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sy1984 发表于 2013-2-19 09:43:48

回 dinesy 的帖子

dinesy:2013年2月18日 10页
重点一:1、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充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书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述技 .. (2013-02-18 17:03) images/back.gif

简单好认真!!

farmer007008 发表于 2013-2-19 12:14:18

加群9,指南昨天到了。要开始看书,打开结合视频与看书开始第一遍

dinesy 发表于 2013-2-19 15:40:45

2013年2月19日今天完成创造性和实用性 已完成页数(P126---160)
重点一:1、对于创造性的评价,只能用现有技术,切记切记,抵触申请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创造性采用整体对比原则,区别于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独权具有创造性,则不再审查从权的创造性。
      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性;
            显著进步--------------------有益技术效果(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3、只有具备实用性的情况下才考虑审查新颖性,只有在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考虑审查创造性。
         4、突出实质特点判断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非显而易见性。
          最接近现有技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存在技术启示的,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技术启示:a、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b、区别特征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关手段;
                  c、另一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4、实用性:符合自然规律可重复再现(可重复实施达到相同效果)。
      不具有实用性的:a、无再现性(依赖随机因素)
                        b、违背自然规律(永动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c、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d、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e、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f、无积极效果。
   在实务考试中,一般不会考察实用性,对于实用性的考察主要在法律选择题中。

cissy1984 发表于 2013-2-20 09:11:30

嗯,创造性三步法需牢记在心。我回去也得看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重点啊

ywwxk 发表于 2013-2-20 10:28:04

蒜泥狠!!!!!

dinesy 发表于 2013-2-20 12:58:15

2013年2月20日   P161-168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重点:
    单一性的定义: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
    1、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3、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4、技术上相互关联是以相同个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他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5、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下列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这六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请求保护:
a、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终端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同类是指独权类型相同,即同为产品独权或者同为方法独权);
b、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d、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e、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f、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尤其在法律选择题中,单一性的判断比较多,此时适合应用数学中的集合判断法来判断单一性。(交集中具有特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无交集或交集中没有特定技术特征的则不具有单一性)
    分案申请:
分案的三种情况:1、原始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权与原始权利要求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对后增加的或替换的独权,申请人可提出分案;
                3、独权之一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包括该独权的从权之间以及原来与之并列的独权之间)之间缺乏单一性,需要修改,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提出分案。

cissy1984 发表于 2013-2-21 08:53:29

每天都会上来看简单的贴,哈,正好我也复习复习

dinesy 发表于 2013-2-21 10:53:00

2013年2月21日 P168--196粗略扫过检索和审查意见通知书部分,重点查看审查意见答复与修改(P187---196)
       对于答复审查意见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遵循大原则: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是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主动修改时机(主动修改仍需遵循修改大原则):
    1、外观和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2、发明:提出实审的同时及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三个月内。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然而,有时若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但是该修改未超范围,且消除了原申请存在的缺陷,具有了授权前景,可以认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但是,以下修改即使未超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也不允许:
    1、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远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要求保护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允许的修改:
   一、针对权利要求书:
   总的来说,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者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起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以上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去的技术方方案已清楚的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注意审查指南例举的其中修改情形)。
   二、针对说明书及其摘要: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本身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缺陷做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做出的适应性修改,只要不超原范围,即允许。(主要包括11种情形)
   不允许的修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或/和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不一致,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一、不允许的增加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书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主要是化学医药专利);
5、补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飞附图,则应当允许。
二、不允许的改变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最典型的是将下为概念替换为上位概念、用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得出的“功能性术语+装置”的方式替换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零部件,超范围了);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中没有的新内容;
3、将原申请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中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是的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超出了范围。
三、不允许的删除
1、从独权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必要特征的特征;从从权中删除一个与发明记载的方案有关联的技术术语;从从权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范围;
**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出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一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吉祥兔-fyy 发表于 2013-2-21 11:43:42

现在先看审查指南,具体的复习进度按照鼠哥的一次通过考试的计划来,正在整理中

alice1022 发表于 2013-2-21 11:44:18

简单好认真,要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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