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3,止鼾装置(复数气囊)4. 止鼾装置(移动)
哪有什么比较器,除非你省略了前述。。。。。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请注意考试是仅限于所提供的资料,因为这些资料都没有比较器的记载,所以你说比较器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没有根据的.另外,题目中要求尽可能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而比较器才是范围最宽的.该比较器并不一定要用在枕头上才有意义,通过比较判断声音信号是否是鼾声,同样也是有技术意义的.
shangshan wrote:
单纯写比较器宽是宽了可是你脱离枕头上使用,这种比较器太多了,根本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只有在枕头上使用而且通过判断是否是鼾声驱动止鼾装置工作才能解决只要有声音就驱动止鼾装置的问题,楼主是不是没看清题呢?要是整体的技术方案,单纯的比较器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3和4都要回引权1,因此具有特定技术特征minmin0000 wrote:
3,止鼾装置(复数气囊)
4. 止鼾装置(移动)
哪有什么比较器,除非你省略了前述。。。。。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zizizi wrote:3和4都要回引权1,因此具有特定技术特征
3和4回引权1.....那3和4还是独权吗....独权和从权都分不清吗?如果象你说的6个独权肯定是要分案的!不知道你的3和4怎么引得权1,根本没法关联除非你写比较器中还包括晃动装置,给的资料很明确比较器和止鼾晃动装置就是两个独立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