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一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三名以上股东。理由:这样有利于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尽量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降低执业风险,改善和提高执业人员的生存环境。同时也能有效地减少***、租证的行为。也使愿意献身从事专利代理事业的人士能够减少人为的障碍,尽快将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促使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参照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关于合伙人为三人以上的规定,对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规定有三名以上的股东是适宜的。\"
上述楼主的这条建议,很好,我也是这个建议。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国务院法制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我提了意见,怎么老是操作失败。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终于提交成功了,我是第125位参与的人员。很光荣,庄严地行使了立法建议权。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johnsonaa wrote: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一)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二)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明显不合理,特别是结合第三十二条看更加显得不合理,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从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到:(1)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依照本条例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而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却不必按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规定进行管理。(2)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只要一个代理人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即可,并不需要专利代理机构3个合伙人具有律师资格,更不要求具有律师执业经验,但是要办理专利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却被要求该三名合伙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即要求3个合伙人具有做2年执业专利代理人的经历,而且要求最近3年内必须年检。再加上律师事务所本身要求合伙人具有3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使得对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远远高于办理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人。个人律师事务所更是被永久排除在专利代理业务之外。(3)按照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代理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这样类似的做法,则应当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要求显然高于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对于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因此,律师申请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要求应当低于专利代理人申请开展诉讼业务的要求。
也就是说首先成为专利代理人就可以绕过律师法关于律师的规定,而从事律师的工作了。这显然不合理。这是明显地打着维护专利代理秩序而破坏律师行业秩序的行为。
这话说的太对了,明显地打着维护专利代理秩序而破坏律师行业秩序,只是,给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资质留个口子,不管这个口子多小,也总比专利代理公司根本就没有申请增设从事专利之外其他法律事务代理的资质的机会强点吧?
个人认为,在嫌别人给予自己的好处不够大的时候,先想想自己给了别人什么好处,心态可能就会平和的多。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zi_hi_yi wrote:\"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一名以上合伙人;
提醒一句,合伙就不可能是一个人,估计楼上可能指的是一个人创立的企业吧,那应该叫个人独资企业,例如个人开办的事务所。
在律师行业,允许公民代理,希望专利代理行业也允许公民代理,不过可以对于该公民个人提出一些要求,而不必对于其所在的机构或者公司提出要求。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对《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的几点意见
一、“专利(代理)师”应定名为“专利师”。
理由:《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在这里,律师在办理(二)(三)(四)项案件时,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并没有将律师称为“法律代理师”或“法律辩护师”。而且律师还从事(一)(五)(六)(七)项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的称谓是合适的,而“法律代理师”或“法律辩护师”的称谓是不合适的。
同样,本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承接下列业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
(二)申请专利;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与专利有关的诉讼;
(六)其他专利事务。
代理专利诉讼业务的专利师还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凭证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在这里,专利(代理)师在办理(二)(三)(五)项业务时,是专利代理人的身份,是专利代理行为,但在办理(一)(四)(六)项业务时,就不属专利代理行为。因此,“专利(代理)师”应当定名为“专利师”更为确切。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应改为:
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二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三名以上股东。
理由:这样有利于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尽量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降低执业风险,改善和提高执业人员的生存环境。同时也能有效地减少***、租证的行为。也使愿意献身从事专利代理事业的人士能够减少人为的障碍,尽快将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促使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参照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关于合伙人为三人以上的规定,对设立成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规定有三名以上的股东是适宜的。
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建议改为: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担任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理由:这样有利于使本条例与《专利法》和《细则》的衔接,因为在《细则》第十六条四项中有“专利代理人”的称呼。
四、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建议改为:
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或自行收取费用的;
理由:这里有二个问题,一个是私下接受委托是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的,只能匿名办理申请专利业务。二是专利执业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自行收取费用都是不能允许的。
五、专利师执业证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和颁发,而不应由社会团体颁发。
