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好吧,我再表达准确一点,合并式修改在你看来永远是被动采用的,不可能主动去采用,否则就是投降主义,事实上,好像不是如此吧。比如那句“只要是尚可的代理人,都会在删除权1的同时,把权2和权3合并的吧”
受教了。在钟馗现身之前还没明白这个道理,有收获,有收获!
这里也不知道怎么加分,MySIPO可以的。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受教了。在钟馗现身之前还没明白这个道理,有收获,有收获!
这里也不知道怎么加分,MySIPO可以的。
阁下总结能力很强呵呵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阁下总结能力很强呵呵
幸亏您指出了这个问题,这是我未曾注意过的。我是个好学生,天天泡博派和MySIPO,日日有进步。
幸会幸会!
(b)(b)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谦虚了;有个提议,发挥你的长项,再找点课题出来,多榨榨‘五星上将’们的油水,哈哈。。
支持的,顶一下啊ohoh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谦虚了;
有个提议,发挥你的长项,再找点课题出来,多榨榨‘五星上将’们的油水,哈哈。。
支持的,顶一下啊ohoh
那就请您研究研究2009年代理人考试无效修改参考答案中原权6相应删除技术方案及否合理。我的有关无效修改的问题都是从该具体问题引出的,我认为参考答案不妥。今年要参加代理人考试,无效修改初看容易,对我而言实际水很深。
这个问题,我感觉一般有头脸的人物不愿意沾边,但愿你还不算有头脸的人物,否则岂不是也有所顾忌?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修改后的新权3就是原来的权6;都引自前面的主权项药枕;没删什么啊;没明白你的意思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修改后的新权3就是原来的权6;都引自前面的主权项药枕;没删什么啊;没明白你的意思
原权利要求(部分):
原权5、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或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
原权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据此可知,原权6包括三个技术方案:
6a、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6b、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均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6c、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仅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相应删除了6C的技术方案,损失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根据我们讨论的无效修改方式,这应该可以避免。
比如把原权6改写为:
原权6、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或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把改写的这个权利要求作为修改后的权3我认为就完美了,当然这样修改后的权3就不要象参考答案那样引用修改后的权2了。
今天有事,先下了,等待您的回复,明天见!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zhangsf110 wrote:原权利要求(部分):
原权5、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或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
原权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据此可知,原权6包括三个技术方案:
6a、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6b、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均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6c、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仅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相应删除了6C的技术方案,损失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根据我们讨论的无效修改方式,这应该可以避免。
比如把原权6改写为:
原权6、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和颈枕,头枕和/或颈枕上面缝缀药垫,其中----;药垫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把改写的这个权利要求作为修改后的权3我认为就完美了,当然这样修改后的权3就不要象参考答案那样引用修改后的权2了。
今天有事,先下了,等待您的回复,明天见!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出题人貌似原意是让原权5和对比文件比较,比较完再考虑引用;你考虑得更仔细,纯从专利权人角度看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没有必要深究,毕竟出题人更多的是在策划考点,不是和人针锋相对;考试时你当然可以用上自己的答案,只要有理有据,逻辑井然就可以了,没准今年你还可以影响最终的标准答案呢,呵呵;而按出题者思路来,从节约考试时间上也合算;
总之,适可而止就行了,追求真理也没有必要去得太尽,边际成本会上升的,学习思考考试实践,可分开处理 ,以上一些个人想法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yixiang_sun wrote:我明白你的意思了,出题人貌似原意是让原权5和对比文件比较,比较完再考虑引用;你考虑得更仔细,纯从专利权人角度看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没有必要深究,毕竟出题人更多的是在策划考点,不是和人针锋相对;考试时你当然可以用上自己的答案,只要有理有据,逻辑井然就可以了,没准今年你还可以影响最终的标准答案呢,呵呵;而按出题者思路来,从节约考试时间上也合算;
总之,适可而止就行了,追求真理也没有必要去得太尽,边际成本会上升的,学习思考考试实践,可分开处理 ,以上一些个人想法
得到你的肯定很开心,自己针对这个问题设计了若干关于无效修改的帖子,分别放在MySIPO和这里发起了讨论。通过对这些帖子以及回复贴的讨论,主要也请来了许多大侠的惠顾,比如bestly、钟馗或良心代理、xxxzsu、nyl_ustb、yixiang_sun (排名未分贵贱高低)等等,我得到了很大的收获,这个收获远超出2009年实务考试本身。由于有大侠们的光临和指导,使讨论增光添彩,因此相信也让浏览相关帖子的筒子们有一定的收益。值得,值得!
感谢所有大侠的指导!
谢谢大家讨论!
Re:无效修改研究一100930(专家、学者和考生必读)
良心代理 wrote:个人认为,你试图让果汁局自认答案有问题的想法是决不可能实现的,尤其是在代理人考试这个敏感话题上,虽然果汁局在中央部委里边已经算是比较开明的了。
zhangsf110大哥,不就是个考试嘛,你管他答案对不对呢
我们从小到大都身经百战了,你就当那个答案是正确的,照他答就好了,否则自己吃亏。
至于你要研究一些理论,在代理实务中有的是机会让你研究,随便你怎么改只要自圆其说都没问题,跟审查员和复审委答沟通中都有大把的机会探讨,实践中的事情才是有探讨意义的,考试实在是没法探讨。考试没法做到绝对正确和绝对公平,咱就老老实实接受吧,60分万岁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