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天派 发表于 2011-10-27 23:56:42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如果试题说明没要求在权利要求里把附图标号写上,写权利要求时还要加吗

富贵鼠 发表于 2011-10-28 05:27:44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乐天派 wrote:
如果试题说明没要求在权利要求里把附图标号写上,写权利要求时还要加吗


附图标记不是必须的,可以打括号加上,也可干脆不写。如果不放心,就加括号写上呵呵。

这个不影响通过哈

lt181829033 发表于 2011-10-28 06:03:19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想听听祁建伟老师讲解2010试题的录音,论坛上的少了2010试题的这一段,哪位有的同学可以发给我,不胜感激~

rongjiafu 发表于 2011-10-29 02:25:13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且听风吟 wrote:
“卷一和卷二估计问题不大,每天按部就班的复习就好了,现在水平大概在75-85(百分制)之间”。

      “且听风吟”很强悍嘛,不知道你做卷一和卷二是首次做还是重复做?如果是重复做搞到这个效果,不知道能代表哪样?

naturejoy2011 发表于 2011-10-29 07:08:18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我一战,不知道战场上啥情况,就是觉得这几天看书特来劲,呵呵 ,早没抓紧时间看书,想放弃的时候又打起精神来了,拼了,觉得思路无比的清晰,可知道自己该干啥了,就是不知道时间还来得及不,不过心里感觉时间是够用的!

龙三戒 发表于 2011-10-29 16:55:34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像白痴一样去参加考试才会赢

x_shuo 发表于 2011-10-29 18:08:44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审查指南第244页的“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提到: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 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节(1) 的例1至例4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看了这上面这段话,我的理解是:即便说明书有记载,但若将其加入权利要求书会导致请求范围增加,那是不允许的。

然而,后面的第5.2.3.2节“不允许的改变”提到: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是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设计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的指明。

看了这后面这个例2,特别是其中那句“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的指明”,我就被搞糊涂了,这到底是什么意思?照文字理解,似乎就是,如果原说明书已经清楚的指明,那就又可以进行这样的改变了。

我猜测,这后面这个例2的意思指的只是改变主题名称,而不是具体特征,但又怀疑自己的猜测。

请老师帮忙明确一下,涉及此种答复审查意见书时的修改,到底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特别是针对专***试而言,在考试时修改应当注意什么?

谢谢老师!

富贵鼠 发表于 2011-10-29 23:22:02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x_shuo wrote:
审查指南第244页的“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提到: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 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节(1) 的例1至例4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看了这上面这段话,我的理解是:即便说明书有记载,但若将其加入权利要求书会导致请求范围增加,那是不允许的。

然而,后面的第5.2.3.2节“不允许的改变”提到: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是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设计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的指明。

看了这后面这个例2,特别是其中那句“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的指明”,我就被搞糊涂了,这到底是什么意思?照文字理解,似乎就是,如果原说明书已经清楚的指明,那就又可以进行这样的改变了。

我猜测,这后面这个例2的意思指的只是改变主题名称,而不是具体特征,但又怀疑自己的猜测。

请老师帮忙明确一下,涉及此种答复审查意见书时的修改,到底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特别是针对专***试而言,在考试时修改应当注意什么?

谢谢老师!


知道你想要问的问题,你一定要注意审查指南论述的前提:

1、修改,只要不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即可(包括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即使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实质审查中的修改,符合第1条,还需要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换句话讲,此时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就不行了。

琢磨琢磨呵呵

yhcontributor 发表于 2011-10-29 23:32:21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哈哈,偶只是看实务题,可一篇还没有撰与过。
感觉实务题的思路很重要。就权利要求书而言,关键是抓住区别技术特征。
就答覆题,就是套路。先是修改说明,接着是新颖(单独对比)和创造性的判断(三步法),再针对意见答覆,最后是结尾。

ndleenhk 发表于 2011-11-2 18:46:41

Re:考前10天,你的复习经验和问题?交流下

您好!
我的疑问:自从2010修改审查指南后,答复OA的权利要求修改不能主动增加从权,是否导致该类别无权重题可考?是否一切考题从此将进入以难度撰写为基础的附加OA、无效形式?
今后前辈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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