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ppt121 wrote:您好,我又来了,问一个问题,欧洲外观是不是从授权阶段就保护五年,后续的延展是根据资源的原则进行的呢?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也是一样呢?谢谢
您好,
没错,欧洲外观设计授权后仅保护五年(从申请日开始)。不太理解您说的“根据资源的原则”进行延展是什么意思。外观设计持有人可以通过缴纳延展费而对外观设计进行5年一次的延期,共可延展4次。所以总的保护期限可以达到25年。
加拿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美国是14年(从授权开始)。我不清楚关于这两个国家内外观设计延期的规定,印象中是没有延期的,如果我的理解错误,还请指正。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duangaowen02 wrote:你好,我是个新手,我现在有一个东西想申请欧洲专利,不想找代理,我想自己搞定,我想请教你的是欧洲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表格去哪里下载的?然后就是怎样填写这些表格?欧洲专利局的全是英语,我也看不懂,有没有汉语的介绍?谢谢!
麻烦你给指教指教!感谢了!
您好,
新的欧洲专利法允许任何人(包括非欧洲专利法成员国的人)直接递交欧洲专利申请。但如果准备并提交申请的人不熟悉欧洲专利法的规定,在此阶段产生的失误可能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一些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的问题。申请提交之后的各项手续则需要欧洲专利律师来处理。
如果您希望自己提交申请,可以到下面的链接找到您需要的信息。不过语言的问题,还是得靠您自己想办法解决,欧洲专利局官方是没有中文信息的。一些欧洲事务所的网站上可能有一些有用的中文的信息,但为了能对您的发明进行有效的保护,还是建议您跟欧洲的事务所取得直接联系。
http://www.epo.org/applying/basics.html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Forrest您好,有个关于PCT申请进入European regional phase时权利要求修改的问题想要请教。为了减少权利要求附加费,在进入EPO的时候希望缩减权利要求的项数。此时可否采用以下写法:
1.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个在先的、subject matter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The method of claim 1 or the product of claim 2,...
2. 用preferably合并原先进行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想要请教的是,通过采取上述写法减少权利要求的项数能否实现在进入EPO时减少权利要求附加费的目的。即使这样的写法不符合授权要求,是否也只会在后续审查程序中被指出并被要求修改,还是说在进入时就会被要求修改,从而无法实现减少附加费的目的。
烦请指点,不胜感激。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您好,您说的两种都是很多欧洲事务所的现行作法。就节省权利要求费用而言,一般都没有问题。不过也正如您指出的,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一般都会提出权利要求表述不清的意见,而要求修改。不过一般到了那个阶段,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该已经对发明和现有技术有了一定的了解,可以合理的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取舍。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谢谢您的解答。也就是说,在EPO的审查阶段很可能被指CLARITY的问题,需要把权利要求拆出来,那如果这个时候权利要求的项数增加了,会被收取额外的费用么?
forrestran wrote:
您好,
您说的两种都是很多欧洲事务所的现行作法。就节省权利要求费用而言,一般都没有问题。不过也正如您指出的,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一般都会提出权利要求表述不清的意见,而要求修改。不过一般到了那个阶段,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该已经对发明和现有技术有了一定的了解,可以合理的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取舍。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原味儿 wrote:也就是说,在EPO的审查阶段很可能被指CLARITY的问题,需要把权利要求拆出来,那如果这个时候权利要求的项数增加了,会被收取额外的费用么?
审查阶段,如果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不会收取权项费。
Only when the European patent is to be granted, the applicant has to pay claims fees and the fee for grant and publishing.
Rule 71 Examination procedure
(3.) Before the Examining Division decides to grant the European patent, it shall inform the applicant of the text in which it intends to grant it, and shall invite him to pay the fee for grant and publishing and to file a translation of the claims in the two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ther than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within a period of four months.If the applicant pays the fees and files the translation within this period, h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pproved the text intended for grant.
(6.) I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in the text intended for grant comprises more than fifteen claims, the Examining Division shall invite the applicant to pay claims fees in respect of each additional claim within the period under paragraph 3, and, where applicable, paragraph 5, unless the said fees have already been paid under Rule 45 or Rule 162.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问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担保(IP Warranty)的问题。我司准备向英国的一个销售商出口产品。对方要求我们出IP Warranty担保产品不侵权。如果发生专利侵权诉讼,对方要掌控应诉的权利,而诉讼结果要我司承担。
我认为,应当是我司去应诉并承担诉讼结果。如果对方去应诉,那么他们很容易和解,或消极应诉,使得我司承担不利后果。
请问,目前欧洲IP Warranty的惯例是什么?如果我们不得已要让出应诉权的话,我们可以做哪些让步?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newland wrote:审查阶段,如果增加权利要求的项数,不会收取权项费。
Only when the European patent is to be granted, the applicant has to pay claims fees and the fee for grant and publishing.
