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实用新型里面有功能约定的多了,水杯(装水的杯子)、油桶(装油的桶)、奶锅(不可能是炒锅),都是功能约定的例子,关键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比如今年考的瓶盖,你不可能用它盖水杯去,这个就是功能约定,不要学死了!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爱情灭火器 wrote:先说我的看法:
一、全部无效:(权1享有优先权,234不享有)
1、权1相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
但是后来感觉那个隔板与附件2的过滤网又不一样,所以又写了权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无创造性,理由是那两个凸缘在权1中放在侧壁上,在附件3中放在顶壁上,属于公知常识。所以无创造性。(我自己也觉得有些牵强,呵呵,怕是要画蛇添足了)
握手。我第一反应是权1相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但论述时发现不对,再审题发现有“避免强词夺理”一说,故改为相对于权3无创造性做了论述。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所以又写了权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无创造性附件二只能评新颖性,你拿来和附件三一起评创造性,肯定是不对的。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2、权2由于不享有优先权,所以相对于D1(附件2)、D2(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这个肯定错误的,附件2为抵触申请,只能作新颖性评价,不能再与其他文件结合来评价创造性,常识性错误。权2只能由公知常识与附件3结合比较。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权2未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不享有优先权,可用D1/D2否定创造性。权3包括顶壁无法变形的方案,不能解决按压后刺破格挡片的技术问题,不符合26条4款。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与楼主意见基本一致,区别只有一个:权3是以A26.4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无效的,因为说明书仅公开了权4引权3的方案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需要写方法权利要求吗?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权3存在不支持的问题。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尖刺部需要和弹性顶部相配合以达到其改进方案的效果,而且仅给出了这一个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难以预见除了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均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存在不支持的问题。
Re:一起总结下11年实务考点吧
第2题基本和你一样,但是出了考场吃完饭回想,容置空腔应该是必要技术特征。第1题不太会,也没时间做。
我是明年再来了,祝其他筒子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