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权2采用的新颖性还是创造性的一点思考
全部无效。权1无新颖性。
考虑到权1中的环形凸缘和附件3对于延伸部构成的容置空腔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并且试题中也未写明环形凸缘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说明环形凸缘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B公司专利权1中加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缩小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权2中采用气密封材料进一步限定了隔层,而附件三写明气密封材料为塑料, 这样下位概念的公开导致上位概念的限定无新颖性,因此权2无效。如果直接论述权2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组合无创造性,那么权2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就必须被论述,权2相对于附件2有新颖性, 权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组合无创造性(这样论述等于直接肯定了权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以后不得不成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基于上述考虑,即可以通过新性颖宣告权2无效,也可以通过创造性宣告权2无效。个人觉得应当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先不要急于成认权2有新颖性,必竟无效请求刚刚开始,是可能相互讨论的,更趋向于否定权2的新颖性。
权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依据,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权2不能享受优先权 故相对于权2 对比文件1为现有技术 可以评价创造性 原权利为部分优先权Re:对无效权2采用的新颖性还是创造性的一点思考
geh1999 wrote:全部无效。
权1无新颖性。
考虑到权1中的环形凸缘和附件3对于延伸部构成的容置空腔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并且试题中也未写明环形凸缘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说明环形凸缘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B公司专利权1中加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缩小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权2中采用气密封材料进一步限定了隔层,而附件三写明气密封材料为塑料, 这样下位概念的公开导致上位概念的限定无新颖性,因此权2无效。如果直接论述权2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组合无创造性,那么权2对于附件2无新颖性就必须被论述,权2相对于附件2有新颖性, 权2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组合无创造性(这样论述等于直接肯定了权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以后不得不成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基于上述考虑,即可以通过新性颖宣告权2无效,也可以通过创造性宣告权2无效。个人觉得应当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先不要急于成认权2有新颖性,必竟无效请求刚刚开始,是可能相互讨论的,更趋向于否定权2的新颖性。
权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依据,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权1、权2 你这样太复杂。。。。 完全和出题人没对上路 先核实优先权,权1享有优先权 附件2破坏新颖性 权2-4不享有优先权 对于权2 附件2、3结合破坏创造性;
权3为从权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都是指独权。。。。。
权4一般只用说保护范围不清楚。。。。。
Re:实务归来 第二年了 希望能过...(附我的实务答案 大家讨论讨论)
后面的分案的实施例中 拉环我认为应该概况成可撕拉部件。然后再说撕拉部件的从权可以是拉环以及环扣Re:对无效权2采用的新颖性还是创造性的一点思考
权1权2无效了 权3就变成独权了,但是由于缺乏技术特征,所以无效,其实如果原权利中权4引权3的这个技术方案是无法无效的。。。对撰写部分的一点思考
实例一和实例二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在瓶改顶壁设有开孔。因此两个实施方案如果分别概括成两个并例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在一个申请文件中。个人认为还是写两个并列独权,采用结构概括比较好。必竟要考以说明书为依据,如何概括为一个独权,根据试题说明,仅限于试题给出的范围,试题仅给出了技术术交底书,并没有给出说明书,因此很难概括,概括后的权利要求将不符合指南的有关规定,并且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分为两个独权撰写出的相同,因此个人认为采用概括的方式加大了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风险。实例三拉环为公知常识技术特征。因此主题应当写为一种瓶而非瓶盖。通过限定瓶身和盖的关系写明权利要求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