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2007-10-11 23:06
595317
我想请教一下熟悉台湾专利的博友,
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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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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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fmr  新手上路 | 2007-10-12 02:52:44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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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7:40:24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你是指有没有抵触申请这种制度?

台湾地区的专利法没有仔细研究过
但所知道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美国、日本
都有抵触申请制度(美国的比较复杂,可能不叫抵触申请,但差不多)
从法理上来说,只要有延迟公开,必然会有抵触申请制度
砖头和美玉  注册会员 | 2007-10-12 22:07:15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谢谢楼上的。我觉得也应该有的。
Jamiechen  注册会员 | 2007-12-4 23:17:03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台灣也有抵觸申請這樣的概念,

規定於其專利法中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2-5 00:19:58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抱月听琴 wrote:
你是指有没有抵触申请这种制度?

台湾地区的专利法没有仔细研究过
但所知道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美国、日本
都有抵触申请制度(美国的比较复杂,可能不叫抵触申请,但差不多)
从法理上来说,只要有延迟公开,必然会有抵触申请制度

有些疑问,请指教。
巴黎公约在规定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时,其初衷除重复授权外还有什么?
哪些问题是只有抵触申请才能解决的,而重复授权是解决不了的?
采用抵触申请可以覆盖到哪些法律盲区?
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2-5 04:20:34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解决的是新颖性的问题,也就是要求本专利是新的
而重复授权解决的是实际中的权利冲突问题
最明显的区别,例如,审查指南中规定,重复授权比的是权利要求,而抵触申请是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在先专利的说明书进行比较
从这个角度来看,抵触申请的范围似乎比重复授权的范围要宽
但当两份申请是同一日的时候,就只能用重复授权来解决
当然,中国的规定比较特殊,同一申请人不受抵触申请的限制
此时,不论先后,就只能用重复授权来解决了
dahuiliang  注册会员 | 2007-12-5 16:21:36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谢谢抱月听琴,现说说我对抵触申请的理解。

评价专利新颖性的标准应该只有一个,就是在申请日之前该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态。如果是,则没有新颖性,否则具备新颖性。
      抵触申请按理说是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的,从其定义就可以看出采用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是与新颖性的概念相矛盾的。
      但为什么法条却明文规定用一个与新颖性概念相矛盾的抵触申请来评价新颖性呢,解释是防止重复授权。可是,如果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的话,对比的就应该只是权利要求,而不应该是全文对比。
      如果采用全文对比,则本质上还是承认了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前文已经说过了,抵触申请按理说是不能用于评价新颖性的,它的定义就不符合新颖性的概念。
      我个人认为,抵触申请是个\"表里不一\"的规定,由于它横跨了两个概念(新颖性、重复授权),所以在实际操作时才会引发那么多的疑问,并产生了后续一系列的问题。
     正是出于上述考虑,我才会有上一帖的疑问。
抱月听琴  注册会员 | 2007-12-6 05:52:26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这个问题的确比较复杂
像在这里用很短的篇幅来说清楚可能不太容易
更何况各国的规定不太一样,中国的尤其特殊
从欧洲的专利公约来看,抵触申请所公开的内容是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的
也就是说,新颖性不是仅仅包括“公众可得知”的技术内容
还包括了有人知道、但由于延迟公开而使得暂时没有公开的技术内容
其实我个人认为你所说的实际操作中产生的问题更多的是由于中国的专利法对于抵触申请的与众不同的规定造成的
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在操作中似乎不会产生这么多的问题
不知楼上是学理工还是学法律的
法律不是公理,任何的原则都有例外
你或者可以把抵触申请当作是你所理解的新颖性的例外
Genial  注册会员 | 2007-12-6 17:01:11

Re:台湾专利有无抵触申请?

dahuiliang wrote:
谢谢抱月听琴,现说说我对抵触申请的理解。

评价专利新颖性的标准应该只有一个,就是在申请日之前该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态。如果是,则没有新颖性,否则具备新颖性。
      抵触申请按理说是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的,从其定义就可以看出采用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是与新颖性的概念相矛盾的。
      但为什么法条却明文规定用一个与新颖性概念相矛盾的抵触申请来评价新颖性呢,解释是防止重复授权。可是,如果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的话,对比的就应该只是权利要求,而不应该是全文对比。
      如果采用全文对比,则本质上还是承认了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前文已经说过了,抵触申请按理说是不能用于评价新颖性的,它的定义就不符合新颖性的概念。
      我个人认为,抵触申请是个\"表里不一\"的规定,由于它横跨了两个概念(新颖性、重复授权),所以在实际操作时才会引发那么多的疑问,并产生了后续一系列的问题。
     正是出于上述考虑,我才会有上一帖的疑问。

“评价专利新颖性的标准应该只有一个,就是在申请日之前该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态。如果是,则没有新颖性,否则具备新颖性。”

首先,你对新颖性的理解就跟法22条第2款有出入了。你的理解,认为只有现有技术才会破坏新颖性;但法22条第2款的最后半句表明,除了现有技术之外,假如技术方案记载在他人在申请日前向国知局提出申请并公开在申请日之后的专利文件中,那么新颖性也遭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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