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f602 发表于 2010-6-9 20:20:13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看不大懂,刚刚开始,还是感谢洛飞

gongjie 发表于 2010-6-10 01:52:34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再次体会优先权问题的复杂性谢谢洛飞的例子 讲的很清楚

洛飞 发表于 2010-6-12 18:14:48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洛飞 wrote:
  1、我这里只是举个例子而已,如果把A、B、C、D都放在国内申请看,这么近的时间间隔肯定让人感觉怪怪的,即便有国外申请也不大会有这么近的时间间隔申请被要求优先权,但这种情况也不是说就不存在,比如一个跨国公司不同的分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提出了的了A、B、C三件专利申请,然后优选权都转让给母公司提出专利申请D,当然还可列举很多其他情况的例子。要说明的是这里不是要列举某种特殊的情形,只是举例说明关于多项优选权期限的问题,仅是举例而已。
  另外要提醒你注意一个概念,分案是因为技术方案之间缺乏单一性才从原申请中分出一件或多件申请,虽然实际工作中有符合单一性的分案,但那不是分案立法的本意。而要求多项优选权原则上各技术方案之间要符合单一性要求。
  因为为了举例方便,我这里说的是A申请或B申请等等,所以还有要强调一个概念,要求优先权针对的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而不是一件申请。至于什么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指南上有详细解释。
  2、上面所说的自最早优选权之日起15个到达专利局的撤回优选权引起最早优选权日变化的,也不影响按期公开,其原因上面也说了,是因为已进入了公布准备阶段,想撤回公开已来不及了。包括专利申请的主动撤回也是这样,撤回请求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其申请照常公开。

  突然想到这个地方有点问题,见上面红字部分,还是来更正一下。
  优选权针对的是相同的主题,所谓相同的主题按照指南上的解释,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这个和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还是有不同的地方的,虽然在优选权核实时是采用的新颖性的审查方法。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6-12 20:09:29

Re:审查指南P33,6.2.3讨论

感谢洛飞的再次解释!感谢洛飞的严谨与责任感。

强烈要求版主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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