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际猛男 发表于 2009-12-14 18:22:26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各位哥,放心吧,,,权4是说,,XX1与XX2之间有隔板,权2是说XX1,,权3是说有XX2,,,如果不合并2,3,4,隔板的位置关系表达不清,,忽悠啥呢,,

匿名用户 发表于 2009-12-14 18:25:15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少用的 wrote:

我们所里的辅导老师说,有可能答案是合并2、4,留下3,并且5、6都不删除,
如果是这样那我就又死了
明年再来了



我是合并2、4,留权3,遗憾的是我自己头脑发热,把5、6删除了。。。郁闷。单一性的问题啊,每次一着急都发昏。。

lxl22 发表于 2009-12-14 18:39:27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无效请求没有指出的,就不要修改,以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如此的话,合并权2,3是最好的。

法律人生 发表于 2009-12-14 18:49:17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怎么会是合并2,3的呢?搞不懂,答题要求里不是说了仅限于并得承认试卷里提供的信息吗?这么一搞是不是还可以加入各考生自己的专业知识或常识?再有,为了尽可能大的保护专利权利范围在答复中明知不妥也不需要考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产生有益效果的吗?

星际猛男 发表于 2009-12-14 19:01:57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t2d5w8 wrote:
太武断了吧,权3不清楚的地方是隔层的位置,从附图无异议得出是在颈枕和气囊之间,只要改正这一点,权4不必合并也就顺利成章。

位置关系也是必要技术特征吧,,国知局这样搞是不是,,以后权利要求不用写位置关系了,,只要包括有什么,,什么,,位置关系自己看图,,

法律人生 发表于 2009-12-14 19:02:12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合2,3那怎么论述创造性?一个气囊加隔板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哪些有益效果了?说明书里并没有论述这个技术方案有哪些有益效果,难道只需要解决无效请求人提出的问题就可以了吗?显然解决了这个请求人的问题解决不了下个请求人的问题嘛

lxl22 发表于 2009-12-14 20:19:55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解决无效请求人提出的问题就可以了。下个请求人的问题下次再解决。

法律人生 发表于 2009-12-14 22:43:23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那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虽然解决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问题,但却得不到原说明书的支持怎么办?复审委员会对这种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修改应该怎么办?

lxl22 发表于 2009-12-14 23:58:40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复审委没有指出不支持呀。指出再说。
其实也不用紧张,这只是小道消息,正确答案还是未知的。

星际猛男 发表于 2009-12-15 00:24:59

Re:据说卷三标准答案中是合并权2,3,而不是2, 3, 4

国知局连公布试题的勇气都没有,,更不用说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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