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erluck 发表于 2013-2-21 12:03:42

简单不简单哦

Fionalee000 发表于 2013-2-21 14:33:52

回 dinesy 的帖子

dinesy:2013年2月21日 P168--196粗略扫过检索和审查意见通知书部分,重点查看审查意见答复与修改(P187---196)
       对于答复审查意见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遵循大原则: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2013-02-21 10:53) images/back.gif

从你这里学到的如下:加油呀,看好你
尤其在法律选择题中,单一性的判断比较多,此时适合应用数学中的集合判断法来判断单一性。(交集中具有特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无交集或交集中没有特定技术特征的则不具有单一性)
    分案申请:
分案的三种情况:1、原始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权与原始权利要求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对后增加的或替换的独权,申请人可提出分案;
                3、独权之一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包括该独权的从权之间以及原来与之并列的独权之间)之间缺乏单一性,需要修改,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提出分案。

、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出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一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熊小丫 发表于 2013-2-21 23:25:31

今天没有好好看书,来简单姐姐这看一下 顺便补充一下知识。

熊小丫 发表于 2013-2-21 23:33:03

1、主动删除独权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主动改变远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要求保护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
针对这部分在修改权利要求时,补充一个小小的问题,是之前处理时讨论过的一个问题,比如权1包含技术特征a,b,c,权2包含d,e,权2引权1,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权1没有创造性,权2有创造性时,处理我迷惑过一个问题是,可不可以只将权2 中的技术特征d或e合并到权1中,
后来才知道要说明书支持abcd或abce才可以并入,如果说明书没有记载,也算超范围。

dinesy 发表于 2013-2-22 10:51:34

2013年2月22日   P197-204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审查
   
注意: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要是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来解决技术问题,才能成为专利。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发明的装置。
   方法权利要求一般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若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的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的。
   总得来说,计算机发明就是将计算机程序模块化和流程化。

dinesy 发表于 2013-2-23 12:08:45

补充2013年2月22日的复习, 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分别撰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及方法权利要求的区别
书中举例要特别消化:关于对CRT屏幕上的字符进行游标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
一、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
独权: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方法,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存储到H/V起始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存储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存储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其特征是缩水游标控制方法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步骤;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步骤;该步骤课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1,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
      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跟进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步骤。

二、撰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独权: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器,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的H/V起始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的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的游标位置存储装置;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器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器;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装置,该装置包含: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1的装置,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的装置,
      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的装置;
      用于跟进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装置。

dinesy 发表于 2013-2-23 13:24:11

2013年2月23日P205--220关于化学领域发明的专利申请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1、天然物质: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只是一种发现; 若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即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已发被授予专利权。
    2、物质的医药用途:物质的医药用途若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不属于授权客体;若是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二、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2、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对于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记载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记载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响,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如果所使用的产品是新的化学产品,还应当记载该新的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该物质可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三、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1、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者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2、组合物权利要求:a、开放式、封闭式权利要求及区别(开放式中:ABC为独权,ABCD则为从权;封闭式中:ABC为独权,ABCD为独权)
                     b、组合物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c、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用途限定型,其中,当组合物具有两种及以上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一般采用非限定型;反之,采用性能限定型或用途限定型。
    3、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4、用途权利要求
四、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化合物的新颖性判定仍然适用上下位原则;
   2、组合物的新颖性判定适合集合原则(但是要注意封闭式权利要求的特殊性);
   关键词:结构不同、药理作用不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等
五、实用性:
   不具有实用性的:菜肴和烹调方法、医生处方(无法再产业上重复实现)

六、单一性:
    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多个并列可选择要素的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应满足的条件:a、各要素具有共同性能或作用andb、共同结构是区别技术特征或各要素属于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2、中间体与最终产物的单一性:注意举例

七、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
   不授权客体:1、人类胚胎干细胞
               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3、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4、转基因动物和植物(属于动植物品种)
               这些主要在法律选择题中 进行考察。
中国的两个保藏中心:CGMCC,CCTCC

dinesy 发表于 2013-2-24 10:38:50

2013年2月24日P221-240(粗略过一遍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主要其中的各种时间期限,选择题中考察较多)
                P241-248关于复审
    复审案件包括对初审和实审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1、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2、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审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审是,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应符合专利法33条及细则61条款1的规定(不超范围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
下列修改不符合细则61条款1的固定: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真毒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b、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c、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d、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除外。
3、

dinesy 发表于 2013-2-25 10:35:16

2013年2月25日 P248--270无效宣告请求及口审
    重点概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定义)、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第二十二条(专利三性)、第二十三条(外观授权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完整,包括的文件完整)、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限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文件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能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要求书布局:至少一个独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优先权及分案要求)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违法遗传资源。。。)、第二十五条(不授权客体),或依专利法第九条(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无效程序中的三大原则: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处置原则及保密原则。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不予考虑;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况除外:
a、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b、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想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3、请求人举证期限
a、请求人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与内补充并说明理由;
b、一个月后补充的,一般不被考虑,但以下情况除外: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正,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说明理由;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法定形式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c、证据是外文的,外文的译文提交期限适用该证据的提交期限。
4、专利权人举证
应在指定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公知常识性证据及用于完善法定形式的证据可在口审辩论终结前补充。
5、无效程序中的专利修改
(1) 修改原则:a、不得改变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b、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的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c、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d、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2)修改方式:在满足修改原则的情况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去或者从属权利要去。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要求的合并。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仅在三种情况下,允许合并式修改:a、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b、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c、针对专利复审委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注意是从并列的技术方案中删除。

lhm202065 发表于 2013-2-25 14:41:51

想请教一下,考试指南与其他三本书应该怎么来复习?先复习那本?还有就是看到很多人都提到一个叫做审查指南的东西?不太明白。。。着急。。。本人新手,工科背景。。还望哪位大侠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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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2013简单的复习交流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