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专利法,有关商业方法的申请目前是不可以授权的,但是据说日本可以,请问各位,美国可以吗?或者还有别的国家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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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看风景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19 17:16:38

Re:关于商业方法的申请 据说日本可以,请问各位,美国可以吗?

谁说中国不接受了?
04年局里发过一个文,专门写那些商业方法的申请可以被授权,那些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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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9-19 18:10:00

Re:关于商业方法的申请 据说日本可以,请问各位,美国可以吗?

美国可以
笑起来像猫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20 17:14:57

Re:关于商业方法的申请 据说日本可以,请问各位,美国可以吗?

我之前检索过有关商业方法的许多文章,可以给你参考下~

商业方法专利简介
李佳铭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银行逐渐进入中国,中资银行面对的竞争压力日趋加大。伴随外资银行的进入,商业方法专利这一新兴事物也润物细无声般地出现在中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队伍中,随着2002年底、2003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美国花旗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先后授权,媒体、知识产权业界和银行业开始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重视这一新兴事物,究竟什么是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是否可以在中国得到专利保护,中资银行目前申请商业方法的状况及如何应对?本文通过摘要介绍《中国专利代理》2005年第3期魏征撰写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评述》拟就上述这些问题作以简单的介绍。

一、  么是商业方法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英文为Business Method Patent,也叫商业模式专利,由于绝大多数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Software Relat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一般认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普通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动的规则,专利法不予以保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与技术相结合,能够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可能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或eligibility for patent),故本文着重介绍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
一个专利申请要想被批准授权,必须经过两道门槛,第一道门槛就是满足可专利性,使之属于可以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如果不属于可以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则可以驳回申请;如果属于,还要通过第二道门槛,判断是否满足专利性,即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通过第一道门槛把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排斥在外,通过第二道门槛,可以把一些创新程度低的申请排斥在外。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何谓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方法”?这个问题是非专利界人士容易混淆的概念,所谓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是指能够被人直接感知的物理实体,在专利文献上,通常以“系统、装置、结构模块、单元”等形式出现;所谓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是指具有一系列时间顺序的步骤的集合,在专利文献上的表现形式通常为“……方法”,工业上的“加工工艺”也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本质。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方法”与日常生活中的“产品、方法”相比,是十分狭义的。如,第三产业通常将其推出的服务模式也叫做“产品”,如“金融产品”、“旅游产品”,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而普通公众通常所说的方法含义广泛,可能包罗很多方面,一般也不会限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
因此,目前外资银行,例如花旗银行,所申请的商业方法专利,要想获得最终的授权保护,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一项专利申请是否是依据专利法规定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如果不是,就认为是“不可专利”的。

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依据我国专利法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断时,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审查指南》(2001年版)中,为了对“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明确的审查标准,规定了“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即:
“(1)如果一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亦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如果一项发明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发明的一部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完全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需要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发明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其专利权;
(ii)如果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则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接着,《审查指南》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给出了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的例子,其中涉及商业方法方面的例子有: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
通常会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所涉及的商业方法完全由人的安排实现的方法,也即称为纯粹的或者单纯的商业方法;如拍卖师的拍卖方法,货物交易的讨价还价的方法,保险险种的搭配设计方法,货运路线的安排方法等专利申请。
另一类是涉及采用计算机或者网络技术等自动化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即涉及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如利用互联网进行股票交易的方法,网络或电视购物的方法,利用电讯网络播放广告的方法等。举例来说,美国专利5825651“购买一辆汽车的方法”、5897620“飞机票的拍卖方法”、5960411“订购图书音乐的方法(一次点击)”、5191573“电子化出售音乐的方法”。中国专利申请中,也有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提出的类似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例如,名为“提供线上互动式购物的方法及其网站”的00107340.0号发明专利申请,名为“英特网购物中心服务器及其购物信息提供方法”的01117406.4号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名为“利用随机数值的电脑购物系统及购物方法”的00100498.0号发明专利申请。
对第一类纯粹的或者单纯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来说,其实施的过程中,它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采用任何技术手段,更没有获得任何技术效果,因此它不满足“为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发明专利审查基本原则(即三要素判断法)。因而认为它不是技术方案,而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所以不在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
对涉及电子商务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来说,仍要按照上述“三要素判断法”来判断它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如“通过互联网进行股票交易的方法”,始终以满足交易特征为主线,没有任何技术性,尽管它表面上利用了互联网络,但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仅仅在于利用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即交易规则),实质上还是一种单纯的商业方法,所以不在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但对于那些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之外,又利用了技术的手段,其申请专利的主题(包括名称)主要是体现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部分之外的技术处理,这样就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了,则该申请具有可专利性。但是注意,这时候其主题名称已经发生了变化,表现为涉及该技术处理的方法,如“一种利用格式处理对网上文件进行数据转换的方法”,可使得用户通过网络清晰地阅读网上资料,解决了原来因文件格式不符用户无法阅读网络资料的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是格式转换的技术手段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可专利性。
综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并不是一概排斥,只有那些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的商业方法申请才不具备可专利性,而那些能够满足“三要素判断法”的部分商业方法申请,被视作一个技术方案,则具有可专利性。

