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h1999 发表于 2011-11-6 23:34:35

对无效权2采用的新颖性还是创造性的一点思考

全部无效。
权1无新颖性。
考虑到权1中的环形凸缘和附件3对于延伸部构成的容置空腔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并且试题中也未写明环形凸缘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说明环形凸缘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B公司专利权1中加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缩小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权2中采用气密封材料进一步限定了隔层,而附件三写明气密封材料为塑料, 这样下位概念的公开导致上位概念的限定无新颖性,因此权2无效。如果直接论述权2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组合无创造性,那么权2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就必须被论述,权2相对于附件2有新颖性, 权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组合无创造性(这样论述等于直接肯定了权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以后不得不成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基于上述考虑,即可以通过新性颖宣告权2无效,也可以通过创造性宣告权2无效。个人觉得应当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先不要急于成认权2有新颖性,必竟无效请求刚刚开始,是可能相互讨论的,更趋向于否定权2的新颖性。
权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依据,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fanfanfoxddd 发表于 2011-11-6 23:44:12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权2不能享受优先权 故相对于权2 对比文件1为现有技术 可以评价创造性 原权利为部分优先权

doczjs 发表于 2011-11-6 23:44:33

Re:对无效权2采用的新颖性还是创造性的一点思考

geh1999 wrote:
全部无效。
权1无新颖性。
考虑到权1中的环形凸缘和附件3对于延伸部构成的容置空腔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并且试题中也未写明环形凸缘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说明环形凸缘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B公司专利权1中加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缩小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权2中采用气密封材料进一步限定了隔层,而附件三写明气密封材料为塑料, 这样下位概念的公开导致上位概念的限定无新颖性,因此权2无效。如果直接论述权2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组合无创造性,那么权2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就必须被论述,权2相对于附件2有新颖性, 权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组合无创造性(这样论述等于直接肯定了权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以后不得不成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基于上述考虑,即可以通过新性颖宣告权2无效,也可以通过创造性宣告权2无效。个人觉得应当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先不要急于成认权2有新颖性,必竟无效请求刚刚开始,是可能相互讨论的,更趋向于否定权2的新颖性。
权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依据,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1、权2 你这样太复杂。。。。 完全和出题人没对上路 先核实优先权,权1享有优先权 附件2破坏新颖性 权2-4不享有优先权 对于权2 附件2、3结合破坏创造性;
权3为从权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都是指独权。。。。。
权4一般只用说保护范围不清楚。。。。。

xinglawyer 发表于 2011-11-6 23:45:23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后面的分案的实施例中 拉环我认为应该概况成可撕拉部件。然后再说撕拉部件的从权可以是拉环以及环扣

fanfanfoxddd 发表于 2011-11-6 23:47:48

Re:对无效权2采用的新颖性还是创造性的一点思考

权1权2无效了 权3就变成独权了,但是由于缺乏技术特征,所以无效,其实如果原权利中权4引权3的这个技术方案是无法无效的。。。

geh1999 发表于 2011-11-6 23:54:02

对撰写部分的一点思考

实例一和实例二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在瓶改顶壁设有开孔。因此两个实施方案如果分别概括成两个并例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在一个申请文件中。个人认为还是写两个并列独权,采用结构概括比较好。必竟要考以说明书为依据,如何概括为一个独权,根据试题说明,仅限于试题给出的范围,试题仅给出了技术术交底书,并没有给出说明书,因此很难概括,概括后的权利要求将不符合指南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分为两个独权撰写出的相同,因此个人认为采用概括的方式加大了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风险。
实例三拉环为公知常识技术特征。因此主题应当写为一种瓶而非瓶盖。通过限定瓶身和盖的关系写明权利要求分案。

fanfanfoxddd 发表于 2011-11-6 23:59:36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关于拉环,我认为拉环虽然是公知常识,但是把拉环利用在所谓 防止刺破隔离板这个技术方案里,解决这样一个技术问题绝对是有创造性的,所以可以看成特定技术特征,所以权2+权3可以和案,我的理解。。。

zxc112 发表于 2011-11-7 00:07:25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我觉得权一也没有优先权啊 因为权一记载的技术方案里面那个隔离片是可溶解的,与要无效的专利不是同一个技术方案,所以不享有优先权 因此对比文件2是现有技术 可评价创造行

ttyy1234 发表于 2011-11-7 00:54:41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奇怪 了,权1、2无效了,权三怎么就成了独权了?只有专利权人针对无效才能把权三修改成独权好不好?只要专利权人不修改,权三还是从权,这都成立,无效就变成帮专利人修改专利了,开玩笑啦

liangyibin12345 发表于 2011-11-7 01:15:49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各有道理 各有理由啊我是 前两个盖子写在一个方案中 而后第三个盖子没写了 感觉第三个是现有技术了 因为第三个方案 相对于对比文件三 和 现在社会公知的技术来说 申请实用新型还行 但是 申请发明有点牵强但是明文规定要求申请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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