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不好意思,有段时间没能到论坛来了,以前很难想象养一个小小孩这么麻烦。他妈的全部时间都搭上都不够,还需要他爸的几乎所有业余时间。谢谢wolfjin帮忙答复,还没有回复的,我现在补上。抱歉了,诸位。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ayarina wrote:Forrestman你好:
我有两个关于欧洲专利申请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如果一个PCT国际申请是EPO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那么该PCT申请再次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是不是EPO不会再进行检索(假设进入欧洲时没有进行主动修改),EPO是否会将ISR复制一份作为ESR发出?
第二个是:一个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EPO会发出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此处的“补充”是不是相对于国际检索报告来说的(我遇到的情况ISR是中国做出的)?该补充检索报告可以答复也可以不答复,如果不答复的话是不是会发出正式的OA,并且该OA的内容与该补充报告内容相同?另外,欧洲是不是一般不叫OA,都叫COMMUNICATION?一般一个案子会经过几次COMMUNICATION授权或最终驳回是否有规定?
谢谢!
您好,关于您的两个问题,请见下面介绍:
1、现行欧洲专利法下,如果一个PCT国际申请是EPO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那么不管该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有没有主动修改,EPO都不会再进行检索。当然,主动修改受Rule137(5)EPC的限制,即不能修改到未被检索的主题上。ISR将自动被认为是ESR,EPO一般不会再复制并再次公布ISR。
2、如您所述,EPO发出的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指的是相对于国际检索报告来说的“补充”。现行欧洲专利法下(从2010年4月1日起),对补充检索报告的答复变为强制性的,即申请人需要对补充检索报告进行答复。
欧洲代理人一般也是把审查意见通知书叫做“OA”的。“Communication”这个词泛指任何EPO发出的通知,根据上下文,当然也可以用来指代“OA”。欧洲专利法对一个申请的OA数量没有明文限制,但多数申请都是经过1-3个OA而达到授权,口审或驳回。我见过的最多的OA数量为5个。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osmatica wrote:非常感谢Forrest的回复。您的回复非常专业,
我们是采用FOB的形式交货。我们知道,对于英国销售商来讲,其进口行为相当于其在本国的制造行为,所以他们将承担诉讼的所有法律后果,他们将是唯一的被告。而我们主张的是,由于赔偿由我们支付,所以他们应当将自己的应诉权交由我们行使。
现在,我们的主张没有被支持。但我们争取到了共同处理的权利:“W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duct of such Claims”。
由于我方处于弱势地位,我们没有争取到让对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样的风险能否被接受?
您好,既然贵司采用的是FOB的交货形式,那么对由该英国销售商对该产品的销售导致的任何侵权,贵司都不是侵权人或联带责任人,所以根据英国法律,贵司应该是不能作为被告出席侵权诉讼的。当然贵司可与英国销售商协议共同出席(以贵司派员参与英国销售商的诉讼活动的方式)。不知道您所说的“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duct of such Claims”是不是指的这个意思,抑或是您所说的”such Claims“指的是关于侵权赔偿的协商?
抱歉的是,我在此论坛仅是免费为大家提供欧洲专利(法)相关信息以期促进知识共享,而不是以欧洲和英国专利律师的身份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所以我不能给您建议贵司协议中的潜在风险“能否被接受”。(这样的建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当然如果您需要我以专利律师的身份提供专业的咨询,我将很乐意为贵司服务。)
在这里我能说的仅仅是,如果是我的客户,除非他聘请欧洲专利律师做过详细全面的侵权检索及分析,并得到该专利律师的无/低侵权风险的确认,单纯地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不会建议他签署这样的协议。话说回来,法律并不是贸易中要考虑的唯一问题,风险大小也不是决定协议可行性的唯一因素,如果回报与风险的比例合理的话,谁能说风险大就一定不可行呢。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wolfjin wrote:从收到判决起2个月(实际上是判决书日期2个月+15天)需要缴纳费用并且递交上诉状。4个月内要递交statement of grounds of appeal
参见Art. 108 EPC
判决是由EPO的boards of appeal(上诉庭)做出的,里面的成员要求具有独立性,即不得参与该专利/专利申请以前的审查过程,且不得是其它部门成员(比如审查部门或者异议部门)。
谢谢wolfjin,
一点小更正:
上诉状(Notice of Appeal)的计算期限是判决书日期+10天(不是15天)+2个月。需要注意的是,10天的通知期限和2个月的法定期限加到判决书日期的顺序不能乱,需要先加10天,再加2个月(其他期限的计算也是如此)。例如,假设一申请被驳回的判决书日期为2011年2月27日,那么上诉期限应该计算为:2月27日+10=3月9日,再加2个月,得到上诉期限5月9日。如果先加2个月,再加10天,那么得到的期限就是5月7日。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griet wrote:PCT进英国有没有权项附加费?
