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2-9 23:07:40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cutecolt wrote:
你打的字不少了
你就把你券3撰写题的要点贴上来看看呗
也就几十个字


好吧,既然都这么说了,我就写写我卷三的答题要点。

先说明一下,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卷三的标准答案或者评分标准,仅仅是将我答的卷三内容贴出来,思路和撰写不对的地方,欢迎高手批评指正。

还有,既然是要点,我就会只谈思路和要点,不会涉及具体细节,但并不是说我认为细节不重要,而是实在觉得不想打那么多的字。

卷三第一部分:

   整体思路:考查无效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一组: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
理由:1、2、4合并的理由大家都知道,不谈。权3是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个特征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气囊和振动部件共同使用的问题。
   权5是独权,但无新颖性,与6合并后具专利性。

2、答复请求人意见:1、按照套路先写修改说明,然后是新颖性、创造性(三步法评述),最后是其他说明(说明、清楚和支持的问题)。

3、 对于请求人的补充陈述意见,答复要点如下: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与新型不同(将两种专利的定义答上),不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仅通过外观的图片和照片,并不能反映出该装置的内部构造和部件连接关系。
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答复可以保护,属于客体。审查指南允许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限定一定的方法和材料特征,只是对新材料不保护。并且规定在无效程序中材料和方法的限定作用要考虑到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中。

4、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利害关系冲突;公民代理与代理人代理的区别(口审陈述和当面接收);每方参加口审人数不能超过4人。

二、权利要求撰写。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比较器,用于......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3、根据2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撰写说明:
1、由于两份权书均只有一个独权,并独权中仅有一个技术方案,因此有单一性,能合案。
2、关于权利要求的布置:技术交底稿中发明点(即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共两点:(1)比较器;(2)轻缓振动部件。
这两个发明点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将其任何一个做独权,如果不分案申请,必然导致另一发明点只能依附与前一发明点存在,将其能够保护的范围“缩小一半”。
3、两种轻缓振动部件可以使用功能性概括上位,题目中有明确的暗示,即在两种实施方式实施例的技术效果中,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字眼描述:“能够缓慢地、轻柔地晃动(大概是这个意思,我记忆力不好,记不清)”;此处在暗示应该使用功能性描述来概括上位。
4、枕头和止鼾装置不用分为两个主体名称分别撰写独权,因为实施例中的止鼾装置并不能脱离枕头而单独使用,技术交底稿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止鼾装置还可以和其它非枕头的部件配合使用止鼾。

staroffish 发表于 2009-12-9 23:28:31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少用的 wrote:
我只是想知道请客的时候
能不能捎上我我哪
我也在北京哪
嘿嘿


如果您肯做东,我很高兴捎上您^_^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09-12-9 23:45:24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staroffish wrote:
好吧,既然都这么说了,我就写写我卷三的答题要点。

先说明一下,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卷三的标准答案或者评分标准,仅仅是将我答的卷三内容贴出来,思路和撰写不对的地方,欢迎高手批评指正。

还有,既然是要点,我就会只谈思路和要点,不会涉及具体细节,但并不是说我认为细节不重要,而是实在觉得不想打那么多的字。

卷三第一部分:

   整体思路:考查无效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一组: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
理由:1、2、4合并的理由大家都知道,不谈。权3是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个特征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气囊和振动部件共同使用的问题。
   权5是独权,但无新颖性,与6合并后具专利性。

2、答复请求人意见:1、按照套路先写修改说明,然后是新颖性、创造性(三步法评述),最后是其他说明(说明、清楚和支持的问题)。

3、 对于请求人的补充陈述意见,答复要点如下: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与新型不同(将两种专利的定义答上),不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仅通过外观的图片和照片,并不能反映出该装置的内部构造和部件连接关系。
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答复可以保护,属于客体。审查指南允许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限定一定的方法和材料特征,只是对新材料不保护。并且规定在无效程序中材料和方法的限定作用要考虑到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中。

4、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利害关系冲突;公民代理与代理人代理的区别(口审陈述和当面接收);每方参加口审人数不能超过4人。

二、权利要求撰写。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比较器,用于......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3、根据2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撰写说明:
1、由于两份权书均只有一个独权,并独权中仅有一个技术方案,因此有单一性,能合案。
2、关于权利要求的布置:技术交底稿中发明点(即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共两点:(1)比较器;(2)轻缓振动部件。
这两个发明点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将其任何一个做独权,如果不分案申请,必然导致另一发明点只能依附与前一发明点存在,将其能够保护的范围“缩小一半”。
3、两种轻缓振动部件可以使用功能性概括上位,题目中有明确的暗示,即在两种实施方式实施例的技术效果中,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字眼描述:“能够缓慢地、轻柔地晃动(大概是这个意思,我记忆力不好,记不清)”;此处在暗示应该使用功能性描述来概括上位。
4、枕头和止鼾装置不用分为两个主体名称分别撰写独权,因为实施例中的止鼾装置并不能脱离枕头而单独使用,技术交底稿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止鼾装置还可以和其它非枕头的部件配合使用止鼾。

