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6 22:29:49

略谈我为什么支持权2做独权的改法(权4做不做独权这里不谈)

很多人认识到权2具有新颖性,但因为考虑到权2可能没有创造性,所以没让权2做独权。
我认为,如果权2具有新颖性(即对权2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话),那还是要让权2做独权的,理由如下: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这是个大前提。请求人提出的是权利要求2无新颖性,那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就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进行审查;除非请求人还提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实没有创造性,复审委员会才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造性,但本案不属于这种依职权审查的情况。(参见审查指南第四章第三节4.1(4))
2、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着想,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2没有新颖性,那就只答新颖性问题,不答创造性问题。而且请求人也无法再增加权2无创造性的理由,因为权2不属于合并而来的新权利要求,所以已经过了针对权2增加无效理由的期限。请求人想再提权2的创造性问题,只能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很多考生没有注意到答无效(分析无效请求是答无效的第一步,本年实务考试没有超纲)和答实审的区别。实质审查的时候,如果审查员提出权2没新颖性,那我们除了要答权2的新颖性外,还会论述权2的创造性,因为要节约程序(如果不想节约程序,想拖延授权时间,也就不论述了)。

今年的实务考试,看似简单,实际上考点非常广。说今年考试简单的考试,大多是提起笔就删权1、合并2、3,我估计这样改的考生,通过考试的希望不大。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6 22:35:41

谈杰好像不逛这个版块,我在这个版块发帖,好像从来没得过博派点。
我很亏哦!

soso 发表于 2012-11-6 23:32:50

支持一下

飞鸽 发表于 2012-11-7 09:26:45

说的非常到位!!

bjzl 发表于 2012-11-7 09:45:09

貌似题目里面提到了一个为专利权人考虑“后续”的一句话。如果只考虑针对无效理由,不考虑“后续”,那可能LZ说的有道理。不过若考虑后续,则权2做了独权,根据已经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代理人已经知道权2无创造性了,那其他人也可能提出无效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以同样证据和不同的理由提无效。
而且题目是不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作为宗旨我觉得有待商榷,因为题目本身并没有这么强调。作为代理人不仅要考虑此次无效,在知道权2已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还仍然以权2作独权,给被代理人带来再次被无效的风险。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7 10:28:54

回 bjzl 的帖子

bjzl:貌似题目里面提到了一个为专利权人考虑“后续”的一句话。如果只考虑针对无效理由,不考虑“后续”,那可能LZ说的有道理。不过若考虑后续,则权2做了独权,根据已经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代理人已经知道权2无创造性了,那其他人也可能提出无效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以同样证据和不 .. (2012-11-07 09:45) images/back.gif

再次被无效就再次被无效啊!这有什么。
因为针对权4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专利权人也不能主动将权4和别的权利要求合并啊!

邓秋星 发表于 2012-11-7 11:03:10

权2没有创造性是显然的,问题就是在请求人没有提及这个问题的时候,代理人有没有必要一次性修改的问题。
lz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也可能是最佳的答案。
但是,考试是考察我们是否知道出卷者期望的答案,而不是最佳的答案。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7 12:45:19

回 邓秋星 的帖子

邓秋星:权2没有创造性是显然的,问题就是在请求人没有提及这个问题的时候,代理人有没有必要一次性修改的问题。
lz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也可能是最佳的答案。
但是,考试是考察我们是否知道出卷者期望的答案,而不是最佳的答案。 (2012-11-07 11:03) images/back.gif

请不要被辅导结构误导了。
出题人不管参考答案的。
哈哈哈!

专利裁判官 发表于 2012-11-7 21:44:18

楼主在修改权利要求后 请求人可以增加权2没有创造性的理由的

前世蒙古人 发表于 2012-11-9 14:49:56

同意楼上的,权2没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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