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person 发表于 2012-11-8 15:15:43

确实不妥,权2具异议不成立,应当保留。作为新独权1、原权3引用新权1,原权4保留作为独权3。
但合并2、3不至于不及格。

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8 15:23:22

权2不可以做独权吧,有新颖性,但是没有创造性的拉

两条鱼 发表于 2012-11-8 23:44:23

看了几条帖子,实在太迷惑了,是今年实物第一题不应该按照答无效的方法修改权利要求吗?
按照无效程序中答无效的规定,今年的4个权利要求,采用合并式修改的话只有四种改法:

1.删权1,合并2、3;
2.删权1,合并2、4;
3.删权1,合并3、4;
4.删权1,合并2、3、4

从题目来看,肯定是用第一种呀,这有什么疑问吗?

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9 09:03:17

楼主的意思是,删权1,权2变独权,不只是合并才是允许的修改。
但是这样修改虽然权2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却没有创造性,所以
删权1,合并2和3

zxdsir 发表于 2012-11-9 09:27:04

按照楼主的说法,我有被和谐了!
我不是没看到题目的要求,但当时犹豫了一下,是不是能写成答复无效?不敢多想,也不敢耽误时间,直接写成答复无效。
而且直接将权1删除,合并2、3,权4先是删除,后又改成保留了。
对于权2的新颖性,也看到拉链是下位,对比文件是上位。但还是直接合并权2、权3,
对于权4,我想如果承认无效,就没什么可答复的,而且证据里只给了理由没说明原因!可以说一下。
第二题,还是没有将可拆卸分案,这太疏忽了。感觉大家这样的分案是正确的,因为第一段中已经给出两个作用。

zxdsir 发表于 2012-11-9 09:28:32

感觉出题人这样出题不负责任,你要考什么直接说明,不要在文字上让大家都不知道怎么答,你可以在分析中加大难度,但不能让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答?

zxdsir 发表于 2012-11-9 09:29:58

国资局应该公布标准答案!否则今年过不去,我真的不服气!!

zxdsir 发表于 2012-11-9 09:32:14

如果今年客观题放水的话,实物是不是应该放水呢??

浩仔妈妈 发表于 2012-11-9 14:50:33

请求人评了权3的创造性,因为权1和3之间有引用关系,复审委应该依职权评权1的创造性,又因为权1和2之间有引用关系,所以复审委还应该依职权评权2的创造性。权2没有创造性,所以不能同意楼主的说法。

provoker 发表于 2012-11-9 17:43:23

回复浩仔妈妈的帖子

浩仔妈妈:请求人评了权3的创造性,因为权1和3之间有引用关系,复审委应该依职权评权1的创造性,又因为权1和2之间有引用关系,所以复审委还应该依职权评权2的创造性。权2没有创造性,所以不能同意楼主的说法。 (2012-11-09 14:50) images/back.gif

你的逻辑有趣,按你的逻辑,无效请求书就省事了。

先看有几个独权,
就1个权项组中任选一个,评R65。2,其它工作都复审委去做。

这样的话,请求人就不是你了,而是复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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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我求那些把2、3合并当独权的,直接关心被扣多少分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