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SIMMONCHEE wrote:分案不分案,不是由技术问题决定的,而是由特定的技术特征决定的,实施方式一和二,与实施方式三中就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审查指南中是有定义的。
一和二,与实施方式三中其实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那就是破裂部件(盖栓、瓶口上缘)和阻止破裂部件随意运动的阻止部件(外螺纹和内螺纹的啮合、卡扣、还有拉环)
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尔麦 wrote:一和二,与实施方式三中其实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那就是破裂部件(盖栓、瓶口上缘)和阻止破裂部件随意运动的阻止部件(外螺纹和内螺纹的啮合、卡扣、还有拉环)
并不是作用相同,就是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大哥
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同样的思路,但求结果啊。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我认为也是跟09年很相似,一概扩就超范围。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masupeng wrote:三个实施例概括了一个功能特征中
1、瓶盖,有使隔挡片破裂部件,其特征是使隔挡片破裂部件有阻止其运动的固定部件。
2、引1,使隔挡片破裂部件为栓体
3、引2,固定部件为螺纹
4、引2,固定部件为卡环和弹簧
5、引以上,那个密置腔室结构
6、引1,拉环那个实施例
7、方法
我跟你的想法几乎一样,但是,我是写的独权是,瓶盖,包括腔室,其特征在于,具有能够控制隔挡片开启的结构。其余都一样。
我当时想的是,被无效的申请中那个能够刺破隔挡片的尖刺部是不可控地使隔挡片开启,但是实施例1、实施例2和实施例3都是可以认为地控制隔挡片开启的结构。不知道这样的说法能不能被接受。但是,我始终认为,三个实施例解决的是相同的技术问题,因为实施例足够多,用功能上位是可以的。之所以往年没有上位,是因为往年的实施例不够多。比如说实施例中只写到氯气,如果你上位至卤素,那么就相当于补充了专门知识,即氟氯溴碘均属于卤素,因为他们是同族元素,因此很多化学性质类似,对于考试而言,因为所有专业的考生用的是同样的试卷,如果补充专门知识就是不公平的,所以往年当如果实施例只有一个的时候,上位通常是不被接受的。但是,今年的是生活常识,实施例中不仅有两个具有盖栓的结构,还有一个具有拉环的结构,其最终目的都是使隔挡片的开启能够由人为地控制。这不存在补充专门知识的问题。审查指南中也有,权利要求书是从实施例概括得到的,在这里,概括跟上位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三个实施例的共同之处是概括,而将氯气上升为卤素是上位。不知道我的想法会不会被批判,但是欢迎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badboy70 wrote:我把1\\2\\3都给概括了
1、一种。。。瓶盖,包括本体,本体包括盖顶,侧壁、密封膜、。。。。。,形成包容腔,特征在于,所述瓶盖还设置可控制破裂密封膜的装置。
然后分别写从权,求高手指点!!
我也是这样写的,因为被无效那个专利中的尖刺部是不可控的,而我跟你写的一样一样的,当时想的是能够控制隔挡片开启,应该理解为是人为地控制,不知道能不能被接受。
但是,我在从权中,又进一步引引1将实施例1和实施例2概括了一个权2,然后权3引权2写实施例1,权4引权2写写实施例2,引1写实施例3,引3,写了拉环的具体结构。不知道行不行。额……握手。
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呵呵同楼上概括的我写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前叙部分略)主要是包括是刺穿部件和阻止运动部件(这个材料中有这样提过)
其中刺穿部件用于在瓶盖进行旋转或者受压后刺穿。。。
阻止运动部件用于在常态下锁定刺穿部件,防治。。。。
反正就是这思路不知道结果如何?
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我觉得好多童鞋想歪了,下面是我的个人观点。关于上位概括,有如下两个方向:1、如果你没能将多个实施例上位概括,而是把各个实施例分别写成独立项,就需要考虑单一性,此时,要考虑特定技术特征。2、如果你能将多个实施例上位概括,此时考虑单一性时,要从“技术问题”出发,若还去找“特定技术特征”,有点转牛角尖儿了。
举个例子,零几年的打火机和轴向密封装置,都给了两个实施例,都解决了同一问题,所以要上位概括。如果你没能概括成功,而是写了两个独立项,就要考虑“特定技术特征”即单一性问题。由于交底书中没有采用其他方案解决其他问题,所以,无需分案。这个大家都懂。
而08年油炸薯片,假如以交底书形式考撰写,若其中给了多个真空离心的实施例去解决“进一步脱油”的问题,则大家都知道要上位概括,如果没能概括成功,也要考虑“特定技术特征”即单一性问题。但问题来了,其交底书有组合物的方案,解决了“粘连”的问题,那你要不要分案?还是说把组合物也和前面的两个实施例一起上位?
请大家指教。
Re:2011实务的概括写法
shihuashishuo wrote:我觉得好多童鞋想歪了,下面是我的个人观点。
关于上位概括,有如下两个方向:1、如果你没能将多个实施例上位概括,而是把各个实施例分别写成独立项,就需要考虑单一性,此时,要考虑特定技术特征。2、如果你能将多个实施例上位概括,此时考虑单一性时,要从“技术问题”出发,若还去找“特定技术特征”,有点转牛角尖儿了。
举个例子,零几年的打火机和轴向密封装置,都给了两个实施例,都解决了同一问题,所以要上位概括。如果你没能概括成功,而是写了两个独立项,就要考虑“特定技术特征”即单一性问题。由于交底书中没有采用其他方案解决其他问题,所以,无需分案。这个大家都懂。
而08年油炸薯片,假如以交底书形式考撰写,若其中给了多个真空离心的实施例去解决“进一步脱油”的问题,则大家都知道要上位概括,如果没能概括成功,也要考虑“特定技术特征”即单一性问题。但问题来了,其交底书有组合物的方案,解决了“粘连”的问题,那你要不要分案?还是说把组合物也和前面的两个实施例一起上位?
请大家指教。
这位同学,单一性是在一个发明,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时候才需要考虑的问题,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要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组合物如果需要撰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跟薯片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薯片的设备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所以该组合物如果跟薯片的生产方法和生产薯片的设备写在同一申请中,只能以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出现,但是这样的保护不如将该组合物分案保护得更加充分。不知道有没有解决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