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10-5-19 23:15:23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如果对创造性的判断规则足够清楚

如果申请文件写的足够好

&%¥@#¥#@¥%%……&#@@#¥#

ywjc 发表于 2010-5-19 23:25:00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良心代理 wrote:
如果对创造性的判断规则足够清楚

如果申请文件写的足够好

&%¥@#¥#@¥%%……&#@@#¥#


如果是翻译的呢?

风言 发表于 2010-5-19 23:32:11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ywjc wrote:
审查员坏就坏在这个地方,因为你后面没解释,万一独权没有创造性,这个案子他就可以直接驳回了。

举例来说,同一个发明,分别由有良心的审查员甲和垃圾审查员乙来审查。

甲 在一通中,对各个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否定都给出了对比文件或证据,申请人通过判断这些对比文件或证据是否合理,来修改申请文件,或者作出辩驳。 甲再对申请人的答复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对其中有授权前景之处给予肯定,发出二通……

乙 在一通中,只用了个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都故意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来打发申请人。 申请人没法从区别特征的角度进行辩驳,只能反驳乙的想当然,因此也没有修改原申请文件,甚至没有对独权以外的从权进行辩驳。乙收到申请人反馈后,这时再用对比文献将申请驳回,或者继续想当然用“容易想到”来驳回。

结果是,审查员乙用了比审查员甲短得多的时间完结了这个发明,而且由于这样做授权率低,乙反而受到了领导的表扬。 申请人如要提出复审,还要花银子和时间,对专利局则又是一笔收入。 现在的审查员越来越倾向用乙的方法了,作为代理人,怎么应对?

独立权利要求没创造性,你又不解释,不是找驳么?
把你认为有创造性的部分加入,阐述下为啥不是公知常识就那么困难么

ywjc 发表于 2010-5-19 23:41:18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风言 wrote:
独立权利要求没创造性,你又不解释,不是找驳么?
把你认为有创造性的部分加入,阐述下为啥不是公知常识就那么困难么


首先,如果是涉外的案子,申请时只能尊重原文。

其次,“你又不解释”正是我想请教的,对于审查员这种事后诸葛亮、想当然的认定,我们应该如何解释?

再次,也许“阐述下为啥不是公知常识”很容易,但你费劲和客户讨论、自信地阐释独权不是公知常识的时候,是不是就正好中了审查员乙的圈套(像我上面举例的那样)?

风言 发表于 2010-5-19 23:57:59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谁都有自己的立场
你的立场已经是审查员想当然,事后诸葛亮了,还让别人说什么呢?
对比文件+公知常识是很常见的审查意见,代理人答复这种审查意见应该也是基本能力
同样的技术问题,你也许认为很有创造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怎么能言之凿凿说别人就脑残呢,我觉得也没多少审查员闲的没事做弄个全套让谁钻
审查员和申请人,代理人本来就是对保护范围大小的划定的博弈,他有在法律范围内质疑的权利,不能因为说为了自己工作方便而让别人放弃这种质疑吧
至于啥驳回后提复审为专利局增加收入,这就说的落入下品了,专利局不是自收自支,收支两条线,就算全年一个复审也没有,国家该给多少钱还是一分不少,就算全驳回全复审,也没有谁因为这个多拿一分钱

patentchina 发表于 2010-5-20 00:19:54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审查员审查意见无可厚非。
现在审查员素质都挺高的,技术功底也已经很不错了(大都研究生以上)。
要是不同意审查意见,应该从答复的角度去深入、入手。而不应该来骂审查员脑残。。
要是审查员审查意见有问题,那就答复呗。

三步法,去论证。。
你认为非公知技术的话,那就去论述出来,为什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公知技术。。。

ywjc 发表于 2010-5-20 00:24:42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事实就是这样。 我认为这是一些审查员在贺化用行政命令要求降低授权量、提高任务量、而审查员们又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时间的情况下逐渐惯用的伎俩。

没看到他们常常跑来吐苦水么(一边每天好几个小时地泡局论坛,上外网,炒股)

退一万步,就算我代理的申请从头到尾确实没有创造性,那起码审查员甲让我和客户心服口服,审查员乙只能让客户更多的破费钱财而到头来一场空。 虽然代理所可能可以多收点钱(特别是对涉外的案子,代理人还能多分点提成),但终归是一种悲哀。

asdk2 发表于 2010-5-20 00:35:00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原来是涉外的呀,是要给客户提建议么?

两篇对比文件是证据,一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也是证据呀。你会分析对比文件,就不会分析公知常识了?师傅没教全啊,呵呵

如果你觉得区别根本就不是公知常识,那就把你的理由和证据答复上去

如果你也觉得区别是公知常识,那就缩小范围,直到加入了你觉得不是公知常识的东西

我感觉,你也不知道那些区别是不是公知常识,审查员又没有深入分析,所以你才郁闷吧。如果你对本领域技术很了解,一下就知道审查员说的对不对了,还郁闷个啥

asdk2 发表于 2010-5-20 00:52:59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ywjc wrote:
事实就是这样。 我认为这是一些审查员在贺化用行政命令要求降低授权量、提高任务量、而审查员们又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时间的情况下逐渐惯用的伎俩。

没看到他们常常跑来吐苦水么(一边每天好几个小时地泡局论坛,上外网,炒股)

退一万步,就算我代理的申请从头到尾确实没有创造性,那起码审查员甲让我和客户心服口服,审查员乙只能让客户更多的破费钱财而到头来一场空。 虽然代理所可能可以多收点钱(特别是对涉外的案子,代理人还能多分点提成),但终归是一种悲哀。


你想怎么认为就怎么认为吧,这是你的自由

我也可以认为这是某些所没有对员工进行正规培训就匆忙上岗,某些员工学习不够能力不足(一边还天天泡外网论坛、打听八卦),对审查意见不会答复,偏偏又听了不少流言蜚语,自以为是的胡乱猜测抱怨,捕风捉影

退一万步,就算你遇到的这个审查员确实评的不咋地,那如果代理人能力够强起码能给个说理充分的答复指出审查员的不是,从而改变后续审查意见。而能力不足的代理人只能让客户更多的破费钱财而到头来一场空。 虽然代理所可能可以多收点钱(特别是对涉外的案子,代理人还能多分点提成),但终归是一种悲哀。

ywjc 发表于 2010-5-20 01:48:34

Re:大家代理案子的时候,有没有遇到这种无奈的情况?

其实我的问题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当然是“分析公知常识,提出理由和证据”,这方面的技巧如果能赐教,自然不胜感激。

但另一方面,即使第一方面做得很完美,仍然可能中审查员的圈套,因为代理人一般是根据审查意见来跟客户讨论,继而作出辩驳的。审查员自己的荒谬结论可能被你反驳倒,但补充检索的权力在他手上,承认自己的错误之后换一个角度攻击你的权力也在他手上。而这时候,他已经可以直接驳回了,相当于原本非常重要的一通,变成了一个过场。而代理人甚至根本没来得及分析从权。

“如果你也觉得区别是公知常识,那就缩小范围” 对这种审查意见,确实缺乏经验,就算你对审查员的反驳是理直气壮的,可还是要考虑到审查员的人品,这就难了。资深的代理人会怎么做呢?

说实话,我很想把这几个案子公布出来,但用脚想想也是不可能的。除非不想在这行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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