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楼主 你的1,2vs3,5vs4,6缺乏单一性 自己看......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写方法有问题,至于你写鼾声判断装置和两种止鼾装置作为并列独权。两种止鼾装置技术方案和工作原理完全不同因此肯定要分案的,如果你以上两种止鼾装置中均包括了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则不需要分案,但是此种独权由于加入了止鼾装置的具体特征气囊式或摇动式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太合适。附上个人写的:1.一种枕头,(省略前序部分),其特征在于,还比较器和止鼾装置,比较器用于判断声音检测器检测的声音是否为鼾声,如是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否则不工作。
2.所述止鼾装置为(气囊式)
3.所述止鼾装置为(摇动式)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比较器不具备创造性,需要将从权2或3的技术特征加入1,则此时需要分案分出两种枕头(包括比较器)(气囊式)、(摇动式)。
还可以对止鼾装置(气囊式)、(摇动式)分案分出两种主题为止鼾装置的独权(不包括比较器)
希望大家拍砖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楼主你那样写的话,我估计独立权利要求1里面就没有将必要技术特征包含完全,估计问题有些大了不过没有具体看你的权利要求书说不准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shangshan wrote:写方法有问题,至于你写鼾声判断装置和两种止鼾装置作为并列独权。两种止鼾装置技术方案和工作原理完全不同因此肯定要分案的,如果你以上两种止鼾装置中均包括了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则不需要分案,但是此种独权由于加入了止鼾装置的具体特征气囊式或摇动式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太合适。
附上个人写的:1.一种枕头,(省略前序部分),其特征在于,还比较器和止鼾装置,比较器用于判断声音检测器检测的声音是否为鼾声,如是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否则不工作。
2.所述止鼾装置为(气囊式)
3.所述止鼾装置为(摇动式)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比较器不具备创造性,需要将从权2或3的技术特征加入1,则此时需要分案分出两种枕头(包括比较器)(气囊式)、(摇动式)。
还可以对止鼾装置(气囊式)、(摇动式)分案分出两种主题为止鼾装置的独权(不包括比较器)
希望大家拍砖
我首先觉得你的权利要求1里面介绍比较器如何进行工作就不符合撰写要求的呵呵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我觉得在权利要求1里面只写“止鼾装置”而不进行具体描述的话,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通过权利要求1实现该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没有完全包含必要技术特征,这是不符合要求的。不知道我的见解如何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dreamingboy1982 wrote:shangshan wrote:
写方法有问题,至于你写鼾声判断装置和两种止鼾装置作为并列独权。两种止鼾装置技术方案和工作原理完全不同因此肯定要分案的,如果你以上两种止鼾装置中均包括了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则不需要分案,但是此种独权由于加入了止鼾装置的具体特征气囊式或摇动式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太合适。
附上个人写的:1.一种枕头,(省略前序部分),其特征在于,还比较器和止鼾装置,比较器用于判断声音检测器检测的声音是否为鼾声,如是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否则不工作。
2.所述止鼾装置为(气囊式)
3.所述止鼾装置为(摇动式)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比较器不具备创造性,需要将从权2或3的技术特征加入1,则此时需要分案分出两种枕头(包括比较器)(气囊式)、(摇动式)。
还可以对止鼾装置(气囊式)、(摇动式)分案分出两种主题为止鼾装置的独权(不包括比较器)
希望大家拍砖
我首先觉得你的权利要求1里面介绍比较器如何进行工作就不符合撰写要求的呵呵
回楼上的不知道你在代理行业做过没有,比较器如何工作属于功能性限定,这涉及到电学方面的撰写问题,一般电方面都是采用功能性语言限定的,况且这是发明专利,不过即使是实用新型专利适当的功能性限定也是可以的。例如某年打火机的撰写题只能采用功能性限定,撰写要有灵活性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dreamingboy1982 wrote:我觉得在权利要求1里面只写“止鼾装置”而不进行具体描述的话,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通过权利要求1实现该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没有完全包含必要技术特征,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不知道我的见解如何
特定技术特征不在止鼾装置而是在比较器!止鼾装置只是一上位概念。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特定技术特征就是比较器,通过比较判断是否是鼾声,因此有单一性.minmin0000 wrote:
楼主 你的1,2vs3,5vs4,6缺乏单一性 自己看......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你所写的权1权利范围很窄,因为你限定了枕头.其实鼾声判断装置,也就是通过比较器判断声音信号是否是鼾声,才是范围最宽的,该装置可以不用于针头.而着这也正是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具有单一性.shangshan wrote:
写方法有问题,至于你写鼾声判断装置和两种止鼾装置作为并列独权。两种止鼾装置技术方案和工作原理完全不同因此肯定要分案的,如果你以上两种止鼾装置中均包括了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则不需要分案,但是此种独权由于加入了止鼾装置的具体特征气囊式或摇动式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太合适。
附上个人写的:1.一种枕头,(省略前序部分),其特征在于,还比较器和止鼾装置,比较器用于判断声音检测器检测的声音是否为鼾声,如是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否则不工作。
2.所述止鼾装置为(气囊式)
3.所述止鼾装置为(摇动式)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比较器不具备创造性,需要将从权2或3的技术特征加入1,则此时需要分案分出两种枕头(包括比较器)(气囊式)、(摇动式)。
还可以对止鼾装置(气囊式)、(摇动式)分案分出两种主题为止鼾装置的独权(不包括比较器)
希望大家拍砖
Re:卷三第二部分写了6个独权,没有分案
zizizi wrote:你所写的权1权利范围很窄,因为你限定了枕头.其实鼾声判断装置,也就是通过比较器判断声音信号是否是鼾声,才是范围最宽的,该装置可以不用于针头.而着这也正是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具有单一性.
单纯写比较器宽是宽了可是你脱离枕头上使用,这种比较器太多了,根本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只有在枕头上使用而且通过判断是否是鼾声驱动止鼾装置工作才能解决只要有声音就驱动止鼾装置的问题,楼主是不是没看清题呢?要是整体的技术方案,单纯的比较器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