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狂 发表于 2010-2-5 17:16:06

Re:提优先权案子的撰写问题

这么热闹!我也来冒个泡
烦人啊 wrote:
优先权的主权是A+B+C,在后申请的主权是A+B+D,行不行?

不行,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

烦人啊 wrote:
优先权的主权是A+B+C,在后申请的主权是A+B+C+D,行不行?

还是不行,还是不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

当然讨论仅针对LZ公开的内容,如果在先申请的从权或说明书记载了A+B+C+D的除外。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考虑部分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主权是A+B+C,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评价主权专利性的时间界限是在先申请实际申请日(即后申请的优先权日);从权是A+B+C+D,不能享有优先权,评价从权专利性的时间界限是在后申请实际申请日。

PS: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frankieip 发表于 2010-2-10 00:41:01

Re:提优先权案子的撰写问题

要优先权的是“技术方案”,怎么都在这里扯权利要求?
通俗点优先权就是“说的话可以再说一次”,针对的是技术方案。在先申请说明书中的方案没写权利要求,一样要可以享受优先权的。

shjj 发表于 2010-2-10 01:07:44

Re:提优先权案子的撰写问题

frankieip wrote:
要优先权的是“技术方案”,怎么都在这里扯权利要求?
通俗点优先权就是“说的话可以再说一次”,针对的是技术方案。在先申请说明书中的方案没写权利要求,一样要可以享受优先权的。


同意楼上,享有优先权的是技术方案而非权利要求。只要在后申请中包含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技术方案,无论该技术方案存在于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还是仅在说明书中描述,在后申请都可以就此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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