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严重阻碍科技进步、技术创新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不得不说,LZ 写的真不错,顶一下。这个《专利代理条例草案》写的实在是垃圾。
某日,我曾经听某人说,这个条例草案本该在去年就搞好的,但是由于代理人处的人忙于其它事情,没有人专门做这个,就搁置了。现在匆匆忙忙搞了一个草案。 确实是仅代表了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置大众代理人于不顾,只代表少数特权阶层的利益,真是黑啊。。。。。。。。。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专利代理人唯有自己参与立法,主张应享权利,才能改变被代表的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条例草案(草根版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利代理人制度,解放知识,解放人才,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性服务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机制,排除各种形式的垄断、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秩序,发挥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特指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特指依本条例取得专利代理资格,并经注册公示为社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专利代理人的诚实劳动应当受到尊重。专利代理人从业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社会、政府、委托人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专利代理人、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可以组建专利代理人协会。
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以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
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会员自治组织,不受非法干预,协会会员应受协会章程及决议约束。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
第七条 国家依照行政许可法实行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实行专利代理人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八条 通过考试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自然人,经中国专利代理管理机构注册公示方可以专利代理人名义执业。
通过国家间、地区间资格互认取得注册公示的自然人视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因从事专利代理而受非自愿限制或剥夺。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注册公示。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只有在注册公示有效期间的专利代理行为享有取得报酬的请求权利,专利代理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具备律师执业条件的,可以使用专利律师称谓。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是专利代理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营业组织。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组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应当合法并公示。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对委托人的责任承担不替代承办专利代理人对委托人专利代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组建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同时注册公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包含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对委托人提供包括专利代理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的营业组织。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服务于企业、政府的应注册公示,取得报酬的请求权义务主体仅限于所服务的企业、政府部门。
第二十条 独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人应当是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与专利代理人协会签有担保协议并持有执业责任险保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扶持专利代理人组成有规模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型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定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为有权代理,代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非专利代理人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委托人处理专利事务的活动负有向国家机关证明代理权真实有效的义务,不能证明或不能充分证明的,国家机关应当拒绝其代理的相关请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未取得专利代理人注册公示,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有偿专利代理事务的,其代理行为无效,其收取的费用应返还委托人;拒不返还或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以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名义招揽业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同日起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这些专利代理机构中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起草说明尚未形成文字,敬请期待!
起因见《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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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厉害,好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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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草案中“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指的是哪些事务呀。往广了说,申请前的法律咨询、技术讨论、撰写申请文件、填写表格、提交文件、转交文件、补正、答复审查意见、复审、办登、缴费都是与申请专利有关的事务。往窄了说,只有向专利局提交申请这个动作是申请专利。如果按宽的说,显然剥夺了律师的权利。往窄了说,咱就不跟他计较了。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是严重的倒退
这个帖子有意思。有没有人觉得国知局与代理人及申请人之间官与民的关系(一个具体的例子就是代理人考试由国知局组织或者说由国知局领导)本身就有点问题?
知识产权说到底是一个游戏,游戏规则最初是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而且国际范围内的游戏规则现在也基本上是被西方发达国家掌握。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代理人与授权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两个对立的阵营,代理人在面对授权机构时不是依循授权机构的思路进行代理,而是经常为申请人的一小块阵地争得面红耳赤,并且很多时候可以做到为申请人守住甚至夺得更多的阵地。相比国内的代理人在面对国知局时经常是处于一个劣势地位,审查员说一是一,结果就是多数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窄的可怜。
我曾代理一个美国客户在中国做侵权检索(委托专门的检索机构)和分析。坦白说,本来并不复杂的发明,国内也有很多相似的发明专利,可惜几乎所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内都有根本没必要的技术特征。当然,美国客户可以基本放心地在中国生产和销售他们的产品;而中国那些先发明或者先申请专利,并且本应当舒舒服服享受高额许可费的厂商和个人只能望而兴叹了。我替他们不平。
这样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国内的知识产权行业,怎么能跟西方发达国家的同行去公平地玩这个游戏呢。牺牲的将是国内众多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