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zsu 发表于 2010-8-1 02:25:05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呵呵,审查员使用规程都不会指出“参见规程某某页的”,规程是对指南的进一步细化,绝大部分是不会产生矛盾的,楼上所述的可能性很小,这么做的结果绝大多数是被驳回

4212896 发表于 2010-8-3 01:02:50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还是没有搞懂,请竹雪大师列举实例说明之,不胜感谢。

hemiaomiao 发表于 2010-8-3 01:46:37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我仔细看了无效修改的规定,能进行合并修改的限于属于同一权利要求,并且相互间无从属关系的。
      按我的理解,比如权1为abc,权2为abcd,权3为abce;在权1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原权书没有记载abcde的技术方案,且说明书记载了abcde的情况下,是可以保留权2或者权3,并且增加abcde作为权2或者权3的从属权利要求的。
      我原来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权1不存在了,权2和权3又缺少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而对现有技术的作出贡献的d和e都需要保护,不能单独保护,只好折衷保护d+e。
   我看了钟馗的博客,他应该是认为在权2:abcd或者权3:abce存在并修改作为独权的情况下,增加abcde作从权是不允许的。我觉得他讲的有点道理,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有什么情况(或者例子)“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可以被接受的呢?因为既然是从权,那独权肯定是存在的。
    总之我觉得实践中可以跟审查员沟通,而在这里探讨的都是要参加考试的,我们最关注的是考试到底什么情况是允许的,因为考试就一次机会,大意不得。
    希望有大侠能用简单的abcd公示举出允许增加新的从权的例子,不胜感激。

hemiaomiao 发表于 2010-8-3 02:09:10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再反复琢磨博客,我想是不是不允许主动增加的“独权”和“从权”是不是相对原权利要求书来说的,“从权”指的是相对于原独权而言。
    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原权1为abc,权2为abcd,权3为abce;
    情况一:在1、2、3均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原权书没有记载abcde的技术方案,且说明书记载了abcde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原独权的“从权”abcde作为新独权; 如果审查意见或无效并没有否定全部的原权利要求,只要原权利要求还有某个存在的情况下,增加abcde作为独权就是”主动“增加,不被接受?
   情况二:在1、2、3均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原权书没有记载abf的技术方案,且说明书记载了abf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独权的abf作为新独权; 如果审查意见或无效并没有否定全部的原权利要求,只要原权利要求还有某个存在的情况下,增加abf作为独权就是”主动“增加,不被接受?
    不知道说清楚没?希望大家一起探讨,弄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10-8-3 17:05:31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那个论述“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的博文,如果结合这个博文一起理解,可能会更容易些。

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153303592.html

当然,这个博文的部分观点仅供参考。

staroffish 发表于 2010-8-3 18:25:01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lixinhai wrote:
应该是说原来没有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再写入权利要求,从而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其来源是“禁止反悔”原则。


胡说八道,这条要求跟禁止反悔原则有什么关系啊。严重误导!

张烜律师 发表于 2010-8-3 19:29:16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我看了一下,感觉应该是指类似于这样的从属权利,大家应该都看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第二版》吧。里面有个便携式牙刷的经典案例,独权的保护范围比较大,大意是指带一个挤压装置的兼做刷柄的牙刷盒。其后又有2个从权,其中是带凸起物的压板以及带拨片的能往出膏口方向移动的挤压装置。现在来看,2个从权都在独权的保护范围内,分别是2个不同的实施方案,而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的意思,我的理解是,以该案例为例,假如我的原权利要求中只写了带凸点的压板,而没写带拨片的挤压装置的话,则后者就不允许增加了。不知大家的看法如何。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10-8-4 16:17:53

Re:如何理解新指南中“不允许增加从属权利要求?”

hemiaomiao wrote:
再反复琢磨博客,我想是不是不允许主动增加的“独权”和“从权”是不是相对原权利要求书来说的,“从权”指的是相对于原独权而言。
    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原权1为abc,权2为abcd,权3为abce;
    情况一:在1、2、3均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原权书没有记载abcde的技术方案,且说明书记载了abcde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原独权的“从权”abcde作为新独权; 如果审查意见或无效并没有否定全部的原权利要求,只要原权利要求还有某个存在的情况下,增加abcde作为独权就是”主动“增加,不被接受?
   情况二:在1、2、3均无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原权书没有记载abf的技术方案,且说明书记载了abf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独权的abf作为新独权; 如果审查意见或无效并没有否定全部的原权利要求,只要原权利要求还有某个存在的情况下,增加abf作为独权就是”主动“增加,不被接受?
    不知道说清楚没?希望大家一起探讨,弄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基本是这么个意思。
不过呢,实审和无效程序不一样。无效程序还有个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制约着呢,所以,你说的内容里边要有所选择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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