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即合案又分案
音频检测器和止鼾装置都是现有技术,不应该将这两个概括Re:即合案又分案
回彪哥:我关心这考试是因为我的几个非常能做事的小弟,一直不能通过这个考试。而几个老资格的代理人,一向不会做事,跟机械行业表露自己是学化学的,跟化学行业表露自己是学机械的,拿人家交底过来进行形式修改,即递交,文件质量差之又差,还说不得、碰不得。Re:即合案又分案
聪明的笨蛋 wrote:音频检测器和止鼾装置都是现有技术,不应该将这两个概括
鼾声检测器不是现有技术。(特指音频检测装置+比较器,在权项中限定)
晃动装置不是现有技术。(特指可使枕芯产生轻柔、缓慢晃动的装置,含义不清楚时可以用说明书中二种具体方式解释)
Re:即合案又分案
贝利 wrote:1、枕头,包括枕芯,特征为枕芯下设有晃动装置,和用于控制晃动装置的鼾声检测装置。
2、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为与气泵连接的多个气囊......。
3、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包括摇动板......。
4、如1或2或3,特征为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装置及与之相连接的比较器。
5、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检测->晃动->枕头。
假如是我,可能是这样。理由是相对于D2,保护范围最大。彪哥概括晃动装置是妥当的,材料里有这样记载的吧?
1\\枕头,包括枕芯、音频检测器、止鼾装置,音频检测器连接止鼾装置,特征是枕芯内还有比较器,比较器连接音频。
2、如1,特征是所述止鼾装置为晃动装置。
3、如2……
4、如2……
5、一种权1枕头的使用方法,特征是在比较器内写入XXXX、……。
贝利,你好,请教一下:我基本上就是这样写的,但我针对止鼾装置另外申请了一项专利,技术特征是:晃动机构
因为我觉得提供的资料中有2项发明,一项是针对检测到音频后增加比较器,再进行止鼾的一个技术方案;
另外一项就是针对原有的止鼾采用振动的改进,即采用晃动来止鼾了;
因为这两者之间找不到特定的技术特征,因为止鼾装置并不包括比较器,无法合案;
不知这样是否合适?
Re:即合案又分案
请教不敢。思茜?我给你翻译过一些东西的吧?第二部分就我了解的情况看,考核点就是大纲第一章第二节的具体要求。
主要是1、符合专利性的主题(法22、25、细则2),2、支持,3、清楚,4、单一性,5、略,6、独权的完整……
结合该题,特别要注意的是上述1、2、4,其它问题对大家可能都不是问题。
要注意的是
对于1:别搞出个广义上的疾病的治疗方法来。
对于2:别天马行空,搞出些材料以外的内容,或者是搞出个材料中得不到、也概括不出的特征来。
对于4:可以分案,但不要”拆案“。这是考试,不是”争取更大的申请量“。
Re:即合案又分案
谢谢贝利,是帮我翻译过的针对第二项专利的申请,就一直担心独权的完整性,因为只有晃动机构这个特征来进行止鼾,是否能完整、清楚地说明;但又一直想不出其它可以概括的特征,所以犹豫了很久;
但考虑到申请人提供了2个止鼾装置的实施例,这2个实施例唯一相同可以概括的就是采用晃动来进行止鼾,后来就这样写了........
另外针对使用方法,我写的是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下面是具体步骤......我想应该不是疾病的治疗方法的
Re:即合案又分案
看了那么多帖子,原来跟自己思路最相似的在这里。我也是对止鼾装置的那2个实施例进行了功能性限定来概括。跟彪哥不一样的是:
1、把止鼾装置单独作为一个主题了,枕头回引这个止鼾装置。由于交底材料中,在描述止鼾装置的2个实施例时,反复的说到“比较器”,时间也紧张,就匆忙地决定将比较器当成了止鼾装置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使得含有这个止鼾装置的枕头同时解决了材料中提到的那2个技术问题。现在想,这么一写,枕头的范围好像是小了。
2、没有彪哥的权5,不敢写,害怕判为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
3、没有彪哥的分案权利要求。
4、也写了彪哥在分案里的那个鼾声检测方法,包括比较的步骤在里面。这个方法我采用回引止鼾装置的独权来写。
5、写了枕头的另外一个独权,即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直接加个比较器,并限定清楚比较器、振动器、音频检测器这三者之间的连接、控制关系。
6、将实用新型专利里的特征给抽出来,作为回引了止鼾装置的那个枕头独权的若干条从权。
合案理由就写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
另外,我第一部分答复无效中,踩到了几个陷阱:
1、代理机构没看出来
2、请求人的补充意见中,没有发现第2条意见应该不予接收(因为不是针对合并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却是论述了含有3:2茶叶和荞麦混合物的特征,是那个药垫的填充物,属于产品的内部结构。不知道这个地方会不会丢很多分。
