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2007-11-7 23:55
552519
分案的独立权利要求(考试只要求写分案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封装可吸收/产生气体的包装体,包括不透气部分和透气部分,其中所述透气部分覆盖有不透气薄膜。

理由:(1)实施例3的结构与实施例1、2有很大区别,不管怎么措辞都很难妥当地概括。
(2)实施例3的结构与三个对比文件不同,写成上面的样子就足够了,可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带状部件(或者上位成牵拉部件)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
(3)实施例3的技术效果在于,不仅可以方便地使透气部分暴露出来,从而使里面的包装物发挥作用,而且用料省,工艺简单。分案的技术效果可以与母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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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lemon  注册会员 | 2007-11-8 00:03:24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我也是将实施例三分案出来,希望正确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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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hancn  新手上路 | 2007-11-8 00:18:15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你也说了,
(3)实施例3的技术效果在于,不仅可以方便地使透气部分暴露出来,从而使里面的包装物发挥作用,而且用料省,工艺简单。分案的技术效果可以与母案不同。

带状部件是独权里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技术方案是不完整的。不提带状部件,根本无法实现方便的破坏包装这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没有完整包含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不须分案。因为独权里有带状部件。
其实这一方案的好处还包括节省外层材料。但说明书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hugocd  新手上路 | 2007-11-8 00:45:33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yuehancn wrote:
你也说了,
(3)实施例3的技术效果在于,不仅可以方便地使透气部分暴露出来,从而使里面的包装物发挥作用,而且用料省,工艺简单。分案的技术效果可以与母案不同。

带状部件是独权里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技术方案是不完整的。不提带状部件,根本无法实现方便的破坏包装这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没有完整包含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不须分案。因为独权里有带状部件。
其实这一方案的好处还包括节省外层材料。但说明书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你的意思是应该把带状部件加进去吗?
我仔细考虑过,觉得没有必要。
这涉及如何理解“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指南,“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其中实施例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重新确定,不必与其它实施例相同。实施例3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节省用料、方便打开的包装体,在不想使包装物发挥作用时,该包装体是密封的,而需要时再打开。
为解决这个问题,使用包括不透气部分和透气部分、且透气部分覆盖不透气薄膜的包装体就可以。而且这些特征足以使实施例3与对比文件区别开。因此,不必把带状部件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另外,即使要写入带状部件,由于结构不同,实施例3也没法概括进去。不然,你提供一种概括方法我们分析一下?
hugocd  新手上路 | 2007-11-8 00:49:49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yuehancn wrote:

其实这一方案的好处还包括节省外层材料。但说明书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如果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一种实施方案能够实现某种技术效果,那么即使说明书没有明确说明,也可以将这种技术效果作为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
这一点,可参见去年卷三答案中关于创造性的分析。
yuehancn  新手上路 | 2007-11-8 01:01:28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我的意思是,在不好概括全部三种实施例的情况下,实施列3单独写一套权利要求,但不分案,和实施列1,2概括的独权一起合案申请。

说明书没有提到节省用料的技术效果,claim能不能往这方面考虑,我也不确定。
ACE  注册会员 | 2007-11-8 01:52:41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楼主可惜了~差了一点点~~~~~
tntx1  新手上路 | 2007-11-8 04:53:03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兄弟握个手,终于看到跟我想法一样的人了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1-8 05:55:42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握个手先,我也和楼主同样的想法。

在卷3第二题的说明里,已经明确要求代理人应该根据3份对比文件来撰写保护范围尽可能大的权利要求。

而3份对比文件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那就是:都具有透气的内包装层和不透气的外包装层,而且内、外包装层彼此之间是独立的,无粘接。

据此,完全可以将实施例3单独撰写成一个具有新、创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就像楼主所述的那样),然后可以将实施例1、2上位成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根据实施例3写成的独权,其创造性不在于使用方便,而在于可以延长内包装层中物质丧失效力的时间。

按上述写法的话,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应该分案申请。
hugocd  新手上路 | 2007-11-8 06:27:19

Re:只有把实施例三分案,才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

yuehancn wrote:
我的意思是,在不好概括全部三种实施例的情况下,实施列3单独写一套权利要求,但不分案,和实施列1,2概括的独权一起合案申请。
我当时也是反复考虑:如果把实施例3单独写一套权利要求但不分案,那么如果不加入带状部件,就不可能具有单一性;而加入带状部件的特征,也很可能不具有单一性,而且这样一来,保护范围就小了。所以我认为分案是最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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