英国专利法里没有相关权项附加费的规定,所以PCT进入英国不需考虑权项费用的问题。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还没有看完全部的帖子,但就是看过的,已经受教了。谢谢LZ及各位解答问题的高人,也谢谢提出问题的同仁。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楼主,我看到一个案子在EPO的审查历史:1。EPO应该是采用了国际检索报告(ISR)(但是在网页上说是ESR),来评价专利性;
2。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3。EPO发出communication,里面没提专利性问题,说了形式问题,还说“申请人理由不充足”;
4。申请人争辩(德文,没看懂)。
请问楼主:第四步中申请人的争辩,是针对第一步中EPO采用ISR进行的专利性评价吗?
如果楼主有时间,能否简单介绍一下EPO的审查流程?
另外,十分感谢楼主无私赐教,以后遇到EPO相关问题,可以来这里检索了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ran wrote:您好,关于您的两个问题,请见下面介绍:
1、现行欧洲专利法下,如果一个PCT国际申请是EPO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那么不管该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有没有主动修改,EPO都不会再进行检索。当然,主动修改受Rule137(5)EPC的限制,即不能修改到未被检索的主题上。ISR将自动被认为是ESR,EPO一般不会再复制并再次公布ISR。
2、如您所述,EPO发出的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指的是相对于国际检索报告来说的“补充”。现行欧洲专利法下(从2010年4月1日起),对补充检索报告的答复变为强制性的,即申请人需要对补充检索报告进行答复。
欧洲代理人一般也是把审查意见通知书叫做“OA”的。“Communication”这个词泛指任何EPO发出的通知,根据上下文,当然也可以用来指代“OA”。欧洲专利法对一个申请的OA数量没有明文限制,但多数申请都是经过1-3个OA而达到授权,口审或驳回。我见过的最多的OA数量为5个。
Forrest
非常感谢FORREST的答复
养孩子确实是一件非常艰苦的事情,我曾戏言宁可去挖沙都不愿在家带娃
不过随着孩子越来越大,这种辛苦会有所减轻,孩子会给你带来越来越多的快乐
另外,容我晕倒一下,我竟然将你的ID一直看成了FORRESTMAN,还两次都打错了,实在抱歉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在欧洲和德国分别办理专利权人的变更,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可以收到官方的变更确认呢?
谢谢!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 你好,有关于PCT进入EP的费用问题,请帮忙解释!1. 检索费,如果PCT申请日在某日之后,是否可以在1480的基础上减少190EUR;
2. 指定费,如果不要求延伸国,则最多是否为525EUR,还会再多吗?
3.上述两项费用,如果是PCT进入EP后的分案申请,还会有变化吗?如检索费是否可以100%减缓?
ps:最近刚刚收到EP代理人发来的账单,第1项费用,没有减少190EUR(我们PCT申请的优先权为05年11月,国际申请日06年11月,是EP分案申请),第2项指定费居然是630EUR,代理费高达650EUR(我们没有要求指定延伸国)。
我们曾发信向EP代理人询问上述问题,他们说是网上电子支付,选择了7个国家,然后就显示需要交纳630EUR。对于他们的答复我们很难理解!而对于检索费的少交,他们解释EP将来会审核费用发文给他们,届时他们会告知我们。
另:关于上述指定费的代理费,不知道EP代理人是按什么来收取的?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