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看了很多帖,比较器的特征难道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发明撰写?我是这样写的:1.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内的比较器,其特征在于可以预先设定~~~~~2.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内的止鼾装置,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较器,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实施例1有气囊的)
3. 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内的止鼾装置,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较器,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实施例2有支撑板什么的)
4.一种用于防止打鼾的枕头,包含有声音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止鼾装置
比较器应该可以理解成止鼾装置的一部分吧,这样4项独权就有共同的技术特征了,大家说呢?
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我就是把比较器作为独权,而且一顺到底了,这成了全部权利要求共同的发明构思,后面的权利要求全部都是从属权利要求。根本就没有其它的独立权利要求出现,当然也就不需要分案了
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比较器属于公知技术,别的领域都在使用,只有将其运用到防止打鼾的枕头中才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个人理解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请注意发明目的:“提供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故,权利要求的主题以“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为佳,区别特征以“在枕头内增设比较器”,这可能为正解。
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我就是比较器,这样三个方法里都有比较器,所以感觉还算顺畅。遗憾的是前面中标加上自己思考不周全,估计今年还是挂。。。郁闷啊。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从电学发明的角度看,基于题目中说明书的描述,本发明“控制部分”的方框图是:鼾声频率参数存储器-->
比较器--> 驱动器
声音检测器------>
仅“比较器”来说,无法实现“鼾声检测”的功能
根据题目中的描述,比较器不应该理解为包括了“声音检测器”和“鼾声频率参数存储器”的装置。
所以,该部分不能作独权;
类似地,“比较器+xx存储器”也不能,因为还缺少必要特征;
类似地,上述四个条件都是必要非充分特征。
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比较器是一个发明构思,用比较器加上对比文件2的止鼾装置也能有创造性晃动枕头是一个发明构思,这个构思又包括两个实施方式一个是气囊,一个是摇板
分两个写,保护范围会比较大
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或者说是职业守则就是要忠于发明人,终于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发明人提供的是针对枕头的改进,你非要帮发明人申请一个比较器的专利权,我觉得这样的代理人我不会请,个人意见不知道对不对,欢迎指正。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fujinbao wrote: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或者说是职业守则就是要忠于发明人,终于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发明人提供的是针对枕头的改进,你非要帮发明人申请一个比较器的专利权,我觉得这样的代理人我不会请,个人意见不知道对不对,欢迎指正。
你的看法我不同意。发明人不懂专利,所以对其发明保护范围挖掘不够,代理人应该能够依靠法律知识帮助其弥补。楼主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有利于发明人的。忠于不能是形式上的,应该是实质上的,不能愚忠、走过场。扩大保护范围是这个行业人尽皆知的好事,你咋就不理解呢。
Re:高手看过来:卷三怎么没有人把“比较器“作为独权?
fujinbao wrote: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或者说是职业守则就是要忠于发明人,终于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发明人提供的是针对枕头的改进,你非要帮发明人申请一个比较器的专利权,我觉得这样的代理人我不会请,个人意见不知道对不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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