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blackball wrote:很简明扼要。疑问有二:
2、药物的也可以分案的,像去年的化合物一样啊,
3、止鼾装置个人认为没必要分案,没有保护的意义,从技术角度讲,根本就
不能构成一个单独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再有最后要说的是,第一部分本来就题量很大,4个问题。第二部分,应该
不会搞得这么复杂,大伙是不是历年的题研究的有点过了,搞了这么多独权
出来,尤其是方法的独权,本身对现有技术就没有什么贡献嘛,都是比较器啊
什么的,自动的动作而已。我想出题者的意思是利用这些方法特征作为功能性限定,
限定前面的部件的。
想想看吧,一共改进部分就那么些内容,不至于搞出这么多独权的,我认为,顶多3个。
药物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了,如何还能分案?
个人比较认同观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