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即合案又分案
东莞彪哥 wrote:振动装置与晃动装置是不同的。
从给定的材料看,晃动装置来源于改进说明中的二种具体装置,其作用是使枕芯或枕头产生柔和、缓慢的晃动,效果区别在于是否会弄鼾者。
新写权利要求可以上位一下嘛,二个止鼾就有单一性了。
你对止鼾分案后与我的思路很相似,只是本案和分案对调了。
我当初是想上位到晃动装置,不过觉得止鼾装置也可以了就没再上位。
Re:即合案又分案
写这么多新东西,符合考试要求么?Re:即合案又分案
东莞彪哥 wrote:有没有思路相同的?
本申请:
1、枕头,包括枕芯,特征为枕芯下设有晃动装置,和用于控制晃动装置的鼾声检测装置。
2、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为与气泵连接的多个气囊......。
3、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包括摇动板......。
4、如1或2或3,特征为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装置及与之相连接的比较器。
5、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检测->晃动->枕头。
合案理由,同一构想,特定技术特征为晃动装置。
分案申请:
1、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装置,特征为还包括预设有使用者鼾声音频信息的比较器。
2、鼾声检测方法,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预设->检测->比较-输出。
分案理由,该装置单独解决了防误检问题,与原申请的二个独权没有单一性,仅仅作为重属权利要求写在原案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对申请人的建议:
补充鼾声检测装置的进一步实施方式,以增加重属权利要求,增加授权前景。
还有要对申请人写建议?orz我咋没看到有这要求啊
Re:即合案又分案
题目中没有要求,但分案公开的不是很充份,写一下想也不至于扣分。去年的组合物公开也是不充分的,答案范本也分案了。
Re:即合案又分案
zhouyuan09 wrote:我当初是想上位到晃动装置,不过觉得止鼾装置也可以了就没再上位。
我是对止鼾装置里边的那个驱动枕头晃动的结构进行了上位:用于驱动枕头晃动的驱动装置。除了音频检测器和比较器之外,图1和图2中不同的结构都一股脑地归为这个驱动装置了。
Re:即合案又分案
东莞彪哥 wrote:题目中没有要求,但分案公开的不是很充份,写一下想也不至于扣分。
去年的组合物公开也是不充分的,答案范本也分案了。
去年俺是既分案又从属,兜来兜去抖出二十几个从权,最后一样死不瞑目。所以今年撰写打算一切从简,没写的不猜,能不上位的就不乱上位了。
哎,哥儿几个这考的不是实务,是寂寞啊...
Re:即合案又分案
zhouyuan09 wrote:去年俺是既分案又从属,兜来兜去抖出二十几个从权,最后一样死不瞑目。所以今年撰写打算一切从简,没写的不猜,能不上位的就不乱上位了。
哎,哥儿几个这考的不是实务,是寂寞啊...
那估计你去年的方向错了,如果方向对的话,有20个权利要求,想不通过去年的考试是比较难的
Re:即合案又分案
真空离心还有错?如果公布的确是是评分答案的话可以看到果汁局的原则是多写不给分布扣分,写错不给分且倒扣分--这其实是一种不太公正的评分方式。
Re:即合案又分案
写这么多新东西,符合考试要求么?Re:即合案又分案
的确出现二个新的特征:1、[晃动装置]是对二种可产生晃动结构的上位;
2、[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包括音频检测器”;
1是没有问题的,2不好说,因为我将分案的主题确定为“鼾声检测装置”,区别特征为具有比较器,所以在原案中索性也加近去。如果该分案思路有错,原案也会出问题,不如直接写成“音频检测器”和“音频检测器+比较器”妥当。考完就算了, 不想它了。
hero7 wrote:
写这么多新东西,符合考试要求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