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hancn wrote:
你也说了,
(3)实施例3的技术效果在于,不仅可以方便地使透气部分暴露出来,从而使里面的包装物发挥作用,而且用料省,工艺简单。分案的技术效果可以与母案不同。
带状部件是独权里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技术方案是不完整的。不提带状部件,根本无法实现方便的破坏包装这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没有完整包含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不须分案。因为独权里有带状部件。
其实这一方案的好处还包括节省外层材料。但说明书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你的意思是应该把带状部件加进去吗?
我仔细考虑过,觉得没有必要。
这涉及如何理解“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指南,“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其中实施例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重新确定,不必与其它实施例相同。实施例3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节省用料、方便打开的包装体,在不想使包装物发挥作用时,该包装体是密封的,而需要时再打开。
为解决这个问题,使用包括不透气部分和透气部分、且透气部分覆盖不透气薄膜的包装体就可以。而且这些特征足以使实施例3与对比文件区别开。因此,不必把带状部件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另外,即使要写入带状部件,由于结构不同,实施例3也没法概括进去。不然,你提供一种概括方法我们分析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