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偶说一句在问题细化到可以有准确的结论之前,还是不要太武断的好。
个人认为,就当前的信息来看,只能是说没有结论,可能超也可能不超。比如,说明书记载了ABC和ABCDE两个技术方案,权1保护ABC,从权2保护ABCDE,把D或E删除都可能会存在超范围的嫌疑,当然,只是嫌疑而已,呵呵~~~。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多谢楼上的形象解释:)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个人认为不超范围首先,明确独权保护范围最大,所以从权无论如何修改,都应在独权的保护范围呢。
其次,权利要求书内容是需要依据说明书,由此可见,只要你独权没有问题,那么该独权的保护范围自然不能大于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个人浅见,大家可以批评哈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首先,关于从属权利,我相信不会存在超范围一说,因为他的保护范围肯定在独权里面,而独权不修改,你怎么搞从属权利,都不会超的,最多的结论就是,你修改后从属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已,不存在范围大小的问题.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删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新的技术内容,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这样就不符合A33.反之,则符合A33。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wanggang93 wrote:不改动独立权利要求,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个人读指南后感觉(欢迎指正):
第一,按照细则51.1-2的主动修改中删除附加技术方案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应该不存在超范围的情况,并可以接收。
第二,按照细则51.3的修改。
1、指南第二部分5.2.1的规定针对的是权利要求书,而不仅仅是独立权利要求。尽管文中以独立权利要求为例,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如删除某一技术特征的话,也会造成保护范围的改变,因而属于不予接受的情形。
2、因“不清楚”进行删除,个人理解似乎是改正性的修改,比例明显的打字错误、重复表述等。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可否这样总结一下删除从权中的技术特征不会使主权或其引用的从权超范围或得不到支持;
删除从权中的技术特征可能会使其本身或引用其的从权超范围或得不到支持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如果说明书记载的足够详细,记载了AB,AC,AD,ABC,ABD,ACD,ABCD……那么权利要求就直接两段论
权1A,
权2ABCDE;
后续需要修改时,
权1可从权2中找特征加到1里面,
权2也可以随意减特征,
怎么修改都不会超出权利要求的范围,
也不会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问题在什么地方?
良心代理 wrote:
偶说一句
在问题细化到可以有准确的结论之前,还是不要太武断的好。
个人认为,就当前的信息来看,只能是说没有结论,可能超也可能不超。比如,说明书记载了ABC和ABCDE两个技术方案,权1保护ABC,从权2保护ABCDE,把D或E删除都可能会存在超范围的嫌疑,当然,只是嫌疑而已,呵呵~~~。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moonie wrote:如果说明书记载的足够详细,记载了AB,AC,AD,ABC,ABD,ACD,ABCD……
那么权利要求就直接两段论
权1A,
权2ABCDE;
后续需要修改时,
权1可从权2中找特征加到1里面,
权2也可以随意减特征,
怎么修改都不会超出权利要求的范围,
也不会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问题在什么地方?
问题在于你的前提假设否定了可能局部超范围的情况,如果原文中没有ABC,ABD,ACD,ABCD呢
Re:删除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会不会超范围
当然有可能超范围,审查员现在对法33条规定的限制超严格,以后答辩涉及超范围的问题更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