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仁 发表于 2009-12-8 05:16:08

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参加完考试,自信满满。看了一天的论坛,又在群里面,讨论了一天。归纳一下目前认为,比较接近的标准答案,请大家讨论:
第一部分:无效部分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删除1),合并2、3、4;
2删除5,将6提为独权;

二 意见陈述书
    权利修改办法:
    新颖性(单独对比);
    创造性(振动,隔板);
    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
   不支持(不存在);
三 修改后的意见陈述书
      证据有效,是针对修改后的;
      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不是保护的客体,删除独权2;
四口审
      同一家代理机构,应该回避;

第二部分撰写
权利要求:

1 一种枕头,包括语音采集装置,特征在于包括比较器、止鼾装置。
2 如权1 ,止鼾装置包括,亲囊。。。;
3 如权2,气囊;
4 如权1,止鼾装置包括:推板。。。;
5 如权4,推板。。。。;
6 如权1-5,还包括头形凹槽。。。;
7 如权1-5,形状,大小;‘
8 如权1-5,药垫。。
。。。

分案1:
1 一种止鼾装置,气囊。。。;

分案2:
1 一种止鼾装置,推板。。。。;

分案理由:不是一个发明构思。。。;

请大家发表看法。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09-12-8 05:21:08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不是保护的客体,删除独权2;

这一点至少是错的哈,应该是超过时限不予考虑。

Genial 发表于 2009-12-8 05:22:03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止鼾装置的那2个实施例,应该概括成一个独权,区别特征为与音频检测器连接的比较器,以及受音频检测器控制的用于驱动枕头晃动的驱动装置。我用的是功能性限定来概括。

枕头还有1个实施例,那就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直接加比较器,比较器与音频检测器连接。

多个独权可以合案申请,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

在材料的描述中,似乎并没有很多笔墨在说明比较起属于止鼾装置的一个部分,但从逻辑上分析,如果没比较器那止鼾装置其实跟对比文件2的振动器相比,就只是机械结构不同而已,并不能带来什么有益效果。所以,把它归为了止鼾装置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也为了便于合案申请。

另外,我还加了个检测鼾声的方法,包括检测、判断、根据判断结果输出信号这3个步骤。不知道是否会归为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

黄世仁 发表于 2009-12-8 05:24:10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补充证据,是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来的。按照《审查指南》,是可以的,应当予以考虑,虽然超过了一个月。

不过这一点,我写的也是不予受理。

黄世仁 发表于 2009-12-8 05:26:32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撰写部分:

止鼾装置,已经不包括比较器了,所以还是得分案。

关于撰写,争论比较大,最多的写了6个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比较器及使用方法;

一种止鼾装置及使用方法

一种枕头;

一种止鼾装置2 及使用方法;

防止止鼾的方法;

不过,感觉有些不大靠谱。

blackball 发表于 2009-12-8 05:29:10

东莞彪哥 发表于 2009-12-8 05:29:40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第一次意见陈述书中:

合并修改的时机符合要求、方式符合要求、不超范围三点也要论述,应该会有分值。

minmin0000 发表于 2009-12-8 05:32:02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防止止鼾的方法就不行了,治疗方法。
6 如权1-5,还包括头形凹槽。。。;
7 如权1-5,形状,大小;‘
8 如权1-5,药垫。。
牛,我没想到!!!
语音采集装置和比较器构成判断电路,有3性(4份对比文件),我认为可以分,但是我没写!!!

blackball 发表于 2009-12-8 05:33:41

zhyxin010 发表于 2009-12-8 06:08:45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关于口审:同一家代理机构应当回避

审查委托书是否合规,应当是国知局审查员的事,这个应当不是考点。如果委托书不适格,审查员应当发视为未委托或补正通知,而不是将其转文给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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