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恢复权利的正当理由!
colinmentor wrote:
专利局接受这样的做法么?
但这个违反民法中对于姓名权的规定,不能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即使可以,也变成了转委托;
虽说委托人委托的是事务所,但是代理委托书上还是有代理人的名字;
或者一个代理所的做法很有意思:所有的代理人只有一个,就是所长,这样反而省事。 这样的事不新鲜呢!可以查查有的所的案子几乎大部分或相当部分都是所长作为代理人的,甚至所长一年也不写案,但他的最多,他要去国内外忙案源,有钱了去抄股或房地产投资.........。
所以,我倒是主张一个人的所,同意象国外一样.代理条例需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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