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了一堂课,老师讲到了这道题,靠记忆整理一下,供大家讨论:
独立权利要求大概如下:
一种茶杯,包括杯体和带多个通孔的过滤片,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片可拆装地设于杯体的杯腔中部,将杯腔分为用于盛放茶叶或中药凉茶等的空腔及位于该空腔上方的饮水用腔。
很明显,本发明与对比文件2的主要区别特征有两个:过滤片可拆装;过滤片将杯腔分成上下两部分。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饮茶。
其中可拆装的特征解决的是容易制造并且易于清洗的问题,将杯腔分成上下两部分是为了便于饮茶(对比文件2中的挡板是将杯腔分成左右两部分,存在只能从一个方向引用时才能起到挡住茶叶作用的问题)。而为了实现喝茶和滤茶的技术方案,两个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可拆装是为了放入茶叶,后者是为了挡住茶叶)。
其他特征写入了从属权利要求,省略。
上面是老师的基本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上课的时候大家讨论的很混乱,到最后我还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技术问题到底怎么确定。都说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但本例中区别技术特征有多个,而且都有技术效果,仅仅是过滤片可拆装就能解决过滤片容易清洗容易加工的技术问题,如果从这一点考虑,就没有必要写入分隔成上下两部分杯腔这一特征了。希望明白的指点一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