三、目前银行专利申请的现状及对策
截止到2003年3月,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共申请专利19项。而位居美国银行头把交椅的大通银行也已经不动声色地以6项专利申请初探中国专利市场。而反观国内,银行业专利申请和授权均很少,获得的专利仅有几十项,而且多是技术含量低的专利,如外观设计等。并且“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申请专利保护的线路不一样,国外银行,比如花旗是申请在先。1997年,大家都还对网上银行一无所知的时候,它就申请了一个关于密码系统的方法专利。而我们则“慢一拍”,是在进入使用以后才去申请的。在专利方面威胁国内银行的还不止外国同行。“现在有许多公司和个人申请的专利也不少。例如一个叫黄金富的人,他申请了许多项相关的专利,如用手机短信通知客户账目情况等等,一旦通过授权,就对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造成很大的限制。
因此对于目前的现状,中资商业银行应积极申请专利,学会利用合法的“游戏规则”保护自身的技术成果,从整体上提高中国金融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常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第一是“护身符”策略。本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先期的大量申请,尽早占领申请的制高点,布置好自己的专利防线,防止来自国外的竞争对手利用我国履行加入WTO的义务全面开放金融服务的契机进行“圈地”;
第二是“主动出击”策略。即使所申请的专利暂时没有被批准,也可以利用优先权向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申请,以此来削弱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又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为自己获得“谈判筹码”;
第三是“借鉴策略”。回顾我国通讯领域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认识历程,也可以看出金融企业申请专利的光明前景。通讯领域中,各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要保证不同的网络之间的“互连互通”,必然涉及到各种协议,其中涉及到各种数学算法,由于数学算法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加上专利撰写时选择主题表达的问题,大多数会被误以为是“不可专利”,但现在人们意识到:网络协议其实就是实现通讯的前提,协议之间如果冲突就无法沟通,所以网络协议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应运而生,这样的“数学算法”已经不属于“纯数学”的概念,而是应用到工程技术领域,“数学算法”也仅仅是技术方案的一个特征之一,不能因为出现了“数学算法”,就不承认其具有可专利性。
商业方法专利并不单纯针对金融、商业实施领域,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对各个领域的渗透,未来的商业方法专利会变得越来越丰富,无论是对银行申请人或是专利行政审批部门、专利代理机构,都是一个极好的机遇。因此,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应对挑战,一定会大有作为。
笑起来像猫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20 17:19:02

Re:关于商业方法的申请 据说日本可以,请问各位,美国可以吗?

有心研究的话,网上有很多资料的~搜搜看能更好理解~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9-20 17:21:52

Re:关于商业方法的申请 据说日本可以,请问各位,美国可以吗?

据说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获得的发明专利属于审查员的失误,那位知道详情,请介绍一下
jinanxupeng  注册会员 | 2007-9-21 06:18:43

Re:关于商业方法的申请 据说日本可以,请问各位,美国可以吗?

我也想知道美国花期银行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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