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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民商案件审判“六原则”

tanjie| 2015-12-25 07:03| 查看: 704| 评论: 0|来自: 经济日报

摘要: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今日在北京开幕,聚焦人民法院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要尊 ...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今日在北京开幕,聚焦人民法院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要尊重民事商事审判工作规律,切实坚持“六个原则”。

   一是依法保护产权,对产权人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具有产权性质的权利实行全面保护,激发产权人的创意、创新积极性,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是尊重契约自由,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增加社会财富。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平衡各类利益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综合运用保护权利、明确义务、落实责任等手段,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自觉规范民事商事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

   五是倡导诚实守信,通过缔约过失、违约责任等制度运用,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

   六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充分体现诉讼权利行使和诉讼义务履行的公平性,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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