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感谢楼上大哥的解释,楼主问的可能就是这个“从属专利”的意思。现行的法和细则里都没提到这个概念,具体怎么对待也没有明确的说法。我也对这个问题疑惑过很长时间,所以我相信楼主是有感而问,绝不是什么“很多基本的概念都不清晰 什么是侵权不清楚 什么是创造性也不清楚”,“一点点小问题就拿出来问”。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谢谢大家这么关心我的问题,更谢谢李震勇前辈解答了那么多,目前因为比较忙还没有时间看,等不忙了再仔细学习下你的观点。大家的帮助就是我进步的动力,我也会加强专利相关理论的学习的。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严格意义上讲,从属专利是相对于基本专利而言的,而从属专利和基本专利这两个概念,是属于专利分析范畴的分类,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现行的法和细则不可能规定这些。另外,专利的可授权性与专利侵权的判定也是两个范畴的东西,适用场合和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不要混为一谈。
上述两点,对于专利从业人员而言,是基础中的基础。如果对这个问题疑惑过很长时间,说明您不适合从事专利工作,还是继续做技术或者销售为好。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老杨同志 wrote:严格意义上讲,从属专利是相对于基本专利而言的,而从属专利和基本专利这两个概念,是属于专利分析范畴的分类,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现行的法和细则不可能规定这些。
另外,专利的可授权性与专利侵权的判定也是两个范畴的东西,适用场合和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不要混为一谈。
上述两点,对于专利从业人员而言,是基础中的基础。如果对这个问题疑惑过很长时间,说明您不适合从事专利工作,还是继续做技术或者销售为好。
到底《审查指南》哪里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规定我们有疑惑很正常。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审查指南》只对专利的可授权性的审查进行规定,他不可能管专利分析那个领域的事情,因此不可能对从属专利进行规定。专利领域涉及的地方很多,专利审查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光看《审查指南》就想把专利的事情搞清楚是不可能的。使用从属专利这个概念,除了专利分析领域,更多是法院做侵权判定时为了方便进行逻辑推理。
类似从属专利这种情况,专利审查时,是把基本专利作为现有技术来对待的,如果在后申请虽然具有在先专利的特征,但是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那么技术方案是不同的,具有新颖性;如果新的技术特征对原有技术产生了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那么具有创造性,因此可以得到专利授权。
但是,这种专利虽然可以得到授权,但是实施时,由于全面覆盖了在先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已授权的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未得到在先专利的权利人的许可时,实施在后专利是侵权的。
另外,专利是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东西,懂技术不懂法律或者懂法律不懂技术都干不好这行,所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要求是理工科出身,并且考试内容不仅涉及专利法有关内容,还要考相关法内容,涉及十几个其他法律和法规,象民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合同法等等的内容。由于人各有所长,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全部内容,我这里很多化学和药学博士,专业水平很高,但是连基本的法律概念给他讲半天都搞不清楚,这也没什么呀,术业有专攻,把自己擅长的事情做好就是真本事。您说呢?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专利申请不存在侵权问题只有实施的时候才有
就好比液晶电视
最初的申请人的专利权包括a+b+c
后续申请人的专利权包括a+b+c+d
两个专利权内容是不同且都具备授权资格的
不存在侵权问题
但是如果后续申请人按照自己的专利权去造液晶电视
就侵犯了最初权利权人的专利权
会被告
当然反过来也成立
所以并不是说第一个申请人获得了专利权就霸占了该领域
任何人都不能在该领域申请
而是他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具备了收费资格
前提依然是实施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何谓之新手?呵呵~~~~~~~~~~~~~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telmey wrote:专利申请不存在侵权问题
只有实施的时候才有
就好比液晶电视
最初的申请人的专利权包括a+b+c
后续申请人的专利权包括a+b+c+d
两个专利权内容是不同且都具备授权资格的
不存在侵权问题
但是如果后续申请人按照自己的专利权去造液晶电视
就侵犯了最初权利权人的专利权
会被告
当然反过来也成立
所以并不是说第一个申请人获得了专利权就霸占了该领域
任何人都不能在该领域申请
而是他获得了专利权就可以具备了收费资格
前提依然是实施
如果只是实施在先专利的a+b+c,不一定侵犯了在后的a+b+c+d哦,所以你说的“反过来也成立”不对吧?
判断是否侵犯了一项专利权,要看被诉侵权产品/方法是否复盖了该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所定义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只有a+b+c三个技术特征,就没有侵犯a+b+c+d,如果除了a+b+c外,该技术方案还包括了d或者d\'(等同技术特征),才算是侵权。大家的意见呢?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comeflywithme wrote:如果只是实施在先专利的a+b+c,不一定侵犯了在后的a+b+c+d哦,所以你说的“反过来也成立”不对吧?
判断是否侵犯了一项专利权,要看被诉侵权产品/方法是否复盖了该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所定义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只有a+b+c三个技术特征,就没有侵犯a+b+c+d,如果除了a+b+c外,该技术方案还包括了d或者d\'(等同技术特征),才算是侵权。大家的意见呢?
恩
我偷懒了
我的意思是如果反过来实施a+b+c+d的技术方案
sorry
Re:新手问一个关于无效的问题
这的确是个典型新手能问出来的典型问题!各位大虾们可付之一笑,也可以谆谆教导~我试着用新人能理解的语言解释看看,不当之处,敬请指正!首先,mike123应当明白的是,最早提出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概念的专利是富有远见卓识的,后续必然有很多产品将落入它的专利范围,因此需要向这最初的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假设最初的专利特征包括A+B+C。(1)
其次,最早提出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概念的专利未必想的周到细致,后续的技术改进型一点一滴完善,不断向客户推出人性化设计的优质产品。这样的新产品诸如A+B+C+D;A+B+C+E;A+B+C+.....+N(2)
这样一来,只要(1)的专利权在有效期间(发明20年有效期),(2)众多产品的实施都落入了(1)专利的保护范围,理论上都应当向(1)专利权所有人缴费。(2)诸多专利由于具有了(1)专利所不具备的DE.....N等技术特征,符合了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条件,因此可以获得自己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