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识到权2具有新颖性,但因为考虑到权2可能没有创造性,所以没让权2做独权。
我认为,如果权2具有新颖性(即对权2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话),那还是要让权2做独权的,理由如下: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这是个大前提。请求人提出的是权利要求2无新颖性,那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就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进行审查;除非请求人还提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实没有创造性,复审委员会才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造性,但本案不属于这种依职权审查的情况。(参见审查指南第四章第三节4.1(4))
2、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着想,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2没有新颖性,那就只答新颖性问题,不答创造性问题。而且请求人也无法再增加权2无创造性的理由,因为权2不属于合并而来的新权利要求,所以已经过了针对权2增加无效理由的期限。请求人想再提权2的创造性问题,只能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很多考生没有注意到答无效(分析无效请求是答无效的第一步,本年实务考试没有超纲)和答实审的区别。实质审查的时候,如果审查员提出权2没新颖性,那我们除了要答权2的新颖性外,还会论述权2的创造性,因为要节约程序(如果不想节约程序,想拖延授权时间,也就不论述了)。
今年的实务考试,看似简单,实际上考点非常广。说今年考试简单的考试,大多是提起笔就删权1、合并2、3,我估计这样改的考生,通过考试的希望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