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1. 在每天晚上23:30公布专利;2. 电子公布比纸件公布晚一天
3. 修改专利法,申请日公布的文件可以用于评价该申请的创造性
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不觉得这个方案真的能实施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因为抵触申请的存在,所以楼主所说的盗版即使获得专利权,也很快被无效掉;如果你能改动到可以无法被无效掉,那就是不盗版了,那叫改进型发明,不用说当天了,多少年后,只要你能改进,都不算盗版,那叫能耐,你当天就能找改进的方案出来?多研究下专利法和细则吧!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akite wrote:哈哈,有点意思。不过发明人和申请人资格的问题楼主打算怎么解决呢?专利即使可以授权,后期关于资格问题的民事诉讼怎么搞定?
老林太激动了,终于有人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了,您太有才了!您让老林陷入了好一阵子的迷茫中,哈。
首先谈国内盗版,其修改了权利要求,这与正版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是不相同的。盗版发明人可以主张其是在已知技术(即正版申请文件,且获知途径是合法的)的基础上做出的改进。这看起来并无不妥,盗版发明人确实是对这个改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符合细则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人资格貌似没有问题。
其次,跨国型盗版看起来是有问题的,因为是直接copy,稳妥起见也可以做一点修改,向国内盗版那样的加一些无关痛痒技术特征,貌似问题可以解决。
未知您是否同意上述理解?万分期待您的进一步意见!
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asdk2 wrote:楼主有想法!值得肯定!
不过要想玩的大,也得有资本才行啊。要实行您的向百度、apple计划,一般人也不好做。另外,是否可能触及不正当竞争法啥的?
依照博文里的方法,成本很低呀,关键就在于:首先取得申请日就可以,不需要交费,可以主张优先权嘛,优先权也是可以出售的。我试验过,我一个人一天可以盗版十件专利申请,一年能盗版500,这个申请量够进国内企业前十了吧,哈。
老林想过可能会涉及这个问题,但老林在其他法律知识上是文盲性质的,如果您熟悉该项法律,恳请多指教。
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伊路 wrote:支持一下,想法很好,就看有没有这个胆量了。
老林胆子很小,所以只敢发发微博,发发帖子。。。。
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fiveseven wrote:不知道以下的方法能否防止盗版专利?判断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最小单位是天,如果修改法律法规,当出现公开日与申请日相同的情况时,改为判断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最小单位是小时,甚至分钟或秒。具体地说:
对于正版国外专利,判断现有技术时要根据格林尼治时间,显然盗版专利要比正版专利晚几个小时;对于正版国内专利,判断现有技术时依据北京时间,显然盗版专利还是比正版专利晚几个小时;
对于抵触申请可采用北京时间判断,显然盗版专利要晚几个小时,如果判断现有技术的最小单位是小时、分钟或秒,正版专利显然已经成为了现有技术,盗版专利丧失了新颖性。
信息化社会,人们获得材料的手段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快捷,判断新颖性的最小单位是天,似乎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您的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现实问题:
1. 它需要修改法律,不太可能为一个这样的问题又启动修法;
2. 世界各国均采用最小单位为天的惯例,我国单独修改恐怕是行不通的;
3. 还有其他办法可以规避这个问题,比如修改指南。
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zhaolj wrote:1. 在每天晚上23:30公布专利;
2. 电子公布比纸件公布晚一天
3. 修改专利法,申请日公布的文件可以用于评价该申请的创造性
1. 公布时间老林曾经想过,它可以解决国内盗版的问题,但这无法杜绝跨国盗版,因为USPTO和EPO怎么做,这不是咱们SIPO说了算的。最佳的办法还是修改指南,把申请日当天公布的技术算作现有技术。因为现有技术本质上的含义是在专利申请还没有递交的时候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技术。信息与网络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当天这个时间上的利益应当交还给公众,而不是申请人。
2. 其实这与电子和纸件关系并不大,因为好事者完全可以把纸件拿回来扫描,然后用文字识别软件就可以了,在IT技术昌明的今天,不算难事,雇佣一位机灵的秘书就可以解决了。
3.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老林非常赞同这样的修改。老林有时候在想如果这么修改了,新颖性的条款是否可以不存在了呢?假设发明创造A与对比文件B相比是完全是一样的,那么A确实可以被理解为相对于B缺乏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即没有特点也没有进步,我的意思是新颖性可以理解为创造性的一种特殊形式。
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北郊老林 wrote:1. 公布时间老林曾经想过,它可以解决国内盗版的问题,但这无法杜绝跨国盗版,因为USPTO和EPO怎么做,这不是咱们SIPO说了算的。最佳的办法还是修改指南,把申请日当天公布的技术算作现有技术。因为现有技术本质上的含义是在专利申请还没有递交的时候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技术。
2. 其实这与电子和纸件关系并不大,因为好事者完全可以把纸件拿回来扫描,然后用文字识别软件就可以了,在IT技术昌明的今天,不算难事,雇佣一位机灵的秘书就可以解决了。
3.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老林非常赞同这样的修改。老林有时候在想如果这么修改了,新颖性的条款是否可以不存在了呢?假设发明创造A与对比文件B相比是完全是一样的,那么A确实可以被理解为相对于B缺乏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即没有特点也没有进步,我的意思是新颖性可以理解为创造性的一种特殊形式。
“与现有技术相同”是“相较于现有技术缺乏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一种下位形式呀。专利法下次修法可以考虑把在先申请在后公布也视为现有技术,然后干脆取消新颖性条款得了,以后统一叫创新性,多好听,多通俗易懂呀。老林是不是又异想天开了?哈哈
Re: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盗版,偶不是在胡扯蛋
jlulb wrote:不觉得这个方案真的能实施
觉得一词代表了这是您的主观判断。审查员在发出审查意见的时候断然不会说,我不觉得你这个专利申请有创造性。请问它不能实施的障碍在何处。
老林在微博上遇到的很多质疑都与您提出的质疑性质类似。比如,有人说就算你授权了又怎么样,维权不是问题吗?老林内心顿时无语了,难道对于那些堂堂正正的正版专利来说,维权就不是问题吗?维权问题又不是盗版特有的,相反盗版在维权上有巨大无比的优势,因为盗版的专利范围再小,正版申请人都可能会侵犯,因为那是他自己开发的技术,想不侵权好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