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pe2hope wrote:
在说明证据有效性部分,后续补充说明和对比文件3超出期限而不予答复,应该要提一下“对比文件3是专利,不属于公知技术,因而建议专利复审委不予采纳。” 排除公知技术是一个考查点。
有没有搞错,这也是考察点?
首先,你说的公知技术肯定是不用说的。或许是你概念不清的原因。超过举证期限,可以补充的是公知常识,而不是公知技术,所以,如果按照你的思维方式,也应该是要证明其不是公知常识才对。
其次,实践中,一般不会主动去证明某个证据“不是”,而是首先让对方举证“是”。举证一般是按照顺序来的,而且,要举证“不是”比举证“”是“那难度要大的多,甚至很多情况下,是没法证明其”不是“的。
最后,我感觉你不像局里的权威人士啊,何必在这里发布些好像煞有其事的所谓考查点之类的信息呢?还是说成自己的观点好些,别把黑锅都盖果汁局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