我没参加考试,刚看了你这个帖子才两三行。
非常善意地告诉你,“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如果你的考卷真的这样写的话,那很遗憾了。别人都写删1,合并2、3、4,这才是正确的写法。呵呵。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09-12-9 23:48:48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staroffish wrote:
好吧,既然都这么说了,我就写写我卷三的答题要点。

先说明一下,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卷三的标准答案或者评分标准,仅仅是将我答的卷三内容贴出来,思路和撰写不对的地方,欢迎高手批评指正。

还有,既然是要点,我就会只谈思路和要点,不会涉及具体细节,但并不是说我认为细节不重要,而是实在觉得不想打那么多的字。

卷三第一部分:

   整体思路:考查无效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一组: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
理由:1、2、4合并的理由大家都知道,不谈。权3是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个特征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气囊和振动部件共同使用的问题。
   权5是独权,但无新颖性,与6合并后具专利性。

2、答复请求人意见:1、按照套路先写修改说明,然后是新颖性、创造性(三步法评述),最后是其他说明(说明、清楚和支持的问题)。

3、 对于请求人的补充陈述意见,答复要点如下: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与新型不同(将两种专利的定义答上),不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仅通过外观的图片和照片,并不能反映出该装置的内部构造和部件连接关系。
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答复可以保护,属于客体。审查指南允许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限定一定的方法和材料特征,只是对新材料不保护。并且规定在无效程序中材料和方法的限定作用要考虑到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中。

4、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利害关系冲突;公民代理与代理人代理的区别(口审陈述和当面接收);每方参加口审人数不能超过4人。

二、权利要求撰写。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比较器,用于......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3、根据2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撰写说明:
1、由于两份权书均只有一个独权,并独权中仅有一个技术方案,因此有单一性,能合案。
2、关于权利要求的布置:技术交底稿中发明点(即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共两点:(1)比较器;(2)轻缓振动部件。
这两个发明点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将其任何一个做独权,如果不分案申请,必然导致另一发明点只能依附与前一发明点存在,将其能够保护的范围“缩小一半”。
3、两种轻缓振动部件可以使用功能性概括上位,题目中有明确的暗示,即在两种实施方式实施例的技术效果中,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字眼描述:“能够缓慢地、轻柔地晃动(大概是这个意思,我记忆力不好,记不清)”;此处在暗示应该使用功能性描述来概括上位。
4、枕头和止鼾装置不用分为两个主体名称分别撰写独权,因为实施例中的止鼾装置并不能脱离枕头而单独使用,技术交底稿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止鼾装置还可以和其它非枕头的部件配合使用止鼾。

你说“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与新型不同(将两种专利的定义答上),不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真是这样答得话,杯具了。证明你的理论知识是错的,我想会倒扣分的。

tgl888 发表于 2009-12-9 23:56:04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呵呵..实务这个东西..没有十足把握是不会说自己能过的...低调!!

少用的 发表于 2009-12-10 00:00:13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staroffish wrote:
如果您肯做东,我很高兴捎上您^_^

能过就做东
呵呵
为我祝福一下吧

bjandromeda 发表于 2009-12-10 00:08:14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staroffish wrote:
好吧,既然都这么说了,我就写写我卷三的答题要点。

先说明一下,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卷三的标准答案或者评分标准,仅仅是将我答的卷三内容贴出来,思路和撰写不对的地方,欢迎高手批评指正。

还有,既然是要点,我就会只谈思路和要点,不会涉及具体细节,但并不是说我认为细节不重要,而是实在觉得不想打那么多的字。

卷三第一部分:

   整体思路:考查无效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一组: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
理由:1、2、4合并的理由大家都知道,不谈。权3是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个特征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气囊和振动部件共同使用的问题。
   权5是独权,但无新颖性,与6合并后具专利性。

2、答复请求人意见:1、按照套路先写修改说明,然后是新颖性、创造性(三步法评述),最后是其他说明(说明、清楚和支持的问题)。

3、 对于请求人的补充陈述意见,答复要点如下: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与新型不同(将两种专利的定义答上),不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仅通过外观的图片和照片,并不能反映出该装置的内部构造和部件连接关系。
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答复可以保护,属于客体。审查指南允许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限定一定的方法和材料特征,只是对新材料不保护。并且规定在无效程序中材料和方法的限定作用要考虑到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中。

4、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利害关系冲突;公民代理与代理人代理的区别(口审陈述和当面接收);每方参加口审人数不能超过4人。