3、答复无效的意见陈述中,因为时间紧张,有些地方没严格按照套路去写,例如论述原来的从权6具备创造性时,没有写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而是直接说有创造性了。这里估计也要扣分。
Re:即合案又分案
实务降分 wrote:使得含有这个止鼾装置的枕头同时解决了材料中提到的那2个技术问题。
另外,我第一部分答复无效中,踩到了几个陷阱:
2、请求人的补充意见中,没有发现第2条意见应该不予接收(因为不是针对合并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却是论述了含有3:2茶叶和荞麦混合物的特征,是那个药垫的填充物,属于产品的内部结构。不知道这个地方会不会丢很多分。
1、您能告诉我材料中提到的那2个技术问题是什么吗?原文能回忆起多少?这块内容我一直拿不准,因为没有看到详细、准确的考卷中的“补充材料”。
2、补充理由中的第2个理由还是应该接受。应该放弃那个第一次修改后保留下来的带有材料组分特征的权利要求。
Re:即合案又分案
贝利 wrote:1、您能告诉我材料中提到的那2个技术问题是什么吗?原文能回忆起多少?这块内容我一直拿不准,因为没有看到详细、准确的考卷中的“补充材料”。
2、补充理由中的第2个理由还是应该接受。应该放弃那个第一次修改后保留下来的带有材料组分特征的权利要求。
卷3回忆如下:
一、题干部分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修改出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复审委的权利要求书。
2、针对无效宣告请求,陈述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复审委的意见。
3、针对请求人2009年4月20日补充的意见和理由及证据,对所补充的意见和证据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以及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进行意见陈述。
4、请求人委托了公民甲和代理机构乙的代理人丙参加口审,请对他们的身份和资格进行论述。
5、假设在口审结束后,专利权人对上述实用新型作了改进,要申请发明专利并委托你所在的代理机构办理。请以实用新型专利及对比文件1、2、3作为现有技术,撰写权利要求。然后接下来的话跟07的题干几乎一样,就是需要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撰写出范围合理的权利要求;如果含有多项发明,合案则请陈述合案理由……之类的。
二、专利权人补充材料(只能想起部分主要内容了)
现有的防止打鼾枕头,音频检测器在检测鼾声的同时,会将环境噪音也当作是鼾声。
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主要解决2个问题,一是解决将环境噪音误当成是鼾声的问题,二是进一步解决现有防止打鼾枕头的振动时容易惊醒睡梦中的人,且没那么舒适的问题。
专利权人补充的资料中,首先是在现有防止打鼾枕头中加入了比较器,预先将常见鼾声的声音频段设定为标准值。比较器对音频检测器所检测声音信号与标准值进行比较,若声音信号属于标准值的声音频段,则输出信号,使其振动,防止打鼾。
专利权人设计了比振动器更优的止鼾装置,有2个实施例:
实施例1是大家说的那个气囊式的,有多个设置在枕心底部的气囊,与气囊连接的气泵,气囊控制器;比较器确认音频检测器所检测声音信号为鼾声后,气囊控制器控制气泵向至少一个气囊充气。充气后,轻悠、缓慢地晃动枕头,从而不会惊醒睡梦中的人们。
实施例2是那个底板嵌套的结构。同样是比较器确认音频检测器所检测声音信号为鼾声后,由驱动器控制底板嵌套的结构,轻悠、缓慢地晃动枕头,从而不会惊醒睡梦中的人们。
实施例1、2的细节具体记不清楚了,但很深刻的就是都描述到:工作过程和原理需要音频检测器、比较器,且效果都是轻悠、缓慢地晃动枕头。
另外,针对补充理由中的第2个理由,我开始也想把对应的权利要求给删除了,但再读一次题干时,发现并没有要求对权利要求再次进行修改,于是就硬着头皮争辩那个混合物是填充物,属于内部结构了。
Re:即合案又分案
贝利 wrote:彪哥:我不清楚在改进方案的材料中是否存在有多个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产品权利要求(结合对比文件,最好定义主题为枕头)是应该要的。据说,其中还有涉及在比较器中写入数据、比较程序、再通过音频检测器指令止鼾装置工作什么的内容,如果的确有的话,我就再写一个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的使用方法的权利要求。
从保护角度说,该方法权利要求没必要。但考试,写上去应该更好。
对于上述比较器、多个气囊/摇板什么的,我认为这些是区别特征,即使合案,也能成为特定技术特征,个人认为不存在分案因素。
但就最近的实务形势看,这样的改进型技术方案,我能做出至少十份专利申请。呵呵~~~
所谓的写入数据和比较程序原来交底书中并没有记载啊?
而且枕头的使用方法和枕头相比保护范围到底增加了多少呢?除非是化学类的产品的使用方法有一定价值,日用品的使用方法写独权好像......(当然不会扣分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