅在边缘粘接)没必要写进去,怎么粘接、或者甚至不粘接都不影响本发明的实现。
b、关于内外层密封,完全没必要写。
c、带状部件的位置关系,这个必须写进去,不然就不清楚。
d、带状部件与外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外层与内层之间的粘拉力,这个只有当外层与内层粘在一起时才是需要的,而如果外层与内层仅在边缘粘接或不粘接,就不需要有这个要求。这个特征可另写一份从属权利要求。
e、带状部件的另一位置关系是位于两个层之间,至于粘在内层上还是在中空中,都是具体的实施方式,独立权利中也没必要写。
f、当带状部件位于两个层中间时,其两端一定要从边缘伸出,不然就无法用来牵拉,不能实现本发明。
g、带状部件的功能是否应写,这个我拿不准,倾向认为没必要,只要位置关系限定了,其功能就能实现,写了多余。
h、##物质封装在内层中,这个写不写我觉得无所谓,写了不会增加多余的限定,不写也不会不清楚。

相对于发明权利要求的撰写,无效部分相当的简单,只不过写字太多累手而已。

我是这么写的:
1、一种###的包装体,包括###不透气的外包装层和###透气的内包装层,其特征在于,外包装层和内包装层粘接并通过密封口密封,在外包装层还有带状部件。

在权1里我没有写“可吸收气体的物质封装在内包装层中”这一特征,它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可吸收气体的物质封装在内包装层中”这一特征,不产生任何的技术效果,而且我要保护的东西就是个具有“两层、有带状部件”的包装体,里面具体放什么物质也不是本申请所关注的。
只是不知道评分标准里是不是会认为“可吸收气体的物质封装在内包装层中”是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是,我这里的分就丢了。

至于其它的技术特征,例如:“内、外层是怎么粘接的”,“带状部件是在外包装层的外表面还是内表面”,“带状部件在外表面时,其与外表面的粘接力大于内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等等,都放入从权了。

补充一点,卷3中只有分案申请或合案申请的概念,好象没有母案的概念,因为本申请还没有提交到国知局。
bluele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8 20:40:22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和楼主一样,也把实施例3分案了,没把带状部件放独权。
hugocd  新手上路 | 2007-11-8 23:20:36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dahuiliang wrote:
我是这么写的:
1、一种###的包装体,包括###不透气的外包装层和###透气的内包装层,其特征在于,外包装层和内包装层粘接并通过密封口密封,在外包装层还有带状部件。
看来对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这一点,的确是存在很多不同意见。等答案公布后仔细研究一下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1-8 23:48:22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hugocd wrote:
看来对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这一点,的确是存在很多不同意见。等答案公布后仔细研究一下

呵呵,“对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这一点,的确是存在很多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100个人对同一个技术方案就会有100种理解方式,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如果都一样反而就奇怪了。
skyri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9 00:13:24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另外一种分案思路:
从带状部件的位置出发:

一种包装体,包括外袋,以及至少部分由透气材料构成的内袋,密封,内、外袋(至少在周缘处,这个不太肯定是不是放在从属权利好)粘合,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带状部件,带状部件位于外袋外表面,带状部件与外袋外表面间粘接力大于内、外袋间粘接力。

分案:
一种包装体,包括外袋,以及透气材料构成的内袋,密封,内、外袋(至少在周缘处,这个不太肯定是不是放在从属权利好)粘合,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带状部件,带状部件安装于外袋内表面,其两端从边缘伸出。

理由:
带状部件位于外袋内、外表面时技术方案不一样。放在外袋时需要增加一个技术特征粘合,以及带状部件与外袋外表面间粘接力大于内、外袋间粘接力。
放在内表面时则不需要增加这个技术特征,甚至不需要粘接就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放弃:实施例3中内袋采用穿孔透气的方法。
xiaohe   | 2007-11-9 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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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hazel  注册会员 | 2007-11-9 06:28:04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实际中分案的话,申请人要再交一份申请费和授权之后的年费等(加起来很多了),所以这样做等于不是替申请人的利益考虑,肯定不是优选方式,不需要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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