二、权利要求撰写。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比较器,用于......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3、根据2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撰写说明:
1、由于两份权书均只有一个独权,并独权中仅有一个技术方案,因此有单一性,能合案。
2、关于权利要求的布置:技术交底稿中发明点(即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共两点:(1)比较器;(2)轻缓振动部件。
这两个发明点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将其任何一个做独权,如果不分案申请,必然导致另一发明点只能依附与前一发明点存在,将其能够保护的范围“缩小一半”。
3、两种轻缓振动部件可以使用功能性概括上位,题目中有明确的暗示,即在两种实施方式实施例的技术效果中,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字眼描述:“能够缓慢地、轻柔地晃动(大概是这个意思,我记忆力不好,记不清)”;此处在暗示应该使用功能性描述来概括上位。
4、枕头和止鼾装置不用分为两个主体名称分别撰写独权,因为实施例中的止鼾装置并不能脱离枕头而单独使用,技术交底稿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止鼾装置还可以和其它非枕头的部件配合使用止鼾。


原来也有很多地方掉进坑里了嘛,还是低调些好

bjandromeda 发表于 2009-12-10 00:09:29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景运嘉文 wrote:
我没参加考试,刚看了你这个帖子才两三行。
非常善意地告诉你,“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如果你的考卷真的这样写的话,那很遗憾了。别人都写删1,合并2、3、4,这才是正确的写法。呵呵。


同意

kisscat 发表于 2009-12-10 00:12:25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staroffish wrote:
好吧,既然都这么说了,我就写写我卷三的答题要点。

先说明一下,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卷三的标准答案或者评分标准,仅仅是将我答的卷三内容贴出来,思路和撰写不对的地方,欢迎高手批评指正。

还有,既然是要点,我就会只谈思路和要点,不会涉及具体细节,但并不是说我认为细节不重要,而是实在觉得不想打那么多的字。

卷三第一部分:

   整体思路:考查无效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一组: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

对不起牛人,我刚看到这里就有些想法想跟您交换一下。
对于权1需要按照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修改,才能够将其从属权利要求2、3、4合并在一起,而不是权利要求1至4的合并,对吧?(权5权6同理)

我希望这只是您发帖时的笔误,而不是真的这样在考卷上这样写,否则估计要扣些分数了。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09-12-10 00:27:36

Re:我们这的考点的,很多人觉得很简单

staroffish wrote:
好吧,既然都这么说了,我就写写我卷三的答题要点。

先说明一下,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到卷三的标准答案或者评分标准,仅仅是将我答的卷三内容贴出来,思路和撰写不对的地方,欢迎高手批评指正。

还有,既然是要点,我就会只谈思路和要点,不会涉及具体细节,但并不是说我认为细节不重要,而是实在觉得不想打那么多的字。

卷三第一部分:

   整体思路:考查无效的修改;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一组:将权1、2、3、4合并成新独权1;权5、6合并成新独权2。
理由:1、2、4合并的理由大家都知道,不谈。权3是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个特征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气囊和振动部件共同使用的问题。
   权5是独权,但无新颖性,与6合并后具专利性。

2、答复请求人意见:1、按照套路先写修改说明,然后是新颖性、创造性(三步法评述),最后是其他说明(说明、清楚和支持的问题)。

3、 对于请求人的补充陈述意见,答复要点如下: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与新型不同(将两种专利的定义答上),不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仅通过外观的图片和照片,并不能反映出该装置的内部构造和部件连接关系。
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答复可以保护,属于客体。审查指南允许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限定一定的方法和材料特征,只是对新材料不保护。并且规定在无效程序中材料和方法的限定作用要考虑到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中。

4、代理人的问题:代理人利害关系冲突;公民代理与代理人代理的区别(口审陈述和当面接收);每方参加口审人数不能超过4人。

二、权利要求撰写。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比较器,用于......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3、根据2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分案申请权利要求: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声音信号接收器(好像是这个名字吧)和振动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能使所述枕头产生够缓慢地、轻柔的晃动(抄技术交底书中此处对技术效果的描写)。
2、根据1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多个气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动部件为××装置(叫什么名字忘记了,就是技术交底书中给的那个名字),所述装置包括......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枕头,其特征在于,在使用时......

撰写说明:
1、由于两份权书均只有一个独权,并独权中仅有一个技术方案,因此有单一性,能合案。
2、关于权利要求的布置:技术交底稿中发明点(即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共两点:(1)比较器;(2)轻缓振动部件。
这两个发明点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将其任何一个做独权,如果不分案申请,必然导致另一发明点只能依附与前一发明点存在,将其能够保护的范围“缩小一半”。
3、两种轻缓振动部件可以使用功能性概括上位,题目中有明确的暗示,即在两种实施方式实施例的技术效果中,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字眼描述:“能够缓慢地、轻柔地晃动(大概是这个意思,我记忆力不好,记不清)”;此处在暗示应该使用功能性描述来概括上位。
4、枕头和止鼾装置不用分为两个主体名称分别撰写独权,因为实施例中的止鼾装置并不能脱离枕头而单独使用,技术交底稿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止鼾装置还可以和其它非枕头的部件配合使用止鼾。

你说“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答复可以保护,属于客体。审查指南允许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限定一定的方法和材料特征,只是对新材料不保护。并且规定在无效程序中材料和方法的限定作用要考虑到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中。”如果你是这样答得话,那太杯具了。你有些曲解了审查指南,或者漏看了审查指南。估计这也是个倒扣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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