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upeng wrote:
三个实施例概括了一个功能特征中
1、瓶盖,有使隔挡片破裂部件,其特征是使隔挡片破裂部件有阻止其运动的固定部件。
2、引1,使隔挡片破裂部件为栓体
3、引2,固定部件为螺纹
4、引2,固定部件为卡环和弹簧
5、引以上,那个密置腔室结构
6、引1,拉环那个实施例
7、方法 我跟你的想法几乎一样,但是,我是写的独权是,瓶盖,包括腔室,其特征在于,具有能够控制隔挡片开启的结构。其余都一样。
我当时想的是,被无效的申请中那个能够刺破隔挡片的尖刺部是不可控地使隔挡片开启,但是实施例1、实施例2和实施例3都是可以认为地控制隔挡片开启的结构。不知道这样的说法能不能被接受。但是,我始终认为,三个实施例解决的是相同的技术问题,因为实施例足够多,用功能上位是可以的。之所以往年没有上位,是因为往年的实施例不够多。比如说实施例中只写到氯气,如果你上位至卤素,那么就相当于补充了专门知识,即氟氯溴碘均属于卤素,因为他们是同族元素,因此很多化学性质类似,对于考试而言,因为所有专业的考生用的是同样的试卷,如果补充专门知识就是不公平的,所以往年当如果实施例只有一个的时候,上位通常是不被接受的。但是,今年的是生活常识,实施例中不仅有两个具有盖栓的结构,还有一个具有拉环的结构,其最终目的都是使隔挡片的开启能够由人为地控制。这不存在补充专门知识的问题。审查指南中也有,权利要求书是从实施例概括得到的,在这里,概括跟上位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三个实施例的共同之处是概括,而将氯气上升为卤素是上位。不知道我的想法会不会被批判,但是欢迎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