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也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地方的专利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是最清楚的,是否颁发专利师执业证和是否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最有发言权的。同时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权限也是由省级司法厅局批准的情况,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权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合适的。这样也能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师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各地方专利代理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六、关于删除第四十四条年检制度,鉴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师执业证的颁发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和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师的执业情况已有很清楚地了解,故没有必要再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师进行年检。
七、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监督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以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建议修改第20条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当年的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
(三)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受过本条例规定的警告以上的惩戒的;
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作为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这样,让那些老家伙都回家抱孙子去,哈~
当然,最后一款“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未满二年的,不得申请作为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充分体现了大所老板们想要拼命掐死年轻合伙人跳槽的念头的企图。假设某个合伙人干了2年不到跟老板吵翻了或打架了(此处未作任何影射!)而走人了,他这一辈子就不能当合伙人了,好惨。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希望我们的专利代理条例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合生产力的水平,而抛开小集团的利益。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proposal2000 wrote:希望我们的专利代理条例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合生产力的水平,而抛开小集团的利益。
您这希望是基于中国国情的吗?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t2d5w8 wrote:果汁局比唐骏更无尺:
看:
见表:
名次 姓名 代理件数 其中A部 其中B部 其中C部 其中D部 其中E部 其中F部 其中G部 其中H部 其中外观
1 孙仿卫 28532 1202 2107 340 334 207 505 438 469 22930
2 杨松龄 21950 1308 3002 265 330 423 1954 897 1259 12512
3 孙皓晨 19447 3620 2933 981 224 914 2181 2162 2310 4122
蒋卫东 15145 158 201 130 200 106 130 61 44 14115
李晓舒 12774 1171 1789 124 200 305 1219 4043 3903 20
程伟 12460 1392 1747 1628 143 243 856 2669 2681 1101
张 明 12013 786 872 160 71 168 477 371 612 8496
张明 12013 786 872 160 71 168 477 371 612 8496
黄小临 11856 131 251 9 8 9 72 5959 5417 0
章社杲 11031 1264 2308 748 316 320 1145 1577 2257 1096
陈红 10879 933 1468 209 159 224 603 1804 1534 3945
汪惠民 10319 677 1163 725 343 125 552 2281 3103 1350
尉伟敏 10004 791 1610 218 303 217 855 328 557 5125
寿宁 9441 1029 1303 347 168 295 1098 2073 2389 739
朱黎光 9396 1571 1504 216 128 536 1047 1021 1074 2299
马涛 9391 84 78 5 9 20 24 54 83 9034
徐 宏 9138 97 109 37 6 87 75 47 59 8621
马莹 8887 190 234 24 24 24 152 3635 4603 1
逯长明 8854 282 508 160 53 102 416 1890 4898 545
程天正 8850 245 151 30 18 13 134 2995 5264 0
陶凤波 8723 261 685 166 55 132 609 2089 4726 0
温旭 8715 739 628 106 50 213 655 253 451 5620
顾红霞 8663 667 1574 152 200 229 940 1057 911 2933
汤保平 8528 1174 1345 258 69 330 609 1681 1797 1265
王勇 8427 620 487 195 42 193 390 3289 2525 686
樊卫民 8379 1019 1125 2751 210 58 502 1063 1465 186
梁挥 8330 319 480 190 14 68 367 2499 3829 564
李树明 8185 1385 2025 72 126 427 965 720 1027 1438
马江立 8150 774 2169 235 320 281 1695 423 564 1689
龙淳 7943 579 764 808 126 47 498 1761 2701 659
杨梧 7885 17
潘培坤 7615 1396
孙长龙 7547 4710
黄春松 7491 6003
陈亮 7343 1074
朱伟军 7315 5309
刘新宇 7292 562
王 兵 7230 3130
葛 雷 7181 3646
林柏楠 7005 0
李辉 6924 107
周春发 6779 4272
刘卉 6700 4994
温大鹏 6689 165
王学强 6643 915
郭伟刚 6623 2523
邵亚丽 6618 0
朱凌 6616 4097
张天安 6551 4505
唐纫兰 6506 2628
崔幼平 6357 1256
张亚军 6287 236
王岳 6257 1
党晓林 6144 1393
刘芳 6067 551
郑中军 6020 5288
宋冬涛 5942 3781
何腾云 5924 901
任永武 5852 392
李贵亮 5842 368
王景朝 5776 0
林丽明 5742 2672
周国城 5727 552
翁若莹 5727 3101
王锡麟 5699 210
宋志强 5673 55
张敬强 5665 2417
张敬强 5665 2417
严新德 5562 2368
戴晓翔 5499 2582
黄革生 5499 0
尹文涛 5444 3334
姜明 5420 980
徐申民 5376 1895
余刚 5329 536
康海燕 5298 2256
张法高 5291 484
苏娟 5291 268
余朦 5273 596
曹祖良 5272 1875
杨凯 5261 2
余明伟 5236 1924
李浩东 5222 2670
徐雪波 5171 2968
徐关寿 5128 3321
刘孟斌 5054 3278
于静 5016 0
袁忠卫 5003 3017
王英 4955 2
翟中平 4875 1909
段承恩 4856 0
李香兰 4828 268
王晓峰 4817 3450
胡根良 4815 3322
石泽智 4784 3392
刘兴鹏 4743 1551
刘兴鹏 4743 1551
夏平 4737 1134
吴鹏 4732 31
王凌霄 4721 1785
孙 高 4673 3972
许宗富 4653 333
汤志武 4630 1707
叶克英 4623 2387
殷红梅 4543 1155
周建秋 4523 1249
杨晓光 4516 37
蔡学俊 4515 1307
蔡学俊 4515 1307
卢新华 4512 0
黄 威 4497 1618
李德山 4461 0
唐强熙 4406 2477
林怀禹 4396 703
王玉双 4384 794
万学堂 4378 1543
曾旻辉 4307 2076
魏殿绅 4222 2568
吴立明 4221 0
何梅生 4176 977
朱永忠 4166 3045
张全文 4135 1042
郑永康 4097 280
徐冬涛 4070 726
张松亭 4003 1996
125人合计 856215
注1:检索日为2010年1月9-10日,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数据库中共有4100892条记录,其中发明专利 1616142 条,实用新型专利 1377560条,外观设计专利 1107190条。
注2:因前30名代理领域无一例外地涵盖发明和实新A、B、C、D、E、F、G、H八大IPC类别,只有3人外观为零,故30名以后的其中项不再列IPC类别,只列外观设计。
注3:此为不完全统计,不排除遗漏其他4100892条记录中代理件数超过4000件者。同时也不排除将两人同名列为一人的可能
国知局很无耻,无耻的让人觉得搞知识产权的人很脑残,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