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不会,除非独权本身就超范围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删从权如果超范围,其实意味着这部分从权内容本应归纳在独权里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如果删除部分从权的技术特征应该不会超出独权的保护范围,但有可能导致独权的界定不明确,引起许多其他的解释。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超范围就可以了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如果在答OA时删除从权的技术特征,如果不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显然会被以不符合R51.3为由不予接受,如果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我想象不出什么样的缺陷可以通过删除技术特征来克服,请举例,谢谢!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好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老杨同志 wrote:超范围指的是超出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而不是原文件的保护范围,这是两码事。超范围是法33条的问题,而在答复审查意见被动修改时,新权利要求超出原文件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予接受的情形。
强烈赞同!
某些同志把“记载范围”和“保护范围”混为一谈了,从而认为只要不超出独权的范围就都是允许的。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专注是金 wrote:如果在答OA时删除从权的技术特征,如果不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显然会被以不符合R51.3为由不予接受,如果是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我想象不出什么样的缺陷可以通过删除技术特征来克服,请举例,谢谢!
还是有可能的,比如原从属权利要求中某个特征不清楚。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所以如果不是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就可以删除。 我的理解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认同你对这个两个概念的区分。但是,个人认为,如果不超出独权的保护范围,必然会符合法33的规定...
我觉得,删除从权不会导致不符合法33条规定的“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
这样理解有问题吗?请各位大侠指正
老杨同志 wrote:
超范围指的是超出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而不是原文件的保护范围,这是两码事。超范围是法33条的问题,而在答复审查意见被动修改时,新权利要求超出原文件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予接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