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有一些记不清了……第一部分:
(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做法: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从权2,保留从权4。
即,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增的特征是:振动器。
修改后的从权2为,还包括气囊,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有隔板。
独权5的修改方式:将“头枕和/或颈枕上面缝缀有药垫”,改为“头枕和颈枕上缝缀有药垫”。
原从权6不变。
(二)答复审查意见
1新颖性和创造性
独权1新颖性(略过)
独权3与对比文件相比,对比文件1只是颈枕上面有药垫。
☆独权1的创造性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振动器。对比文件1没有振动器,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振动器,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振动器也不是公知常识。(要知道这是实用新型,创造性要求低)
☆新独权3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的头枕上面没有药垫。虽然教导了添加药垫,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空穴上面还有衬垫4(用于调节高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其还缝缀在头枕上。所以具有实质性特点。而扩大了药垫的面积,具有更好的效果。
2.不清楚
修改后的是清楚的,而且还加了附图标记作为标注。附图和说明书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嘛。
3 单一性
并非无效的理由,不予理睬
4不支持
属于泛泛而论,不符合提无效的规定,望不予理睬。
(三)请求人添加无效理由和证据
根据审查指南,不可以延期提交新的理由以及新理由的证据,望不予理睬
(四)口审的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李某就是当初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专利代理机构公司乙公司的。不符合规定。望裁定当场退出。
第二部分
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
声音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周围的声音;
比较器,其耦合到所述声音检测装置,用于将所检测到的声音与预设的值进行比较;
以及,
止鼾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中,所述止鼾装置包括:
多个气垫;
气泵,其连接到所述多个气垫;
***控制器?,用于在所述比较器确定所检测到的声音符合预设的值的时候,而控制气泵对所述多个气垫中的一个进行充气和放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枕头,其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气泵进行充气和放气的速度和时间可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中,所述止鼾装置包括:
****底板,
****记不清了
***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中,枕芯(5)中间具有凹槽,凹槽的**宽度方向是颈枕。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枕头,其中,颈枕中具有震动按摩器。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枕头,具有调节气垫。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枕头,其中,头枕和颈枕上面缝缀有药垫。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你写的真好,我要是能写这么好,我就放心了,绝对通过。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你做的都不完全对。二你没有分案
肯定不对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药垫既没有新颖性,也没有创造性,是显而易见的;可以做为从属来写,是一个保护方案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1、对比文件1和2确实没有说时间和地点(至少我没有看到),应该质问;2、在可以做为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无效修改全部提上去;当然,权利5核就直接删除,实用新型不保护的客体,也没有单一性。
3、无效的代理人的身份值得质问,好像是同一个代理人(没有看清楚)。
4、对比文件3,我认为不能采信,既不是现有技术(公开日),也不是抵触申请(外观),同时也过了举证期限。
5、后面的撰写,我很郁闷了。找朋友借个表,居然在后面的个小时停下来罢工了。所以只写了产品权利要求,方法专利没写,当然合案理由也没答。也可能当时也考虑到打鼾算不算疾病,方法专利可能是“疾病的诊断方法”,但没有论诉。
6、我也多写了几个从权,但估计反要多扣分了,因为不支持。
7、还有一点,我不同上面楼主,没办法将授权的补回来,因为没办法要求优先权(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楼上写的不错,再处理从属权利上很不错的,特别是“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枕头,其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气泵进行充气和放气的速度和时间可调。”向楼主学习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但还有一点疑惑处,到底有形状的填充物算不算实用保护对象,如指南上说的“温度计的填充水银---也没有具体形状),是不是类似复合层呢?向各位老师请教了。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楼主的第一步做错了,根据指南上的修改原则,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记载在同一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两项或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合并,如果将权2与独权1进行合并,则违反了修改原则.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纠正一下,是权4不是权2.另外,如果只加入振动器,即使可以克服无效请求人提出的第一个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但修改后的权1克服不了第2个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影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是将权1删除,合并2\\3\\4.
Re:最全的卷三回忆——我的卷三
xxj200400 wrote:楼主的第一步做错了,根据指南上的修改原则,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记载在同一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两项或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合并,如果将权2与独权1进行合并,则违反了修改原则.
哈哈,算我表述不准确吧,是保留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这样行了吧,实质上我的做法是对的啊,从属权利要求4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