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jgwb 发表于 2009-12-7 18:20:04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答复无效的意见陈述书:

一、对补充提交的材料不予考虑的说明(超期限)

二、对无效请求人所委托的乙代理公司无代理资格的说明(乙代理公司为专利权人申请阶段的代理机构)

三、对对比文件1、2作为证据不完整的质疑(无证据显示其公布时间,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不完整)

四、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
对合并、删除权利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消除无效请求中的缺陷
1、权利要求1-3项具有新颖性
a)权利要求1-3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b)权利要求1-3项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项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3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3、原权利要求1-6项得不说明书的支持不予考虑(无效理由未结合证据进行说明)

4、原权利要求4因引用关系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因修改,已消除所指缺陷

jennyde 发表于 2009-12-7 23:33:17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补充下:气囊 在独权中 应该限制为至少为2个!
否则不能实现柔和的晃动 以区别现有技术中 粗鲁的振动!
正是多个依次充气 放气 才能实现晃动的!

惭愧,写字时候 ,“囊” 字写半天,都不会写了,~~@!

jennyde 发表于 2009-12-7 23:40:03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1、纠正,气囊是 在关于止鼾装置 的从权中。
2、个人觉得不需要分案:
比较器独自就具有创造性,可以作为特征部分,
在产品独权中 音频检测器 、比较器、止鼾装置为必要技术特征
然后在从权中按照止鼾装置的几种实施方式分别写不同的从权!
3、个人认为 止鼾方法不属于 “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F2157283 发表于 2009-12-7 23:55:22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止鼾装置算不算功能性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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