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de1119 发表于 2009-12-9 20:05:15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楼主,我觉得实务考试关键在于找技术效果。这个方法放之任何一年的实务考题里皆准。
考题里给了气囊的效果,给了振动器的效果。
但没有给气囊加振动器的效果。
试卷又明确给了气囊加振动器加隔层的效果。
个人觉得,合并2,3,4才是出题者的用意。

另外,考题里没有分别给出颈枕上有药垫、或睡枕上有药垫的效果。而是统一给出一个效果。不言而喻,用意是叫你删除5,留下6

mazicug 发表于 2009-12-9 20:30:12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我还是认为这是无效答复,不能主动投降,要想合并2、3、4,也要等到下次别人以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效时再改。
   我坚持这种看法,即使过不了也不投降。

abc 发表于 2009-12-12 08:42:12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如果搂主还是这么坚持的话,不论卷三考多少次,都过不了的。要分开现实和考试的要求。

西里糊涂 发表于 2009-12-12 16:23:42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呵呵 我倒是很支持楼主mazicug,没啥经验,瞎说说:
1、从申请人的利益上和无效的程序上看:由于对比文件1有明确的不能结合的教导,专利权人可以据此力争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果汁局在其内部指导书有关创造性的结合启示的说明中有明确指导的。将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无论是之后请求人还是其他人再以新的理由和/或证据请求无效,专利人还是有修改余地。所以专利权人不应在这个可以据理力争的时候过小的缩小保护范围。

2、从技术方案本身出发,不将权利要求3合并进去既不存在不支持问题也不存在缺必特问题(其实只要枕头结实密封性好一些不就不泄露了,事实上即使有也该留以后有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时改吧)也不存在创造性问题(气囊和振动器的设置就是比两个单独设置的效果要好).

3、从出题者的出题思路上,如果把权3加进去,出题者也就没有必要在题中设计“对比文件1明确说明振动器与气囊”不可同时使用这个环节了。果汁局在其内部指导书有关创造性的结合启示部分对此有明确教导的。

另外,不明白madsun的观点“ 3引的是1,你不合掉的话,原3和原2、4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就是两个并列的独权”。——难道3不能引合并后的1吗?

没有无效实务经验,说得不对大家轻拍点。

伦毓 发表于 2009-12-13 04:59:31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西里糊涂 wrote:
呵呵 我倒是很支持楼主mazicug,没啥经验,瞎说说:
1、从申请人的利益上和无效的程序上看:由于对比文件1有明确的不能结合的教导,专利权人可以据此力争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启示。果汁局在其内部指导书有关创造性的结合启示的说明中有明确指导的。将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无论是之后请求人还是其他人再以新的理由和/或证据请求无效,专利人还是有修改余地。所以专利权人不应在这个可以据理力争的时候过小的缩小保护范围。

2、从技术方案本身出发,不将权利要求3合并进去既不存在不支持问题也不存在缺必特问题(其实只要枕头结实密封性好一些不就不泄露了,事实上即使有也该留以后有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时改吧)也不存在创造性问题(气囊和振动器的设置就是比两个单独设置的效果要好).

3、从出题者的出题思路上,如果把权3加进去,出题者也就没有必要在题中设计“对比文件1明确说明振动器与气囊”不可同时使用这个环节了。果汁局在其内部指导书有关创造性的结合启示部分对此有明确教导的。

另外,不明白madsun的观点“ 3引的是1,你不合掉的话,原3和原2、4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就是两个并列的独权”。——难道3不能引合并后的1吗?

没有无效实务经验,说得不对大家轻拍点。
我主要是针对madsun的观点解释一下,否则很多人都不明白这道题其实根本没有什么悬念,权1删除后,权2、3、4必须合并,否则就自动放弃删除,原因是这样的:大家设想一下把引用关系去掉,权1包括a、b、c三个特征,权2是abc+d,权3是abc+e,权4是abc+f,要是仅仅合并权2、4为新的权1,技术方案为abc+d+f,那么权3的技术方案是仍然是abc+e,权3是引不动新的权1的,所以,这道题的第一问的独立权利要求1毫无疑问就是删除权1后,合并权2、3、4。这是实务做过无效的人才能知道的。
请版主为我加分。

fevernova 发表于 2009-12-13 06:04:17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3可以引合并后的1

一个权项是2+4,一个权项是2+3+4,内容上两者是主从关系,形式上可以写为主从权项。

不要将实质和形式本末倒置了。

西里糊涂 发表于 2009-12-13 06:09:49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要是仅仅合并权2、4为新的权1,技术方案为abc+d+f,那么权3的技术方案是仍然是abc+e,权3是引不动新的权1的?weihe ?

binglou 发表于 2009-12-13 07:13:07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fevernova wrote:
3可以引合并后的1

一个权项是2+4,一个权项是2+3+4,内容上两者是主从关系,形式上可以写为主从权项。

不要将实质和形式本末倒置了。

这是正解。
2+3+4当然可以作2+4的从权,按照楼上的说法,就是2+3+4“引得动”2+4。
这个解释应该可以回答madsun 、西里糊涂、伦毓的问题。
写明白点就是
新权1:枕头+气囊+振动器(=2+4)
新权2:枕头+气囊+振动器+隔板(=2+3+4)

binglou 发表于 2009-12-13 08:02:37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楼上几位提到了今年来的题目,比方说07年的,那么,从07题目能够得到“09题目要把隔板加入独权”的启示吗?不能。
这个题目表面上看是合并了所有的从属,干脆给了1个巨多限定的独权,
但细看其中特点,也是不无苦衷--答复人只能这么答复:
权1 肯定无效后,权2又公开不充分,无法达到发明目的,必须引入新特征,在这种基础上只能把权3特征整个加入。
我理解其实权3是引述权2的,因为笔误写成了引述权1的,这个相信大家都能看出来,、无效宣告人故意说看不出来的,也是一种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表现,这在司法中很常见也很无奈。
从这个角度来讲,该修改事实上是删了1,2,保留了3。

从07年得到启示的朋友,是循了“把所有从权都合并”的形式而认为09年独权也应该是“2+3+4”吗?还是别的什么?
如果说“枕头+气囊+振动器”没新颖性,或没创造性,或没实用性,每条都说不通的。
关于其创造性,是因为其克服了技术偏见,我这里有个详细分析:

偏见成因初探:为什么会有“气囊抵消振动效果”的看法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90995&sty=1
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86528&sty=1&tpg=1&ppg=1&age=0#286528

关于其实用性,我从物理上作了公知常识的分析,并给出了生活中的小例子来证明:

09务实卷无效题,修改后独权特征是--“振动器”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87047&sty=1
用中学物理分析09务实卷撰写:“振动器”是独立权项的区别特征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286102&sty=1

binglou 发表于 2009-12-13 08:12:35

Re:卷三第一部分怎么还这么大争议

suede1119 wrote:
楼主,我觉得实务考试关键在于找技术效果。这个方法放之任何一年的实务考题里皆准。
考题里给了气囊的效果,给了振动器的效果。
但没有给气囊加振动器的效果。
试卷又明确给了气囊加振动器加隔层的效果。
个人觉得,合并2,3,4才是出题者的用意。

另外,考题里没有分别给出颈枕上有药垫、或睡枕上有药垫的效果。而是统一给出一个效果。不言而喻,用意是叫你删除5,留下6

试卷中,原权力要求有“气囊+振动器”的权项并得到授权,
无效理由中,也没有对此提出“实用性”的异议,
这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已经认证了该组合的“效果”。
所以,根据“效果”一说不能对抗“2+4”的修改方法。

关于药垫的分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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