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daxyq 发表于 2009-12-8 07:23:40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专利无效程序中只有针对权利要求合并的修改方式才能增加新的实质性证据,如果是权利要求的删除或技术方案的删除的修改方式,即使是针对修改后权利要求,也不能补充新的证据!

zizhijiang 发表于 2009-12-8 08:02:47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答复无效陈述中的权5不能删去,只能删去其中一项技术方案。因为无效请求并没有提及其他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针对无效的,当然对方不提就可以保住。

abc 发表于 2009-12-8 16:00:07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6 如权1-5,还包括头形凹槽。。。;
7 如权1-5,形状,大小;‘
8 如权1-5,药垫。。

> 申请人的第一份专利已经公开了这些特征。应该无新颖性了。

黄世仁 发表于 2009-12-8 23:47:54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有”比较器“,”止鼾装置“,独立权利已经有新颖性,从权有没有新颖性啊?

Acerbaby 发表于 2009-12-9 00:01:14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于 2009-12-0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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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无效陈述中的权5不能删去,只能删去其中一项技术方案。因为无效请求并没有提及其他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针对无效的,当然对方不提就可以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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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这么想的.....谁知道对错呢,对于删除1,合并2、3、4大家都没有意见。
至于独立权利要求5,里面有三个技术方案:头枕和/或肩枕上有药垫,即,
(1)头枕和肩枕均有药垫
(2)只有头枕有药垫
(3)只有肩枕有药垫
对比文件2只揭示出在肩枕处设置有药垫,因此对比文件2只破坏技术方案(3)的新颖性....
无效阶段可以删除技术方案,我就直接把技术方案(3)删除了....
不知道对错,没敢太深考虑....

Acerbaby 发表于 2009-12-9 00:21:37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另外撰写....我写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一个是有气囊和比较器的
一个是有振动装置和比较器的,
比较器是区别技术特征,有单一性。
以前总想的太多,现在不敢想太多,简单为安。

Acerbaby wrote:
于 2009-12-0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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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无效陈述中的权5不能删去,只能删去其中一项技术方案。因为无效请求并没有提及其他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针对无效的,当然对方不提就可以保住。
=================================================
我也是这么想的.....谁知道对错呢,对于删除1,合并2、3、4大家都没有意见。
至于独立权利要求5,里面有三个技术方案:头枕和/或肩枕上有药垫,即,
(1)头枕和肩枕均有药垫
(2)只有头枕有药垫
(3)只有肩枕有药垫
对比文件2只揭示出在肩枕处设置有药垫,因此对比文件2只破坏技术方案(3)的新颖性....
无效阶段可以删除技术方案,我就直接把技术方案(3)删除了....
不知道对错,没敢太深考虑....

tzl1102 发表于 2009-12-9 00:35:14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请注意,第3卷第二部分中,关于申请文件的撰写中,明确指出:前面的专利文件和申请文件均为现有技术,怎么还要加到权利要求书中呢,有这个必要吗?这不是浪费申请人的钱吗?

madsun 发表于 2009-12-9 00:37:11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不超过十项不多收钱。

beibei 发表于 2009-12-9 00:50:09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zizhijiang wrote:
答复无效陈述中的权5不能删去,只能删去其中一项技术方案。因为无效请求并没有提及其他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针对无效的,当然对方不提就可以保住。

严重同意!权5原本是并列的三个技术方案,“颈枕药垫”,“头枕药垫”,“颈枕头枕都有药垫”,因此只需要删除“颈枕药垫”就可以了...

beibei 发表于 2009-12-9 00:51:34

Re:卷3 实物部分的答案(论坛总结归纳)

tzl1102 wrote:
请注意,第3卷第二部分中,关于申请文件的撰写中,明确指出:前面的专利文件和申请文件均为现有技术,怎么还要加到权利要求书中呢,有这个必要吗?这不是浪费申请人的钱吗?

我是看了去年的评分标准,发现每多写的从属都给个1-2分,所以我写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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