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后,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计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说的我晕啊xx(:~)
大家来举个例子吧,我自己也在琢磨琢磨,琢磨好了和大家分享。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不难理解,别急,等到考试前看杨立真题时有此内容的详细解释。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king1457 wrote: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后,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计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说的我晕啊xx(:~)
大家来举个例子吧,我自己也在琢磨琢磨,琢磨好了和大家分享。
我也来琢磨琢磨。
这段话分为两部分,
1、“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后,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计算”。
这部分我认为是指这种情况:假设原最早优先权日为A(即A日为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的时间),还有两个申请项,其实际申请日按时间顺序分别为B、C。则“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在时间上即为A不存在了,那么“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就变成了B。(我没有实务经验,不知实际操作中是怎样的,请高手指教)
依据如下: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指南6.2.1.1中规定:“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这部分我觉得是指: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提交申请文件副本期限是3个月,那么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才到达专利局,显然属于未撤回优先权,因此,“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个人琢磨,请高手指教。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1.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后,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计算,这点可以这么理解,如楼主有为法所说
撤回优先权后,以最早优先权日起算的未界面的期限则以变更后保留的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如只要求一项优先权)起算。
比如说,原来最早优先权日为09.2.5,第二优先权日为09.3.5。那么在第一个优先权撤回后,基于最早优先权日计算的实审期限便从原来的12.2.5变成了12.3.5
2.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将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而进入公报编辑则在之前2个月,在收到初审通知书时便已经进入公报编辑了。如果撤回请求是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此时可能已经进入准备公开了。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谢楼上!受教。我无实务经验,请教一个问题:就是有几个优先权的情形到底是怎么回事?能否举一个发明或新型的申请的例子解答一下?
此外,“如果撤回请求是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此时可能已经进入准备公开了。”
我对15个月的理解是错的,楼主已给我指出了。现在我的问题就是公开期限是18个月,是否意味着18个月内我都有权撤销优先权呢,如果15个月到18个月之间的这3个月,会因为专利局的此时可能已经进入准备公开而视为未撤回(是这样吧?),那是否剥夺了我3个月的权限呢?
请指点!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我也没实务经验,全是自己理解,不一定对。1、专利申请将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话,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
这个法条的意义在于,尽早公布申请文件,以免再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内容重复申请。
而且,法条中也没提到未公布之前的所有时间都可以撤回优先权,此法条和优先权本身的确定和撤回无关,只是根据优先权日进行的一个初步审查的时间限制。
2、再则,法条中关于可以撤销优先权的期限并没有做限制,只是便于工作从简的原则(这个在审查指南中不止一次提到),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仍限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并不会对申请的实质性问题造成影响。
对于专利的申请是要专利局和申请人协同配合的,不能石板。
3、关于申请人为何要撤回最早优先权日,这个不好理解,也许理解了这个就可以理解专利局这么规定的意义了。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king1457 wrote: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后,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计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说的我晕啊xx(:~)
大家来举个例子吧,我自己也在琢磨琢磨,琢磨好了和大家分享。
A、B、C、D为发明专利申请,A的申请日2006年6月1日、B的申请日2006年7月1日、C的申请日2006年8月1日,D申请要求了A、B、C的优先权,则该D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2006年6月1日起计算。
1、假设D申请实际申请日是2007年7月1日,则因为超过了12个月的期限,其要求A优先权要求将视为未提出。
2、假设D申请实际申请日是2007年6月1日,该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最晚期限是2009年6月1日:
a、如果申请人于2009年6月2日提出撤回A的优先权要求,则因为此时按照原来最早优先权日(2006年6月1日)确定的三年实审请求的期限(2009年6月1日)已届满,此种情况该申请将会因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被视为撤回;
b、如果申请人于2009年6月1日提出撤回A的优先权要求,则原来确定的实审的期尚未届满,这种情况,因为优先权发生了变更,最早优先期限将按照B的申请日2006年7月1日起计算,实质审查请求的最后期限将变为2009年7月1日。
3、D申请的公布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也就是自优先权日2006年6月1日起15个月即2007年9月1日起将进入公布准备阶段,比如交付排版印刷等等,所以如果申请人在2007年9月1日至公布之前提出撤回A的优先权,尽管此时18个月的公布期限尚未届满,其公布期限仍然为2006年6月1日起满18个月,而不是象上面第2点b中所谈的实审期限那样按照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2006年7月1日起满18个月。这是要求撤回优先权引起最早优先权期限变更后,对相关期限影响的例外。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洛飞终于肯出现了,谢谢!还有两个小问题:
1、A、B、C、D为发明专利申请,A的申请日2006年6月1日、B的申请日2006年7月1日、C的申请日2006年8月1日,D申请要求了A、B、C的优先权。
这是种什么情形呢?是分案申请吗?具体是怎样的,能否简单举个例子?
2、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就例外,是基于什么考虑呢?人家不是还有3个月期限吗?
还没入门,莫笑,呵呵。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有为法 wrote:还有两个小问题:
1、A、B、C、D为发明专利申请,A的申请日2006年6月1日、B的申请日2006年7月1日、C的申请日2006年8月1日,D申请要求了A、B、C的优先权。
这是种什么情形呢?是分案申请吗?具体是怎样的,能否简单举个例子?
2、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就例外,是基于什么考虑呢?人家不是还有3个月期限吗?
1、我这里只是举个例子而已,如果把A、B、C、D都放在国内申请看,这么近的时间间隔肯定让人感觉怪怪的,即便有国外申请也不大会有这么近的时间间隔申请被要求优先权,但这种情况也不是说就不存在,比如一个跨国公司不同的分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提出了的了A、B、C三件专利申请,然后优选权都转让给母公司提出专利申请D,当然还可列举很多其他情况的例子。要说明的是这里不是要列举某种特殊的情形,只是举例说明关于多项优选权期限的问题,仅是举例而已。
另外要提醒你注意一个概念,分案是因为技术方案之间缺乏单一性才从原申请中分出一件或多件申请,虽然实际工作中有符合单一性的分案,但那不是分案立法的本意。而要求多项优选权原则上各技术方案之间要符合单一性要求。
因为为了举例方便,我这里说的是A申请或B申请等等,所以还有要强调一个概念,要求优先权针对的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而不是一件申请。至于什么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指南上有详细解释。
2、上面所说的自最早优选权之日起15个到达专利局的撤回优选权引起最早优选权日变化的,也不影响按期公开,其原因上面也说了,是因为已进入了公布准备阶段,想撤回公开已来不及了。包括专利申请的主动撤回也是这样,撤回请求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其申请照常公开。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谢洛飞!基本明白了,还没看到指南的这些内容(当然,看了也不一定完全看懂),所以提了偷懒看书的问题,占用你的时间,惭愧。
还有一个小问题,好奇:你怎么只有5分呢,我这样的人都混了10多分了,呵呵。当然,你这5分的含金量我是没法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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