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lu wrote: 可以是:专利代理人出差,申请人方面负责专利的人员(主管)调动、申请人内部改组、课题组解散等等,凡是由于主管专利的人员所造成的都可以看作是合理的理由。 或者是,先前由于某种原因放弃了申请,而后公司专利战略调整,希望继续该件专利的申请。这个原因我用过,通过了。
colinmentor wrote: 想到一个题目: 代理人甲出差,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将至,事务所用甲的名义提交答复意见;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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