Rule 71 Examination procedure
(3.) Before the Examining Division decides to grant the European patent, it shall inform the applicant of the text in which it intends to grant it, and shall invite him to pay the fee for grant and publishing and to file a translation of the claims in the two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ther than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within a period of four months.If the applicant pays the fees and files the translation within this period, h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pproved the text intended for grant.
(6.) I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in the text intended for grant comprises more than fifteen claims, the Examining Division shall invite the applicant to pay claims fees in respect of each additional claim within the period under paragraph 3, and, where applicable, paragraph 5, unless the said fees have already been paid under Rule 45 or Rule 162.
有些日子没有上论坛了,谢谢Newland帮忙解答。
Forrest
Re:欧洲专利法相关,欢迎询问
osmatica wrote:问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担保(IP Warranty)的问题。
我司准备向英国的一个销售商出口产品。对方要求我们出IP Warranty担保产品不侵权。如果发生专利侵权诉讼,对方要掌控应诉的权利,而诉讼结果要我司承担。
我认为,应当是我司去应诉并承担诉讼结果。如果对方去应诉,那么他们很容易和解,或消极应诉,使得我司承担不利后果。
请问,目前欧洲IP Warranty的惯例是什么?如果我们不得已要让出应诉权的话,我们可以做哪些让步?
您好,
抱歉没能及时回复,可能您的问题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答。下面的介绍仅供大家讨论,欢迎批评指正。
知识产权担保是一个国际贸易或技术合作中比较常见而难以解决的问题。涉及此问题的双方的意见一般会有较大分歧甚至完全对立。但简而言之问题的根本大多是交易或合作的双方均希望能在合同中加入替自己减免风险的条款。一般而言,知识产权担保协议的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产品或技术购入方(简称买方)要求产品或技术提供方(简称卖方)证明拥有覆盖该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等)。二是买方要求卖方保证其对其购入的产品或技术的再次销售或使用不会导致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或者侵权责任由卖方承担,此类条款有时也称为免责条款。
第一类条款是比较常见而且比较容易达成共识的条款。如果卖方拥有覆盖该产品或技术的知识产权,此类条款一般要求提供方能够证明其知识产权的真实性。这对产品或技术提供方一般不会造成显著的额外负担,一般可以接受。
有时买方会要求卖方证明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效性的证明则需要额外的工作及费用(比如卖方可能需要做有效性检索及分析,并出具知识产权律师或其他相关人员或部门出具的分析意见)。但一般这样的要求也是合理的,在卖方经营策略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接受。
第二类条款比较麻烦。一般来说这类条款附带太多的潜在风险,对卖方来讲是不能或很难接受的。
但有时由于买方和卖方市场地位的不平等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谈判筹码的不对等,卖方会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同意这类条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则需要在同意免责条款的大前提下,尽量通过细节的谈判来减少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比如卖方仅承担侵权诉讼的费用,而不承担侵权的赔偿,或者仅承担赔偿的一部分。
回到您的具体问题,据我所知,欧洲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担保的“惯例”。一般都是具体案子具体分析的。
您的担心是完全正当的,国际商业合作当然要讲究信任,但也不能排除有些时候优势地位一方会设下陷阱或要求签署不平的合约。我以为,如果可能的话,贵公司可以授权英国销售商进行侵权诉讼,但贵公司应该保留作为共同侵权人出庭的权利。当然如果产权转移是在欧洲之外发生的话,比如贵公司与英国销售商的销售合同中货运条款为FOB,根据英国和欧洲相关法律,在欧洲范围内发生的基于贵公司提供的产品的侵权,其侵权人仅为英国销售商(或也包括货运商),贵公司是没有权利出庭的。
如果产权转移在英国或欧洲范围内发生,而英国销售商要求贵公司必须要放弃诉讼权的话,那您就要小心了。如果贵公司没有选择余地而必须接受这样的条款,那您一定要争取诉讼结果由英国销售商来承担,或者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条件允许的话,在签署这样的条款之前,最好做一下侵权检索和分析,以大概了解侵权风险到底有多大,也可以让您在谈判中有一个度可以把握。
再次声明一下,以上仅是基于您提供的有限信息基础上的一般性讨论。本人不对这些讨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咨询的话,欢迎跟我直接联系。
For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